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三月
目 录
总则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现状与成效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规划目标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 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
第二节 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第三节 勘查开发规划分区
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勘查规划区块
第二节 开采规划区块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环境现状评价
第二节 规划评价分析
第三节 规划优化对策
第四节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第五节 评价结论
“十四五”时期是呼和浩特市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助推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要求,编制《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呼和浩特市“十四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呼和浩特市行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呼和浩特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地处自治区中部,全市总面积17186.1平方千米。地势由北东向南西逐渐倾斜,北部大青山和东南部蛮汉山为山地地形,南部及西南部为土默川平原地形。属中温带干旱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气温3.5-8℃,年平均降水量436.1毫米,四季变化明显,气候宜人。
呼和浩特市辖4区、4县、1旗。截止2020年底,呼和浩特全市常住人口345.4万人。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2800.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0.2%。其中,第一产业126.5亿元,比上年增长1.2%;第二产业815.7亿元,比上年增长1.4%;第三产业1858.5亿元,比上年下降0.5%。三次产业比例为4.5:29.1:66.4。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2020年底,全市已发现矿产50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23个,矿产地101个,其中大中型矿产地35个,主要矿种有铌钽(铷)、铁、水泥用大理岩、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石榴子石、石墨。未上储量表的矿种27个,矿产地125个,主要矿种有建筑石料用灰岩、片麻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建筑用花岗岩。
全市优势矿产有地热、铌钽(铷)、铁、金、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大理岩、水泥用石灰岩、白云岩等。大青山及其北部矿产以铌钽(铷)、铁、金、水泥用大理岩等为主。大青山南部矿产以地热、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白云岩等为主。其他特色矿产有浮石、石榴子石。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市现有有效探矿权65个,登记勘查总面积为545.90平方千米,涉及矿种17个,探矿权数量居前三位的勘查矿种为铁、金和饰面用花岗岩。其中详查和勘探阶段的探矿权共计54个,矿种有煤、铁、金、铌钽、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等;普查阶段的探矿权11个,矿种有地热、高岭土、铜等。
截至2020年底,全市现有有效采矿权125个,其中大中型矿山10个。主要开采矿种为铁、金、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共计30种。涉及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60个,主要矿种有水泥用石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石英岩、石榴子石。
2020年全市矿业总产值为26088.8万元,利润总额7036.04万元。其中煤矿业产值22363.6万元,利润总额6682.2万元;水泥用石灰岩矿业产值1249.5万元,利润总额134.16万元;高岭土矿业产值590万元,利润总额94.8万元;饰面用花岗岩矿业产值956万元,利润总额15.65万元;建筑石料用灰岩、浮石、矿泉水矿业产值929.7万元,利润总额109.23万元。
“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勘查成绩显著,矿业开发结构得到优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持续改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更加完善,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地热资源勘查效果显著。和林格尔新区打出4眼地热井,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打出1眼地热井。金属矿产勘查取得新进展。新增金金属量资源量5081.78千克,矿区主要是武川县后石花矿区外围岩金矿;新增铁矿石资源量5223.82万吨,矿区主要是武川县后卜子铁矿。非金属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提高。新增高岭土矿石资源量1132.74万吨,矿区主要是清水河县桑林坡高岭土矿和清水河县酒铺也高岭土矿;新增水泥用石灰岩矿石资源量73094.62万吨,矿区主要是清水河县双台子水泥用石灰岩矿和清水河县崔家梁矿区水泥用灰岩矿;新增饰面用花岗岩矿石资源量530.79万立方米,矿区主要是武川县长发窑子饰面石材用花岗岩矿。
矿产资源结构调整初见成效,通过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矿山资源整合等方式,截至2020年底,采矿权数量由204个减至125个,大中型矿山数量由8个增至1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4.3%升至8.1%,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水平达到国家指标要求;节约与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水泥用石灰岩矿山企业通过技术和工艺改造,优矿优用及综合利用,生产各规格的碎石、机制砂等系列产品,实现矿山废石、废料等回收利用。目前清水河县蒙西水泥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天皓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已建成砂石骨料标准生产线,年处理废石量达400万吨。
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224个次,验收治理面积共9.0064平方千米。其中在期生产矿山完成治理验收157个次;内蒙古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范围内原有93个矿山,现已全部退出,其中67个矿山完成治理验收,26个矿山未破坏,无需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较好成效,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4.89平方千米。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基金帐户,合理计提和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目前已基本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返还。发挥首府先行示范作用,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截止2020年底,已有24家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其中武川县4家,和林格尔县8家,清水河县12家,超额完成三轮规划指标,绿色矿山创建率19.2%,创建率位居全区第三。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健全矿业权交易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市场功能;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将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授权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简化了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程序,提高了矿产资源管理审批效率;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公示和抽查工作,提升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力度;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储量年度变化,促进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当前,受全球贸易紧张局势、新冠疫情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全球矿业发展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国情没变、矿产资源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资源环境紧约束态势没有变,矿产资源消费总量仍将处于高位,国内资源难以满足需求。同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对矿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呼和浩特市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变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作为我国向北开放“桥头堡”的重点城市,呼和浩特市在呼包鄂榆城市群、呼包鄂乌协同发展战略中心城市地位更加突出,为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提供了难得机遇。
