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2020]4-64号
内蒙古宏鑫秸秆有限责任公司:
经巡查发现,你单位在未经批准情况下,擅自占用赛罕区金河镇羊盖板村集体土地3073.9737平方米建秸秆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勘测技术报告
3、国土所调查报告
我局已于2020年12月2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已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3073.97平方米土地;
2.限十五日内拆除占用1604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3.没收非法占用147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对违法占地3073.9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共计15369.9元。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处罚决定中第二条十五日内直接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处罚决定中第一、三、四条六个月内直接向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坤 电话:0471-5184926
联系地址: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13楼1313室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