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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来源: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2-09-29 17:0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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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拟定了《关于支持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详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请将意见于10月15日之前回复我局。公众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提交(请在邮件名称或信封上标注“关于支持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391348604@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806室

邮    编:010010

联系电话:0471-4613226(工作日9:00-17:00)

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关于支持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


为了提高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适应我市城市居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完善城市内区域空间市政配套服务设施,调动市场建设者配建公共基础设施积极性,补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短板,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住宅小区内部分建筑计容规则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提出如下措施:

一、关于住宅小区内部分配套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计容事宜。

1、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2月《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其中第三条明确: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3月颁布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内建规(2016)86号),但该计算规则已于2021年4月1日到期。

在此之后相关部门一直没有颁布新的计容规则,为了保障我市建设项目建设的连贯性,建议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仍延用此计容规则。

2、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社区用房、垃圾转运站等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3、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医疗卫生用房、微型消防站、换热站等属于区域性非经营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关于住宅小区配建用房配套费适用条款事宜。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对住宅小区内配建用房适用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适用条款情况明确如下。

  1. 对于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用房减收30%;医疗卫生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30%进行减收。

  2. 对于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公厕、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微型消防站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城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免收;幼儿园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免收;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经民政部门确定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免收;人防设施等适用《通知》第四条第四款: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进行免收。

  3.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免收。

  1. 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配套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计容事宜不执行本措施。

  2. 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在辖区政府出具认定函后,可以按照认定意见予以减免。已验收或部分验收项目按照原有验收政策执行。

  3. 依据呼和浩特市房地产遗留相关政策执行的遗留项目不按此文件执行。

  4.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

  5. 该文件由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明细

配建项目

配建面积

配建标准

依据文件

社区服务

用房

500平方米以上

新建和改造小区达到居民1000以下不低于500平方米,1000户以上每百户不低于50平方米。

《关于全面加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内建房(2012)528号

物业服务

用房

100平方米以上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

会议事用房

30平方米以上

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垃圾转运站

80/140/160平方米以上

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140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30万平方米以上,40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

《城市建设开发项目配建环卫设施的相关要求》

公共厕所

80/160平方米以上

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40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4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

《城市建设开发项目配建环卫设施的相关要求》

微型消防站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幼儿园

2200平方米或3150平方米以上

每5000人或1500套住宅须设置1所6班以上规模的标准化幼儿园

《内蒙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

350平方米以上

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

社区卫生 服务站

120—270平方米以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室内外综合                      健身场地                             (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用地面积150~750平米

室外0.3㎡/人(其中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面积0.15㎡/人)(1)居住项目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应包含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临近公共厕所;                                        (2)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声扰民;                                      (3)也可按0.1平方米/人建设室内健身场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

公共绿地

0.5平方米/人

宽度不小于8米,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换热站


按照相关供热公司要求配建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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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支持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9-29 17:06 来源: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经市自然资源局研究,拟定了《关于支持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详见附件),现征求公众意见。请将意见于10月15日之前回复我局。公众意见建议可通过邮寄、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提交(请在邮件名称或信封上标注“关于支持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意见”字样)。

    电子邮箱:391348604@163.com

    邮寄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12号城建大厦1806室

    邮    编:010010

    联系电话:0471-4613226(工作日9:00-17:00)

    热忱期待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关于支持我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


    为了提高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行政水平,更好地适应我市城市居住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完善城市内区域空间市政配套服务设施,调动市场建设者配建公共基础设施积极性,补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短板,市自然资源局结合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于住宅小区内部分建筑计容规则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提出如下措施:

    一、关于住宅小区内部分配套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计容事宜。

    1、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于2012年2月《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其中第三条明确: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于2016年3月颁布了《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内建规(2016)86号),但该计算规则已于2021年4月1日到期。

    在此之后相关部门一直没有颁布新的计容规则,为了保障我市建设项目建设的连贯性,建议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仍延用此计容规则。

    2、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社区用房、垃圾转运站等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3、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医疗卫生用房、微型消防站、换热站等属于区域性非经营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关于住宅小区配建用房配套费适用条款事宜。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内政发(1999)12号规定,对住宅小区内配建用房适用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适用条款情况明确如下。

    1. 对于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用房减收30%;医疗卫生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30%进行减收。

    2. 对于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公厕、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微型消防站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城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免收;幼儿园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免收;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经民政部门确定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免收;人防设施等适用《通知》第四条第四款: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进行免收。

    3. 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内政发(2013)70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实施免收。

    1. 本文件下发之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配套建筑物建筑面积不计容事宜不执行本措施。

    2. 住宅小区配套用房城市市政设施配套费在辖区政府出具认定函后,可以按照认定意见予以减免。已验收或部分验收项目按照原有验收政策执行。

    3. 依据呼和浩特市房地产遗留相关政策执行的遗留项目不按此文件执行。

    4. 本措施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用期一年。

    5. 该文件由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标准明细

    配建项目

    配建面积

    配建标准

    依据文件

    社区服务

    用房

    500平方米以上

    新建和改造小区达到居民1000以下不低于500平方米,1000户以上每百户不低于50平方米。

    《关于全面加强社区办公活动用房及服务设施建设的通知》内建房(2012)528号

    物业服务

    用房

    100平方米以上

    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千分之三,且不低于一百平方米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业主委员

    会议事用房

    30平方米以上

    业主委员会议事用房按照不低于三十平方米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

    垃圾转运站

    80/140/160平方米以上

    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140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30万平方米以上,40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

    《城市建设开发项目配建环卫设施的相关要求》

    公共厕所

    80/160平方米以上

    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40万平方米以下,建筑面积不小于80平方米;开发建设项目规模在40万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不小于160平方米;

    《城市建设开发项目配建环卫设施的相关要求》

    微型消防站


    根据专业规划设置


    幼儿园

    2200平方米或3150平方米以上

    每5000人或1500套住宅须设置1所6班以上规模的标准化幼儿园

    《内蒙古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老年人 日间照料中心

    350平方米以上

    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建居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字(2022)44号

    社区卫生 服务站

    120—270平方米以上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室内外综合                      健身场地                             (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用地面积150~750平米

    室外0.3㎡/人(其中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面积0.15㎡/人)(1)居住项目室外综合健身场地应包含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老年人户外活动场地应设置休憩设施、临近公共厕所;                                        (2)广场舞等活动场地的设置应避免噪声扰民;                                      (3)也可按0.1平方米/人建设室内健身场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

    公共绿地

    0.5平方米/人

    宽度不小于8米,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换热站


    按照相关供热公司要求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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