随着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重大建设项目不断落地,对砂石土资源的需求持续增加。同时也存在诸多短板,一是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程度不高,小型矿山数量仍然较多,市场竞争力较弱;二是开发利用方式相对粗放,资源利用效率较低;三是近年来大多数矿山处于停产状态,推动矿山绿色发展任务艰巨;四是生态保护对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要求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仍需加强。
矿业绿色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坚持绿色发展,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力度;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优先为主的方针,加快矿业绿色转型,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矿业。
矿产资源的保障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全市矿业形势低迷,地质矿产勘查投入不足,供需结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矿山企业存在经营困难的现象。“十四五”时期,全市打造美丽青城、草原都市,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需要加强地热、铌钽(铷)、水泥用大理岩、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等矿产的勘查开发,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十四五”时期,呼和浩特市新机场、呼包高铁、呼鄂城际、呼朔太高铁等重大交通工程的建设对砂石土需求较大,为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砂石土之间的供需矛盾,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砂石土资源的有效供给。
矿业结构与转型需要进一步优化。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加强矿山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专项整治,压缩现有存量,严控增量。提高矿山智能化水平,延长矿产品生产加工链,加强节能减排,提升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的有效处置与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稳定发展。
矿产资源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改革和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健全矿业市场竞争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呼和浩特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的目标要求,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打造“实力更强、质量更高、城乡更美、民生更优”的美丽青城、草原都市亮丽风景线,围绕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目标,加强优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地热资源优势,统筹建筑用砂石矿产整体布局,优化矿业布局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打造现代化矿产资源治理体系,为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规范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准入门槛,优化矿产开发布局与产业结构,加快矿业绿色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围绕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条件、生态制约等因素,加快形成矿权设置科学、空间布局合理、区域统筹平衡的建筑用砂石料矿产保障新局面。
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优先矿产资源保护,加快科学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矿产资源集约集聚与高效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使之成为城市发展强有力的物质支撑。
坚持改革创新,优化管理。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简政放权,精简审批,创新管理规范矿业权出让,优化服务,探索“净矿”出让,从而激活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矿产资源保障更加有力。推进地热、铌钽(铷)、铁、金、高岭土、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饰面用花岗岩等矿种的勘查工作。新增高岭土资源量100万吨,新增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资源量5000万吨,新增饰面用花岗岩资源量2000万立方米。
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更加合理。严格控制全市矿山数量,规模化程度明显提高,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6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0%以上,市本级登记发证矿山数量控制在50个以内,提高新建矿山(包括扩建、整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矿业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开展绿色勘查工作。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生产矿山“边生产、边治理”要求严格落实;矿山闭坑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闭坑验收工作。
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更加深入,严格执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矿山储量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事中事后监管更加到位,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化代基本形成。
专栏1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 | ||||
类别 |
指标名称(单位) |
2025年指标 |
属性 | |
矿产资源勘查 |
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 新增资源量(矿石:万吨) |
5000 |
预期性 | |
高岭土新增资源量(矿石:万吨) |
100 |
预期性 | ||
饰面用花岗岩新增资源量(矿石:万立方米) |
2000 |
预期性 | ||
开发利用 与保护 |
开发强度调控 |
建筑用砂(万吨) |
280 |
预期性 |
建筑用石(万吨) |
1220 |
预期性 | ||
结构优化 |
在期矿山数量(个) |
60 |
预期性 | |
市本级登记发证矿山数量(个) |
50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20 |
预期性 |
