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行政执法权限
行使市辖区的土地、矿产、测绘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具体权限以依法公布的权责清单为准。
三、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三)规章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4.案件审查;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7.文书送达;8.执行;9.结案;10.立卷归档。
具体程序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五、救济
(一)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471-4615129。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检查(抽查事项编码33315010002003)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的行政检查(抽查事项编码33315010001005)
2024年1月2日
一、行政执法主体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二、行政执法权限
行使市辖区的土地、矿产、测绘等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职能。具体权限以依法公布的权责清单为准。
三、依据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
(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
(三)规章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地图审核管理规定》、《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等。
四、行政执法程序
违法案件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主要包括:1.立案;2.调查取证;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4.案件审查;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7.文书送达;8.执行;9.结案;10.立卷归档。
具体程序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执行。
五、救济
(一)行政复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471-4615129。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检查(抽查事项编码33315010002003)
对从事测绘活动的法人的行政检查(抽查事项编码33315010001005)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