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5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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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1-04-25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各室(中心)及服务大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54号)要求,修订《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制式申请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见附件一),在“抵押情况”中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担保范围”,并将“是否被告知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等情况纳入询问笔录。适用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修订《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抵押登记)》(见附件二),在“抵押情况”中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担保范围”,并将“是否被告知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等情况纳入询问笔录。适用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双预告转本登记业务。
同时,若办理合并业务的为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 号)文件第五条要求:“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合并业务中的抵押登记不免登记费,由抵押权人缴纳。
三、修订《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见附件三),在“抵押情况”中增加“是否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担保范围”。
四、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房地产遗留项目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2021〕2-29)要求,修订《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遗留项目转移登记)》(见附件四),增加“承诺记录”。并将“是否被告知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等情况纳入询问笔录。适用房地产遗留项目转移(分户)登记业务。
五、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按照《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执行。
六、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缩减申请材料,切实方便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提高办事效率。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转移登记+抵押登记)》
3.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
4.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遗留项目转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