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4〕23号)要求,为配合全面整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我局定于2024年4月-10月集中开展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总体部署,结合《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通过为期7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整治公共资源领域明招暗定、抬高“门槛”、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突出问题,重点整治违规插手招投标和企业围串标、围猎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价高质劣、指定交易,工程违规承揽、层层转包、偷工减料等乱象,深挖彻查背后的利益输送、内外勾连、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突出问题,切实助推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和阳光交易,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服务保障。
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2023年1月1日-2024年6月 30日我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自然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着重围绕自然资源交易领域的矿业权出让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项目开展工作。重点聚焦整治以下四类问题:
(一)公职人员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方面
1.采取未招先建、以邀代招,化整为零、默许提前进场或垫资建设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及组织虚假招标。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违规干预招标单位自主权,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授意利害关系人以有偿陪标、挂靠资质等方式实施围标串标活动。
5.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暗箱操作。
6.量身定制工程建设招标文件,采取设置倾向性资质,技术性条件、歧视性条款、模糊招标信息等方式抬高“门槛”、明招暗定。
7.招标人代表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评审专家公正独立评标评审;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8.违规干预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问题过程中正常履职。
9.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或工作分包、转包,或为工程建设项目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
10.插手干预工程预算结算活动,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增加、减免、缓缴有关费用。
(二)围标串标、围猎评标评审专家方面
1.招标人与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人与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三方合谋”围标串标。
2.评标评审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充当“黄牛”或参与“黄牛”活动等造成专家被围猎现象。
4.评标评审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5.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利用专家抽取系统漏洞,抽取已经“内定”的专家参与评标评审;利用工作便利,泄露专家抽取信息。
(三)政府采购价高质劣、指定交易方面
1.采购人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3.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四)工程违规承揽、层层转包、偷工减料方面
1.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交易。
2.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3.投标人与评标评审专家私下接触,或者向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4.投标人为获取不当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交易活动。
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所称招标人,包含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及委托人;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以及竞买人等;中介服务机构,包含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评标评审专家,包含依法依规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组成人员。
三、整治任务分工和步骤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自纠、纠建并举,切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专项整治行动从发文之日开始,到2024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抽查核查、集中整治整改、总结3个阶段。
(一)抽查核查阶段(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1.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抽查工作
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局法规科、局机关纪委、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所有者权益利用科、生态修复科、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科、矿业资源管理科等科室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牵头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对应的抽查工作。同时将各类发现的问题,按照附表要求填报,及时上报至局办公室汇总。
2.自然资源交易项目抽查工作
(1)矿业权出让项目抽查工作(矿业资源管理科牵头,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抽查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矿业权市场化出让情况。
抽查方法:对出让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出让合同等内容进行排查,确定是否符合矿业权出让条件,是否违反矿业权竞争出让相关规定,是否设置不合理矿业权出让条件。
处置方式:排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重点聚焦整治的四类问题中所列行为或违反《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相关规定组织出让矿业权,对所在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全市通报,并在年底考核上进行扣分。
(2)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抽查工作(耕地保护科牵头,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抽查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跨旗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进行排查。
抽查方法:对跨旗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成交通知书、付款凭证等材料进行排查,确定是否符合《内蒙古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挂牌出让交易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178号)有关规定。
处置方式:排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重点聚焦整治的四类问题中所列行为或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挂牌出让交易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 178 号)有关要求进行指标交易,将对所在旗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全市通报,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交易指标进行扣减。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抽查工作(所有者权益利用科牵头并对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抽查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各旗、县、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地块,排查招拍挂供地情况。
抽查方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旗、县、区进行抽查,包括出让合同、成交通知书、公示公告等内容进行排查,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