到2035年,全面建成以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开发利用与保护为基础的矿业新体系,矿产资源利用更加聚集高效,矿业经济能力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矿业智能化转型升级,基本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矿山建设。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呼和浩特市“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落实自治区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沿黄生态管控线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草原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分为北部金属矿产重点发展区、中部清洁能源重点发展区、南部非金属矿产重点发展区,构建区域资源特色明显、勘查开发定位准确、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布局。
一、呼和浩特北部金属矿产重点发展区
加大战略性矿产铌钽(铷)、铁、金的勘查力度,加快赵井沟大型铌钽(铷)矿、后卜子铁矿的开发利用,为新兴产业矿产开发利用奠定基础;加强铁、金矿产地外围及深部找矿工作。充分发挥水泥用大理岩资源优势,加强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呼和浩特中部清洁能源重点发展区
鼓励呼和浩特市区、和林格尔新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加强地热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地热资源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能力,探索地热资源梯级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积极开展城市地质调查,为全市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地质服务。
三、呼和浩特南部非金属矿产重点发展区
加强和林格尔-清水河一带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白云岩等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延伸矿产品产业链,树立品牌意识,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打造白云岩、高岭土、水泥用石灰岩等非金属材料产业基地。鼓励矿山固废作为建筑材料节约高效利用。
重点勘查地热、铌钽(铷)、金、铁、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等矿种。大力推进铌钽(铷)、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白云岩的开发利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用砂石土类矿种的需求。禁止勘查开采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矿产,禁止勘查开采超贫磁铁矿,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国家规划矿区,由全国规划统筹,作为支撑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区、接替区。落实自治区规划国家规划矿区2处,矿种为煤、铁,涉及呼和浩特市面积419.08平方千米。
专栏2国家规划矿区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备注 |
1 |
GK001 |
准格尔 |
67.21 |
煤 |
清水河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2 |
GK002 |
内蒙古包头三合明-合教 |
351.87 |
铁 |
武川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国家规划矿区内优先保障煤、铁的勘查开发。鼓励支持现有矿业权人以矿业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支持自愿依法进行有序整合,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全面提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人的勘查开发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将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暂时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保护。落实自治区规划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4处,保护矿种为煤、石墨,面积255.85平方千米。
专栏3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备注 |
1 |
ZB001 |
武川县大海流井田 |
254.72 |
煤 |
武川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2 |
ZB002 |
武川县庙沟石墨矿 |
0.72 |
石墨 |
武川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3 |
ZB003 |
土默特左旗什报气石墨矿 |
0.33 |
石墨 |
土默特左旗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4 |
ZB004 |
土默特左旗灯笼素石墨矿 |
0.08 |
石墨 |
土默特左旗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内加强煤、石墨矿产资源保护,实施
矿产地储备管理。
落实自治区规划重点勘查区2处,矿种为铌钽(铷)、地热,面积5899.21平方千米;以全市矿产资源禀赋为基础,优选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拟设本级重点勘查区3处,矿种为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大理岩,面积384.68平方千米。
专栏4重点勘查区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备注 |
1 |
KZ001 |
内蒙古武川县赵井沟铌钽矿重点勘查区 |
140.96 |
铌钽(铷) |
武川县、新城区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2 |
KZ002 |
包头-呼和浩特一带地热重点勘查区 |
5758.25 |
地热 |
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和林格尔县、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清水河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3 |
KZ003 |
清水河县火烧也高岭土矿重点勘查区 |
35.12 |
高岭土 |
清水河县 |
|
4 |
KZ004 |
和林-清水河一带饰面用花岗岩矿重点勘查区 |
278.96 |
饰面用花岗岩 |
清水河县、 和林格尔县 |
|
5 |
KZ005 |
武川县大青山乡水泥用大理岩矿重点勘查区 |
70.60 |
水泥用大理岩 |
武川县 |
|
重点勘查区内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集中勘查,对区内探矿权
实行重点监管。规范绿色勘查,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老矿山深部和外围的勘查工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矿产勘查活动,提升赵井沟铌钽矿的勘查程度,对其外围及深部进行重点勘查,进一步提高铌钽(铷)等多金属矿资源量,为后期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推进市四区及周边地热资源勘查,选择具有良好热储条件的地区,布置地热井勘查工作,为转变能源消费模式、能耗双控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准入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优选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大理岩成矿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的矿区,推动周边区域的勘查工作,立足寻找大中型矿产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落实自治区规划重点开采区1处,矿种为铌钽(铷),面积140.96平方千米;以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和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为基础,聚集本地优势矿产,拟设本级重点开采区4处,矿种为石灰岩、花岗岩、石榴子石、大理岩,面积399.36平方千米。
专栏5重点开采区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备注 |
1 |
CZ001 |
内蒙古武川县赵井沟铌钽矿重点开采区 |
140.96 |
铌钽(铷) |
武川县 新城区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2 |
CZ002 |
武川县大青山乡 大理岩矿重点开采区 |
92.04 |
大理岩 |
武川县 |
|
3 |
CZ003 |
和林县窝铺村花岗岩、石榴子石矿重点开采区 |
144.68 |
花岗岩、 石榴子石 |
和林格尔县 |
|
4 |
CZ004 |
和林-清水河一带 花岗岩矿重点开采区 |
56.14 |
花岗岩 |
清水河县、和林格尔县 |
|
5 |
CZ005 |
清水河县城关镇双台子石灰岩矿重点开采区 |
106.50 |
