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拟定了《呼和浩特市支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详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请将意见于2月9日之前回复我局。公众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提交(请在邮件名称或信封上标注“呼和浩特市支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tthqw1234@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806室
邮 编:010010
联系电话:0471-4613226(工作日9:00-17:00)
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
呼和浩特市支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适应我市城市居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完善城市内区域空间市政配套服务设施,调动市场建设者配建公共基础设施积极性,补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短板,结合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住宅小区内部分建筑计容规则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提出如下措施:
一、关于住宅小区内部分配套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计容事宜。
(一)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社区用房、垃圾转运站等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医疗卫生用房、微型消防站、换热站等属于区域性非经营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关于住宅小区配建用房配套费适用条款事宜。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住宅小区内配建用房适用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适用条款情况明确如下。
1.对于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用房减收30%;医疗卫生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按照30%进行减收。
2.对于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公厕、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微型消防站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免收;幼儿园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免收;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经民政部门确定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免收;人防设施等适用《通知》第四条第四款: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进行免收。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实施免收。
三、本措施印发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配套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计容事宜不执行本措施。
四、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在辖区政府出具认定函后,可以按照认定意见予以减免。已验收或部分验收项目按照原有验收政策执行。
五、依据呼和浩特市房地产遗留相关政策执行的遗留项目不按此文件执行。
六、该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
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拟定了《呼和浩特市支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详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请将意见于2月9日之前回复我局。公众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提交(请在邮件名称或信封上标注“呼和浩特市支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tthqw1234@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806室
邮 编:010010
联系电话:0471-4613226(工作日9:00-17:00)
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附件:
呼和浩特市支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了提高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适应我市城市居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完善城市内区域空间市政配套服务设施,调动市场建设者配建公共基础设施积极性,补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短板,结合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住宅小区内部分建筑计容规则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提出如下措施:
一、关于住宅小区内部分配套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计容事宜。
(一)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社区用房、垃圾转运站等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医疗卫生用房、微型消防站、换热站等属于区域性非经营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关于住宅小区配建用房配套费适用条款事宜。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住宅小区内配建用房适用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适用条款情况明确如下。
1.对于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用房减收30%;医疗卫生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按照30%进行减收。
2.对于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公厕、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微型消防站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免收;幼儿园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免收;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经民政部门确定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免收;人防设施等适用《通知》第四条第四款: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进行免收。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实施免收。
三、本措施印发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配套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计容事宜不执行本措施。
四、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在辖区政府出具认定函后,可以按照认定意见予以减免。已验收或部分验收项目按照原有验收政策执行。
五、依据呼和浩特市房地产遗留相关政策执行的遗留项目不按此文件执行。
六、该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