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421号),在总结呼和浩特市已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6年6月,通过融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监测监管、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估价等成果,查清呼和浩特市本级和所辖五旗县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摸清资产底数;结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进展,逐步理清使用权状况,在自然资源底图基础上,初步形成包含实物量图层、产权图层等共同构成的资产“一张图”,按需协同管理各类底图底数,支撑统一履行所有者职责。结合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安排,定期开展全面资产清查和年度变动更新。资产清查成果不作为部门管理边界划分依据。
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
原、湿地1等5类自然资源资产。
(一)查清实物量
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分等定级、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全面掌握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形成实物量图层。
(二)理清使用权状况
在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市场动
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数据,
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
款等信息,形成产权图层。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
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三、工作任务
本次全面资产清查基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
(一)实物量清查
1.将已完成的资产清查成果统一更新至基准时点。
2.在基准时点资产清查成果的基础上,统一将成果更新至 2025年12月31日。
(二)使用权状况清查
2025年11月底前,持续开展呼和浩特市本级和所辖五旗县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三)主要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汇总报告
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汇总表
5.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题成果图件
6.基础资料汇编成果
为保证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市局决定成立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和技术支撑组,人员组成如下。
1、领导组:
组长:金少琳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栗俊钢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利俊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郝俊峰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海雯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 刘 焱 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科科长
王俊慧 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科科长
陈鹏 市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负责人
王 焱 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科科长
寇丽琴 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科长
王志刚 市自然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李智波 市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科科长
王 莉 市自然资源局详细规划科科长
杨 峰 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科长
吕文广 市国土空间规划院负责人
高翔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季 勇 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局长
刘 斌 市自然资源局回民分局局长
杜英华 市自然资源局玉泉分局局长
亢剑奇 市自然资源局赛罕分局局长
薛奇峰 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苏和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长
徐智强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郑旭东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乔永恒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岱 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建业 武川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国玺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储备科科长
贾美珍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张鹏飞 土默特左旗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主任
齐玉堂 和林格尔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主任
高云峰 清水河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海雯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所有者权益利用科,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日常督促指导,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期间,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涉及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变动的,由该成员单位和整合后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2、技术支撑组:
技术支撑组负责人为市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皇甫云洁、市国土空间规划院初智、苏俊博,成员为市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左亚坤、赵鑫、苏越、张贤才、包运昌、康子超,市国土空间规划院刘昱东、赵力冉、汤鑫宇、高玉洁、白桦、尹鑫、毕东豪。技术支撑组具体负责清查工作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二)局属各相关单位任务分工
1、所有者权益和利用科: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市本级管理的基准时点全民所有土地、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组织开展市本级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组织开展年度变动更新工作;将资产清查和年度变动更新成果下发至所辖五旗县;建立月跟踪调度制度,定期召开调度会,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全市土地供应、闲置地、批而未供土地台账,各类基准地价成果及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成果;提供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
2、调查监测科:负责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数据成果。
3、耕地保护科:负责提供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矢量、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等。
4、用途管制科:负责提供批地数据等成果。
5、确权登记科: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数据成果。
6、矿管科:负责提供全市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成果。
7、空间规划科:负责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矢量、生态保护红线矢量)等成果。
8、详细规划科:负责提供详细规划成果。
9、财务审计科:负责落实市本级工作经费。
10、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规划院:完成市本级基准时点全民所有土地和本级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工作,以及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专项清查工作;完成市本级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实施完成年度变动更新工作;配合收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资料,协助建立自治区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负责编制市本级资产清查报告、数据集、专题图件等成果,建立市本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对所辖五旗县自然资源局报送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预检;汇总市本级及所辖五旗县的资产清查成果,组织建立呼和浩特市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11、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市本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成果等数据成果。
12、各分局:配合开展市本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相关工作,提供所需基础数据资料。
(三)旗县自然资源局主要任务