石灰岩 |
清水河县 |
|
重点开采区内,加强矿产资源保护,采用先进采选工艺设备,
进行矿产品深加工,延伸下游产业链,建设矿产品加工集中产业园,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同时重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严格规范建设绿色矿山,以发挥重点开采区在矿业经济的示范和支柱作用。
推动赵井沟铌钽矿的开发利用,采用国内先进的采选工艺技术,力求铌钽(铷)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引导铌钽(铷)矿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依托全市丰富的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资源,鼓励矿产资源科学开采,提高规模化水平,做优做精水泥建材业,着力打造全市水泥生产基地;立足全市花岗岩资源优势,鼓励矿山整合,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鼓励矿山企业与工业园区内花岗岩深加工企业的合作,促进花岗岩产业的集中化、基地化发展。
“十四五”时期为保障呼和浩特市新机场、高铁、城际、客货运航线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对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的需求,综合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工业产业发展等因素,有序引导砂石资源集中开采,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干扰和破坏,优化矿山空间布局。全市划定集中开采区14处,总面积183.05平方千米。
专栏6集中开采区一览表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所在 |
1 |
CS001 |
清水河县老牛湾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
12.72 |
清水河县 |
2 |
CS002 |
清水河县窑沟乡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
5.02 |
清水河县 |
3 |
CS003 |
清水河县城关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1 |
44.13 |
清水河县 |
4 |
CS004 |
清水河县城关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2 |
24.72 |
清水河县 |
专栏6集中开采区一览表(续)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 |
所在 |
5 |
CS005 |
清水河县城关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3 |
5.03 |
清水河县 |
6 |
CS006 |
托克托县塔布峁建筑用砂集中开采 |
4.14 |
托克托县 |
7 |
CS007 |
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建筑用砂、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
51.75 |
和林格尔县 |
8 |
CS008 |
和林格尔县窝铺村-小王坟村砂石集中开采区 |
3.96 |
和林格尔县 |
9 |
CS009 |
和林格尔县水磨村-巴旦沟村砂石集中开采区 |
9.44 |
和林格尔县 |
10 |
CS010 |
武川县东土城乡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4.25 |
武川县 |
11 |
CS011 |
武川县耗赖山乡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5.93 |
武川县 |
12 |
CS012 |
土默特左旗古雁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2.37 |
土默特左旗 |
13 |
CS013 |
土默特左旗水磨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3.76 |
土默特左旗 |
14 |
CS014 |
土默特左旗小万家沟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5.83 |
土默特左旗 |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砂石矿矿产资源的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加强准入规模约束,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合理制定砂石矿产资源年度出让计划,有序投放采矿权。加强砂石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倡导绿色开采、规范开采。
根据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合理确定建筑用砂、建筑用石开采总量。到2025年底,全市建筑用砂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80万吨以内,建筑用石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220万吨以内。建筑用砂开采总量、建筑用石开采总量按旗县进行分解。
专栏7建筑用砂石开采调控规划表
旗县开采总量 |
武川县 |
清水河县 |
和林格尔县 |
建筑用砂 |
130 |
90 |
60 |
建筑用石 |
400 |
700 |
120 |
注:建筑用砂开采总量、建筑用石开采总量单位均为万吨。
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加大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力度,推动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压缩矿山数量,淘汰落后产能,关停资源浪费严重、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矿山。到2025年底,全市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6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0%以上。全市在期矿山数量(除地热外)按旗县进行分解。
专栏8全市在期矿山(除地热外)数量控制指标分解 | ||||
旗县 |
清水河县 |
和林格尔县 |
武川县 |
合计 |
矿山数量(个) |
17 |
19 |
24 |
60 |
二、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提高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准入,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新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专栏9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 | |||
序号 |
矿种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最低开采规模(新建、扩建、整合矿山) |
1 |
地热(热水) |
万立方米/年 |
10 |
2 |
银 |
矿石:万吨/年 |
20 |
3 |
白云岩 |
矿石:万吨/年 |
30 |
4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年 |
5 |
5 |
水泥用石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100 |
6 |
砂岩 |
矿石:万吨/年 |
10 |
7 |
页岩 |
矿石:万吨/年 |
6 |
8 |
建筑用石 |
万立方米/年 |
10 |
9 |
建筑用砂 |
万立方米/年 |
6 |
三、优化产品与技术结构
1.矿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
提升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综合利用能力,支持、引导矿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提升水泥用石灰岩的优化配置,促进矿山资源整合,通过技术创新,积极发展高强度等级水泥和特种水泥产品;发挥高岭土资源优势,开发具有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构建多元化、高端化产业链;利用饰面用花岗岩资源优势,组建跨地域性的石材产业联盟,打造优质品牌,打通饰面石材全产业链条,打造石材产业基地;促进白云岩的开发利用,通过引进技术、装备和人才,形成白云岩开采、冶炼、金属镁和镁合金加工一体化产业链。
2.矿山技术结构
加强矿山企业技术结构的调整,鼓励企业在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前提下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和节能设备,淘汰落后的采、选、冶生产工艺和设备,重点支持矿业开发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提高深加工矿产品的能力和矿企竞争力。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注重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注重节能降耗减排治污,促进绿色发展。
