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17日,厅收到祁俊峰通过门户网站反映的违法占地问题,随即以违法违规线索登记表(案件编号:A231117001)交办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3月7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上报了《关于对祁俊峰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及认定意见的报告》(呼自然资发〔2024〕189号),现作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举报人祁俊峰反映问题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七条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详细地址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自然资源部门尚未发现的;举报事项经负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二、举报人祁俊峰反映问题不属于《奖励办法》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2、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3、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4、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人祁俊峰符合《奖励办法》第九条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规定的情况。
四、举报人祁俊峰不属于《奖励办法》第十条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举报人祁俊峰反映问题不属于《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排除性规定(1、举报人是负有自然资源特定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的;2、举报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已被受理或者已被依法立案查处的;3、行政案件已结的涉法涉诉事项;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六、2023年12月25日,清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呼和浩特市天绿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毁坏林地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9377.13元,该案不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经查证涉及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复核,同意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核查报告和认定意见,决定给予举报人祁俊峰2000元奖励。下一步将按照《奖励办法》第四章举报奖励程序对其进行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执法局
2024年3月27日
2023年11月17日,厅收到祁俊峰通过门户网站反映的违法占地问题,随即以违法违规线索登记表(案件编号:A231117001)交办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进行调查核实。2024年3月7日,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上报了《关于对祁俊峰反映问题的核查情况及认定意见的报告》(呼自然资发〔2024〕189号),现作出如下复核意见。
一、举报人祁俊峰反映问题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第七条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详细地址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属自然资源部门尚未发现的;举报事项经负有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二、举报人祁俊峰反映问题不属于《奖励办法》第八条不予受理情形(1、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2、已经受理且正在核查处置的举报事项;3、单一举报人重复举报的;4、其他不属于本办法所指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三、举报人祁俊峰符合《奖励办法》第九条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规定的情况。
四、举报人祁俊峰不属于《奖励办法》第十条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举报人祁俊峰反映问题不属于《奖励办法》第十一条排除性规定(1、举报人是负有自然资源特定职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人的;2、举报的土地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已被受理或者已被依法立案查处的;3、行政案件已结的涉法涉诉事项;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六、2023年12月25日,清水河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呼和浩特市天绿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毁坏林地案件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金额9377.13元,该案不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符合《奖励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经查证涉及耕地以外其他地类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
综上所述,根据《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复核,同意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提出的核查报告和认定意见,决定给予举报人祁俊峰2000元奖励。下一步将按照《奖励办法》第四章举报奖励程序对其进行奖励。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执法局
202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