1.开展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旗县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清查。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查清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资产底数,并实施年度变动更新。
2.开展旗县级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3.补充全民所有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所需数
据;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础资料。
4.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立旗县级资产清查成果
数据库。
(四)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任务
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管理台账数据、原始资料等成果。
(一)准备工作(2024年10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和五旗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完成本级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
(二)完成基准时点的基础清查工作(2025年2月底前):2025年2月底前,完成基准时点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清查,并完成实物量成果自检。
(三)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6年4月底前):持续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5年2月底前,重点完成储备土地资产清查。2025年3月底前,完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时点资产清查。2026年4月底前,完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更新时点资产清查。
(四)理清使用权状况(2025年11月底前):根据地籍
调查、确权登记、矿业权登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等工
作进展,持续开展使用权状况清查,基本理清地籍调查覆盖
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和市级、旗县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
(五)更新实物量(2026年4月底前):将基准时点的资产清查成果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
(六)核查质检入库(2026年5月底前): 2025年2月底前,市本级和所辖五旗县完成基准时点清查成果自检,市级完成对旗县清查成果的预检;2025年3月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基准时点资产清查成果复检,完成成果汇交入库。2026年4月底前,市本级和所辖五旗县完成更新时点资产清查成果自检,市级完成对旗县清查成果的预检;2026年5月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更新时点资产清查成果复检,完成成果汇交入库。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保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全
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建立协调
机制,高质量完成资产清查。五旗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
工作中的重大及关键问题。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类资源的资产清查范围、资产
清查技术方法、价格体系建设方法、资产清查成果以及数据
库建设要求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执
行。市本级及各旗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的资产清查实施单位。
(三)加强数据管理。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公开前按机密
级管理。各资产清查参与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要切实担负起
数据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责任。探
索建立数据反馈机制,各级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单位在开展资
产清查过程中,如发现基础和专项数据中存在关键数据缺失
或逻辑错误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应数据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四)探索成果应用。各地区应加强资产清查成果共享
和应用。除服务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和全民所有自
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常态化工作外,可结合实际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在明确各级履职主体空间范围、资产储备管护、资产统计、离任审计、考核评价、自然资本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场景,以及实物量和使用权状况成果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中的应用。
(五)保障工作经费。市本级和各旗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分别做好资产清查的资金准备,及时申请经费,列入属地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按照国家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要求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发〔2024〕421号),在总结呼和浩特市已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6年6月,通过融合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矿产资源储量统计、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确权登记、土地市场监测监管、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估价等成果,查清呼和浩特市本级和所辖五旗县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摸清资产底数;结合地籍调查、确权登记等进展,逐步理清使用权状况,在自然资源底图基础上,初步形成包含实物量图层、产权图层等共同构成的资产“一张图”,按需协同管理各类底图底数,支撑统一履行所有者职责。结合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安排,定期开展全面资产清查和年度变动更新。资产清查成果不作为部门管理边界划分依据。
本次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
原、湿地1等5类自然资源资产。
(一)查清实物量
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权登记、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分等定级、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等成果,全面掌握各类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用途、分布等实物属性信息,形成实物量图层。
(二)理清使用权状况
在地籍调查、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市场动
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数据,
理清使用权主体及其类型、来源、年期、权利变化、合同价
款等信息,形成产权图层。重点理清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
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其他类型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三、工作任务
本次全面资产清查基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
(一)实物量清查
1.将已完成的资产清查成果统一更新至基准时点。
2.在基准时点资产清查成果的基础上,统一将成果更新至 2025年12月31日。
(二)使用权状况清查
2025年11月底前,持续开展呼和浩特市本级和所辖五旗县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三)主要成果
1.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汇总报告
3.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数据集
4.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汇总表
5.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专题成果图件
6.基础资料汇编成果
为保证我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顺利推进和有序开展,市局决定成立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领导组和技术支撑组,人员组成如下。
1、领导组:
组长:金少琳 市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栗俊钢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刘利俊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郝俊峰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王海雯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成 员: 刘 焱 市自然资源局财务审计科科长
王俊慧 市自然资源局调查监测科科长
陈鹏 市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负责人
王 焱 市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科科长
寇丽琴 市自然资源局用途管制科科长
王志刚 市自然资源局矿管科科长
李智波 市自然资源局空间规划科科长
王 莉 市自然资源局详细规划科科长
杨 峰 市自然资源局确权登记科科长
吕文广 市国土空间规划院负责人
高翔宇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季 勇 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局长