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理念,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积极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矿山企业通过节约与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共生矿、伴生矿加强统一规划,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坚持循环产业模式,发展资源再生产业,推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煤炭矿山及相关企业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鼓励水泥企业将灰渣等作水泥生产配料,推进矿产绿色安全环保高效开发与利用;加强对石灰岩(大理岩)的开发利用,分类、分级、优矿优用,切实保护优质石灰岩(大理岩)资源;鼓励利用尾矿、建筑废弃物和石料等加工生产砂石骨料,节约一次性天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砂石生产中的石粉等生产水泥、墙体材料、砂浆、环保透水砖等产品,实现砂石企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附加值。
研究节约综合利用的奖励激励机制,贯彻和保证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落实自治区勘查规划区块6个,总面积56.09平方千米。其中金3个,面积22.54平方千米;铁3个,面积33.55平方千米。
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充分考虑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资源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本级勘查规划区块范围。拟设本级勘查规划区块8个,总面积165.70平方千米。其中地热勘查规划区块3个,面积112.70平方千米;高岭土勘查规划区块1个,面积3.02平方千米;石英岩勘查规划区块1个,面积3.34平方千米;白云岩勘查规划区块1个,面积6.78平方千米;花岗岩勘查规划区块2个,总面积39.86平方千米。关于煤炭部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严格规范探矿权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勘查进展有序投放勘查区块。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第一、二类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协议出让外,其它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规则及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的相关规定。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按照绿色勘查相关规范和要求,全面开展绿色勘查工作。将绿色勘查理念、要求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使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可恢复的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勘查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加强矿产勘查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加强事前监督,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禁无证勘查和非法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要求,按时推送公开信息。建立建全矿产资源深部勘查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机制。
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可在本级或上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落实自治区开采规划区块24个,全部为探矿权转采矿权,面积146.18平方千米。其中金12个、铁8个、煤1个、铌钽1个、铜1个、多金属1个。
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开采规划区块,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拟设本级开采规划区块14个,总面积44.61平方千米。空白区新设开采区块2个,面积共0.1平方千米。其中矿泉水开采规划区块1个,面积0.01平方千米;水泥用石灰岩开采规划区块1个,面积0.09平方千米。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11个,面积共42.08平方千米,矿种为铅、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大理岩、辉绿岩、石榴子石。矿业权整合1个,面积2.43平方千米,将内蒙古天皓水泥有限公司崔家梁石灰岩矿、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崔家梁水泥用石灰岩矿(拟设开采区块)、内蒙古天皓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清水河县崔家梁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进行整合。
拟设本级开采规划区块中,矿泉水开采区块为已有采矿权灭失,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水泥用石灰岩开采区块为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边角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同等条件下周边相邻矿山优先取得,整合开发。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完善开采规划区块的动态管理机制。不得人为分割矿床整体,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生态管控、负面清单管控要求,严格矿业权人的开采准入条件。新设采矿权必须达到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其中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可直接出让采矿权。探索地热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依据国家、自治区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完善地热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
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老标准转化,全面执行新分类标准。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严格考核矿山年度采掘计划执行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立以储量动态管理为核心的监督制度。
规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审批。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授权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的基础上,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的转让变更和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及解除抵押信息公示一并授权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旗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出让合同的管理工作。铁路、公路和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与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临时建筑用砂石土资源,出让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到期后不再延续,同时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方面的工作。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其它类矿产。
加强矿产开采监督管理。加强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建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地热资源执法主体和责任部门,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开展矿山绿色勘查工作,引领和带动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矿区环境生态化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坚持源头上把控,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矿山企业要利用先进适用、绿色高效、节能环保的采选、加工技术工艺和先进设备,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地和谐。
