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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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中心各室、服务大厅,公积金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深化政银合作,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
自即日起,凡抵押权人为公积金部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线下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时,也可使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详见附件一)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线上业务保持不变。
以《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以下简称合同表)申请的,不再收取“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表所含内容为申请人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的内容相符,合同表与“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合同表为准进行登记,不一致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抵押权人承担,并由抵押权人负责“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保管。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自即日起,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授权委托书》《抵押权注销证明》合并,启用《呼和浩特市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二),适用于抵押权注销登记、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业务。办理登记业务时,不再重复收取材料,提交《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即可。
附件:
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抵押登记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
2.《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