处置方式:排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重点聚焦整治的四类问题中所列行为或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行为,将按照文件要求整改并对所在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全市通报,并在年底考核上进行扣分。
(4)局生态修复科、用途管制科统筹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项目自查抽查工作,负责。
3.自查抽查要求
局法规科、局机关纪委将近年涉及自然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线索、举报转牵头科室自查。抽查工作,原则上比例不低于交易项目宗数的30%。对抽查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建立整治台账,进行核查。
各牵头科室汇总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抽查报告及表格,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抽查情况报市局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整改阶段(2024年7月1日-9月15日)
迅速开展整治整改。严格依法分类处置问题,问题汇总后形成问题及移交线索清单,明确问题性质和类别,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能立行立改的,要边发现、边查处、边整治。对发现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曝光典型问题案例。整治过程中如发现典型问题,要及时总结并报送至市局办公室,及时曝光一批专项整治过程中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和具有代表性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强力震慑,促进自然资源交易领域实现自我净化。
(三)总结阶段(2024年9月16日-10月31日)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梳理主要做法、重要成果、典型经验等,并对照重点整治内容,提炼2个以上典型案例,形成公共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各牵头处室汇总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情况,于2024年10月10日前报市局办公室,经汇总后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畅通联络机制,协调各旗县区局和市各相关科室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圆满完成。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组长:栗俊钢 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1.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吴 鹏
成 员:杨 杰(0471-4395308)
乌云嘎(0471-4613587)
王 蒙(0471-4613036)
2.监督投诉小组
组 长:郭晓亮 法规科科长
齐卓帅 机关纪委书记
成 员:聂永旺(0471-4615129)
于 薪(0471-4613623)
3.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小组
组 长:刘 焱 财审科科长
成 员:李志杰(0471-4613096)
4.矿业权出让项目小组
组 长:王志刚 局矿业资源管理科科长
成 员:冯 博(0471-4395167)
5.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小组
组 长:高义祥 局生态修复科科长
成 员:王娇娇 (0471-4395036)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小组
组 长:孙双宇 局所有者权益利用科科长
成 员:苏 越 (0471-4613573)
7.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小组
组 长:王 焱 局耕地保护科科长
成 员:刘旭鹏(0471-4395161)
8.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项目小组
组 长:寇丽琴 局用途管制科科长
成 员:滕海明(0471-4613572)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科室要督导各地区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对问题项目零报告的地区实施联合督查、重点核查;对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的将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机关纪委严肃问责。各相关科室要做好系统纵向指导,准确掌握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跟踪推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问题项目整改情况。
各旗县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字〔2024〕23号)要求,为配合全面整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我局定于2024年4月-10月集中开展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总体部署,结合《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通过为期7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整治公共资源领域明招暗定、抬高“门槛”、围标串标、借用资质等突出问题,重点整治违规插手招投标和企业围串标、围猎评审专家,政府采购价高质劣、指定交易,工程违规承揽、层层转包、偷工减料等乱象,深挖彻查背后的利益输送、内外勾连、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等突出问题,切实助推公共资源交易数字化转型和阳光交易,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为自治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服务保障。
二、整治内容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2023年1月1日-2024年6月 30日我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自然资源交易、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着重围绕自然资源交易领域的矿业权出让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项目开展工作。重点聚焦整治以下四类问题:
(一)公职人员违规插手招标投标方面
1.采取未招先建、以邀代招,化整为零、默许提前进场或垫资建设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以及组织虚假招标。
2.以战略合作协议、招商引资协议、会议纪要、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方式搞虚假招标、肢解发包,或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
3.违规干预招标单位自主权,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4.授意利害关系人以有偿陪标、挂靠资质等方式实施围标串标活动。
5.私下接触投标人、评标评审专家或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暗箱操作。
6.量身定制工程建设招标文件,采取设置倾向性资质,技术性条件、歧视性条款、模糊招标信息等方式抬高“门槛”、明招暗定。
7.招标人代表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在评标评审过程中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评审专家公正独立评标评审;或者接受他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8.违规干预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问题过程中正常履职。
9.要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将其承包的项目或工作分包、转包,或为工程建设项目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
10.插手干预工程预算结算活动,违规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增加、减免、缓缴有关费用。
(二)围标串标、围猎评标评审专家方面
1.招标人与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围标串标,招标人与中介服务机构、投标人“三方合谋”围标串标。
2.评标评审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中介服务机构、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3.充当“黄牛”或参与“黄牛”活动等造成专家被围猎现象。
4.评标评审专家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评审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5.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利用专家抽取系统漏洞,抽取已经“内定”的专家参与评标评审;利用工作便利,泄露专家抽取信息。
(三)政府采购价高质劣、指定交易方面
1.采购人以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产品或服务品牌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
2.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技术参数、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制造商授权函等材料谋取中标。
3.供应商成立多家公司围标串标,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等恶意串通行为。
(四)工程违规承揽、层层转包、偷工减料方面