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对于生产矿山,目前已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应保持并提升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力争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全面形成绿色矿山新格局。规划期内拟建绿色矿山34家,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绿色矿山58家。各旗县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规划分配指标有序开展。
专栏10绿色矿山建设计划表 | ||||
旗县 时间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和林格尔县 |
合计 |
已完成 |
12 |
4 |
8 |
24 |
2021年 |
4 |
|
|
4 |
2022年 |
1 |
4 |
|
5 |
2023年 |
|
4 |
3 |
7 |
2024年 |
1 |
4 |
4 |
9 |
2025年 |
1 |
4 |
4 |
9 |
累计完成 |
19 |
20 |
19 |
58 |
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财政、生态环境、林草等有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
明确主体责任。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落实政策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法律法规,构建绿色矿山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更强的激励与约束政策,对于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在资源配置、建设用地、税收减免、融资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使矿业发展更健康、更可持续,筑起绿色矿山建设长效发展保障机制。
执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拟申请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县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报告,由自然资源局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合格者纳入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对绿色矿山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采矿权人,给予1年以内的整改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创建的积极性,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调动人民群众支持绿色矿山、参与绿色矿山创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土地复垦责任机制,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预防和及时治理新建、生产矿山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责任考核,定期报告、督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显著提高全市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
一、新建矿山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采矿权人须依相关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遵循矿山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制度,做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生产矿山
对生产矿山,采取“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生产边治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变更生产规模,均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合理计提和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基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机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标准组织专家,随机抽检,并采取相应的惩奖措施。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三、闭坑矿山
明确矿山闭坑的地质环境达标技术要求。优化矿山布局,压缩矿山数量,停采或关闭矿山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闭坑环境治理恢复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经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出具验收合格书。
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市自然资源局要与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牧、文旅、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明确本级人民政府与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细化分解目标和任务,明确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提出工作要求,确定责任主体,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依据,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全面分析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为规划管理决策和规划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加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的重点内容、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措施,分阶段检查矿产资源规划指标控制情况。《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或市场及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
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科学化为目标,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性。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以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将矿山的开发利用水平、矿山开采、资源储量增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情况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时更新,实现信息的交换、共享,使各级管理部门能及时、准确了解情况,为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审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生态安全为底线、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形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
本次评价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的,通过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论证《规划》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不良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为《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城市质量环境总体良好。2020年,呼和浩特市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94天,达标比例为80.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为7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浓度为13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141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为2.4毫克/立方米;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的水体比例为75%;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100%达标;土壤环境整体达到清洁土壤水平,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和有机农药残留量监测项目达标率均为100%;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整体生态环境质量良好。
