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呼国土资罚决字[2018]4号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1月3日对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在位于金桥开发区世纪大街以北、双河路以西,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富城大厦”项目的行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53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违法开工现场照片
3、勘测笔录
4、违法用地单位所提供的书面材料
我局已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经研究决定对该行政处罚一案放弃听证。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对该单位非法开工建设的11934.772平方米土地,每平方米处罚10元,共计119347.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坤、任刚
电 话:0471-3459376
地 址:新城区丁香路8号
2018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