1.投标人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伪造、变造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参与交易。
2.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3.投标人与评标评审专家私下接触,或者向招标人、中介服务机构、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行贿谋取中标。
4.投标人为获取不当利益,采取非法手段,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交易活动。
5.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或者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以上所称招标人,包含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及委托人;投标人,包括投标人、供应商以及竞买人等;中介服务机构,包含招标代理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拍卖机构、产权交易机构等;评标评审专家,包含依法依规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询价小组等的组成人员。
三、整治任务分工和步骤
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自查自纠、纠建并举,切实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空白、不留死角。专项整治行动从发文之日开始,到2024年10月31日结束,分为抽查核查、集中整治整改、总结3个阶段。
(一)抽查核查阶段(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
1.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抽查工作
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局法规科、局机关纪委、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所有者权益利用科、生态修复科、用途管制科、耕地保护科、矿业资源管理科等科室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牵头部门按照要求开展对应的抽查工作。同时将各类发现的问题,按照附表要求填报,及时上报至局办公室汇总。
2.自然资源交易项目抽查工作
(1)矿业权出让项目抽查工作(矿业资源管理科牵头,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抽查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矿业权市场化出让情况。
抽查方法:对出让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出让合同等内容进行排查,确定是否符合矿业权出让条件,是否违反矿业权竞争出让相关规定,是否设置不合理矿业权出让条件。
处置方式:排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重点聚焦整治的四类问题中所列行为或违反《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相关规定组织出让矿业权,对所在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全市通报,并在年底考核上进行扣分。
(2)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抽查工作(耕地保护科牵头,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抽查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跨旗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情况进行排查。
抽查方法:对跨旗县补充耕地指标交易合同、成交通知书、付款凭证等材料进行排查,确定是否符合《内蒙古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挂牌出让交易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178号)有关规定。
处置方式:排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重点聚焦整治的四类问题中所列行为或未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补充耕地指标挂牌出让交易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2] 178 号)有关要求进行指标交易,将对所在旗县自然资源局进行全市通报,并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对交易指标进行扣减。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抽查工作(所有者权益利用科牵头并对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抽查范围: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的各旗、县、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地块,排查招拍挂供地情况。
抽查方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旗、县、区进行抽查,包括出让合同、成交通知书、公示公告等内容进行排查,确定是否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
处置方式:排查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重点聚焦整治的四类问题中所列行为或违反《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的行为,将按照文件要求整改并对所在旗县区自然资源局进行全市通报,并在年底考核上进行扣分。
(4)局生态修复科、用途管制科统筹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配合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项目自查抽查工作,负责。
3.自查抽查要求
局法规科、局机关纪委将近年涉及自然资源交易领域违法违规线索、举报转牵头科室自查。抽查工作,原则上比例不低于交易项目宗数的30%。对抽查发现的所有问题,都要建立整治台账,进行核查。
各牵头科室汇总各旗县区自然资源局抽查报告及表格,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自查抽查情况报市局办公室。
(二)集中整治整改阶段(2024年7月1日-9月15日)
迅速开展整治整改。严格依法分类处置问题,问题汇总后形成问题及移交线索清单,明确问题性质和类别,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明确整改时限。能立行立改的,要边发现、边查处、边整治。对发现存在违反党纪国法问题线索的,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处理。
曝光典型问题案例。整治过程中如发现典型问题,要及时总结并报送至市局办公室,及时曝光一批专项整治过程中查处的反面典型案例和具有代表性的违法违纪行为,形成强力震慑,促进自然资源交易领域实现自我净化。
(三)总结阶段(2024年9月16日-10月31日)
总结专项整治行动成果。全面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认真梳理主要做法、重要成果、典型经验等,并对照重点整治内容,提炼2个以上典型案例,形成公共资源领域专项整治总结报告。各牵头处室汇总各盟市自然资源局有关情况,于2024年10月10日前报市局办公室,经汇总后报送至市专项整治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自然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畅通联络机制,协调各旗县区局和市各相关科室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专项整治行动圆满完成。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组组长:栗俊钢 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1.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吴 鹏
成 员:杨 杰(0471-4395308)
乌云嘎(0471-4613587)
王 蒙(0471-4613036)
2.监督投诉小组
组 长:郭晓亮 法规科科长
齐卓帅 机关纪委书记
成 员:聂永旺(0471-4615129)
于 薪(0471-4613623)
3.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产权交易项目小组
组 长:刘 焱 财审科科长
成 员:李志杰(0471-4613096)
4.矿业权出让项目小组
组 长:王志刚 局矿业资源管理科科长
成 员:冯 博(0471-4395167)
5.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小组
组 长:高义祥 局生态修复科科长
成 员:王娇娇 (0471-4395036)
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小组
组 长:孙双宇 局所有者权益利用科科长
成 员:苏 越 (0471-4613573)
7.补充耕地指标交易项目小组
组 长:王 焱 局耕地保护科科长
成 员:刘旭鹏(0471-4395161)
8.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项目小组
组 长:寇丽琴 局用途管制科科长
成 员:滕海明(0471-4613572)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相关科室要督导各地区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对问题项目零报告的地区实施联合督查、重点核查;对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的将进行约谈、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机关纪委严肃问责。各相关科室要做好系统纵向指导,准确掌握专项整治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持续跟踪推动本系统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问题项目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