刘 斌 市自然资源局回民分局局长
杜英华 市自然资源局玉泉分局局长
亢剑奇 市自然资源局赛罕分局局长
薛奇峰 市自然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苏和市自然资源局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分局长
徐智强土默特左旗自然资源局局长
郑旭东 托克托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乔永恒 和林格尔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马岱 清水河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建业 武川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国玺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储备科科长
贾美珍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张鹏飞 土默特左旗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主任
齐玉堂 和林格尔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主任
高云峰 清水河县土地收储交易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王海雯副局长兼任,办公室设在所有者权益利用科,具体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领导小组将开展日常督促指导,对推进成效显著的给予表扬,对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期间,因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涉及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变动的,由该成员单位和整合后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2、技术支撑组:
技术支撑组负责人为市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皇甫云洁、市国土空间规划院初智、苏俊博,成员为市自然资源局权益利用科左亚坤、赵鑫、苏越、张贤才、包运昌、康子超,市国土空间规划院刘昱东、赵力冉、汤鑫宇、高玉洁、白桦、尹鑫、毕东豪。技术支撑组具体负责清查工作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撑。
(二)局属各相关单位任务分工
1、所有者权益和利用科: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协调机制;组织开展市本级管理的基准时点全民所有土地、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组织开展市本级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组织开展年度变动更新工作;将资产清查和年度变动更新成果下发至所辖五旗县;建立月跟踪调度制度,定期召开调度会,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全市土地供应、闲置地、批而未供土地台账,各类基准地价成果及园地、林地、草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成果;提供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土地市场监测与监管系统数据。
2、调查监测科:负责提供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等数据成果。
3、耕地保护科:负责提供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成果(耕地资源质量分类年度更新与监测成果)、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矢量、耕地质量等别年度更新评价成果等。
4、用途管制科:负责提供批地数据等成果。
5、确权登记科:负责提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数据成果。
6、矿管科:负责提供全市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管理系统数据、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国矿业权登记信息及发布系统等成果。
7、空间规划科:负责提供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城镇开发边界矢量、生态保护红线矢量)等成果。
8、详细规划科:负责提供详细规划成果。
9、财务审计科:负责落实市本级工作经费。
10、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规划院:完成市本级基准时点全民所有土地和本级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的矿产资源资产实物量清查工作,以及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专项清查工作;完成市本级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工作;实施完成年度变动更新工作;配合收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资料,协助建立自治区级资产清查价格体系;负责编制市本级资产清查报告、数据集、专题图件等成果,建立市本级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对所辖五旗县自然资源局报送的资产清查成果进行预检;汇总市本级及所辖五旗县的资产清查成果,组织建立呼和浩特市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库。
11、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提供市本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不动产登记成果等数据成果。
12、各分局:配合开展市本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相关工作,提供所需基础数据资料。
(三)旗县自然资源局主要任务
1.开展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旗县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清查。结合逐级下发的各类资源资产清查结果,查清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资产底数,并实施年度变动更新。
2.开展旗县级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和矿产资源资产的使用权状况清查。
3.补充全民所有森林、草原和湿地资源资产清查所需数
据;采集资产清查价格体系建设和更新所需的基础资料。
4.对资产清查成果进行自检,建立旗县级资产清查成果
数据库。
(四)各土地储备机构主要任务
负责提供本行政区内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管理台账数据、原始资料等成果。
(一)准备工作(2024年10月底前):市自然资源局和五旗县自然资源局制定完成本级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
(二)完成基准时点的基础清查工作(2025年2月底前):2025年2月底前,完成基准时点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资源资产的实物量清查,并完成实物量成果自检。
(三)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6年4月底前):持续开展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资产清查,2025年2月底前,重点完成储备土地资产清查。2025年3月底前,完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时点资产清查。2026年4月底前,完成未确定使用权人国有建设用地更新时点资产清查。
(四)理清使用权状况(2025年11月底前):根据地籍
调查、确权登记、矿业权登记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统计等工
作进展,持续开展使用权状况清查,基本理清地籍调查覆盖
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和市级、旗县级管理的矿产资源资产使用权状况。
(五)更新实物量(2026年4月底前):将基准时点的资产清查成果更新至2025年12月31日。
(六)核查质检入库(2026年5月底前): 2025年2月底前,市本级和所辖五旗县完成基准时点清查成果自检,市级完成对旗县清查成果的预检;2025年3月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基准时点资产清查成果复检,完成成果汇交入库。2026年4月底前,市本级和所辖五旗县完成更新时点资产清查成果自检,市级完成对旗县清查成果的预检;2026年5月底前,配合自治区完成更新时点资产清查成果复检,完成成果汇交入库。
六、保障措施
(一)做好组织保障。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高度重视全
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工作,与林业和草原部门建立协调
机制,高质量完成资产清查。五旗县自然资源局要定期向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报送工作推进情况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
工作中的重大及关键问题。
(二)强化技术支撑。各类资源的资产清查范围、资产
清查技术方法、价格体系建设方法、资产清查成果以及数据
库建设要求按照《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技术指南》执
行。市本级及各旗县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的资产清查实施单位。
(三)加强数据管理。资产清查成果数据公开前按机密
级管理。各资产清查参与部门及技术支撑单位要切实担负起
数据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责任。探
索建立数据反馈机制,各级资产清查技术支撑单位在开展资
产清查过程中,如发现基础和专项数据中存在关键数据缺失
或逻辑错误等情况,应及时向相应数据主管部门书面反馈。
(四)探索成果应用。各地区应加强资产清查成果共享
和应用。除服务于国有自然资源资产专项报告和全民所有自
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常态化工作外,可结合实际探索资产清查成果在明确各级履职主体空间范围、资产储备管护、资产统计、离任审计、考核评价、自然资本核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资源资产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场景,以及实物量和使用权状况成果在自然资源资产配置中的应用。
(五)保障工作经费。市本级和各旗县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分别做好资产清查的资金准备,及时申请经费,列入属地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