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5-01212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 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03-11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建设,提升火灾防控能力水平,确保人民财产安全,从源头消除安全隐患。按照市委、政府的要求,结合目前建筑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审批,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规划选址
1、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宜优先设置在地面, 避免设置在人防工程内。在地下或半地下设置电动自行车停车位时,应设置相应坡道供电动自行车推行。
2、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的位置应相对集中设置,应符合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方便存取、规范充电、便于管理维护,按照方便业主的原则,宜设置在场地或地库的出入口附近,便于通行和管理。
3.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位置的选择尽可能远离建筑物。地 上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m;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停车场的规定。
4、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5、在满足防火、消防救援、日照、视觉卫生等前提下,电动自 行车停车棚可贴邻用地围墙布置。
6、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不能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以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等贴邻设置。
二、规划配建标准
1、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的配建按照商品房0.2 辆/户配置,保障性住房按0.3 辆/户配置;停车区域应分开布置,棚(库)内应100%安装充电装置(充电插座)。
2、电动自行车车棚内应划定停放区域和通道区域,每个电动自行车位外廓尺寸按长 2.0 米、宽0.8米计,最小净高不小于2.0米,出入口净宽不小于 2.2米。
3、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如设置在地下应设置专用配电箱,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新建住宅小区应安装电梯AI智能识别阻隔系统,对进入电梯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识别、报警、停运。
三、规划实施
1、加强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其充电配套设施设置的管理,对规划条件、规划许可、规划竣工核实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管,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2、涉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和建筑设计方案调整的按此文件执行。
3、将电动自行车停车棚(库)及其充电配套设施的建设纳入规划竣工联合验收。
4、本规划审查指南自2024年3月1 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
5、各旗县自然资源局参照执行。
6、该文件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