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不动产登记 - 政策法规
索 引 号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4-04-10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进一步推广《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及启用《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0 18:00 点击量:
字体:[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中心各室、服务大厅,公积金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深化政银合作,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

自即日起,凡抵押权人为公积金部门或银行业金融机构,线下办理不动产抵押权首次登记业务时,也可使用《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详见附件一)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线上业务保持不变。

以《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以下简称合同表)申请的,不再收取“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合同表所含内容为申请人申请登记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应记载的内容相符,合同表与“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合同表为准进行登记,不一致造成的相关法律责任均由抵押权人承担,并由抵押权人负责“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的保管。

二、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自即日起,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询问记录》《授权委托书》《抵押权注销证明》合并,启用《呼和浩特市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详见附件二),适用于抵押权注销登记、预告抵押权注销登记业务。办理登记业务时,不再重复收取材料,提交《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即可。

附件:

1.《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抵押登记主债权合同及抵押合同表》

2.《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抵押权注销登记申请书》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