矿业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224个次,验收治理面积9.0064平方千米;内蒙古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范围内93个矿山已全部退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较好成效,完成治理面积4.89平方千米;已有24家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露天采矿场和剥离的废石土、矿渣、尾矿砂等固体废弃物等对土地资源的占用与破坏。
(一)资源承载力分析
1.矿产资源承载力分析
结合呼和浩特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状况、开发利用现状等,《规划》重点勘查地热、铌钽(铷)、金、铁、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等矿种。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用砂石土类矿种的需求。大力推进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白云岩、铌钽(铷)的开发利用。禁止勘查开采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矿产,禁止勘查开采超贫磁铁矿,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同时《规划》提出加强铁、金矿产地外围及深部找矿工作,充分发挥水泥用大理岩资源优势,加强资源的高效利用,鼓励矿山固废作为建筑材料节约高效利用,并对建筑用砂、建筑用石年开采总量进行了调控。目前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储量较丰富,且在规划实施后矿产资源储量有望继续增加。因此,呼和浩特市的矿产资源能够满足规划发展需要。
2.土地资源承载力分析
《规划》中通过控制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占用及破坏的土地面积;通过对关闭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补偿新增占地面积。从整体上来看,合理控制新建矿山企业用地规模,同时做好关闭或退出矿山的土地复垦,呼和浩特市土地资源完全能够承载本轮规划需求。
3.水资源承载力分析
《规划》应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将水源问题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严格取水制度,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和区域、流域用水,加强废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节约用水。从全市水资源现状及用水总量考核指标分析,呼和浩特市水资源可以承载规划实施对水资源的需求。
(二)环境承载力分析
严格按照“三线一单”环境质量底线及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进行分区管控。在规划实施后,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做好“三废”治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时对临时用地及退出、关闭矿山土地进行复垦,发展绿色矿业,从而将环境影响降至最小。从总体看,呼和浩特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能够满足《规划》对环境承载力的要求,《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可承载。
(一)规划与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规划符合性分析主要是对《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协调性进行分析,其目的是从总体上明确《规划》的合理性与限制性。
专栏11规划符合性分析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
分类 |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
政策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 | |
《煤炭工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 |
社会经济 发展规划 |
《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上位规划 |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
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 |
《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二)规划布局与相关区划及敏感区的协调性分析
分析《规划》与《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等敏感区的协调性。
(三)小结
从《规划》目标来看,总体目标强调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业发展质量,促进资源、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协调统一,构建布局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优化的矿业发展新格局,符合《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要求。
从开发利用布局来看,《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开采规定,也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的管理规定。
从开发利用强度来看,《规划》设定的建筑用砂、建筑用石开采总量指标,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
从开发利用规模结构来看,《规划》提出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优化矿业开发结构,鼓励资源整合高效利用,切实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并对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提出了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相关产业政策的准入要求。
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来看,《规划》提出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对尾矿、废石、废水的二次利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要求。
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来看,《规划》围绕矿业绿色发展,对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符合《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
综上分析,《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上位规划以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精神基本符合,且本规划从总量控制、空间布局、准入制度等方面与相关规划最大限度的衔接,保持协调。
(一)生态影响分析
1.对地表形态及地形地貌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采后可能形成较明显的沉陷;露天矿开挖后采掘场将形成大坑,外排土场堆积剥离物后将形成人造山丘,对地形地貌的影响较大。
2.对植物资源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车辆运输、机械设备运行、人员走动以及废渣、弃土的堆放都会对地表植被造成碾压、破坏,并扰动地层。同时,勘查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和工程机械尾气也可能破坏植物的叶片组织,造成褪色伤斑,干扰和破坏影响范围内的植物生长,影响区域内的植被群落种类组成和数量分布,从而降低区域植被覆盖度和生物多样性指数。
3.对区域水土流失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高陡边坡,松散裸露堆积的弃土弃渣,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就很容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4.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矿山占地的影响;二是采矿沉陷将对沉陷范围内的植被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影响土地利用功能;三是露天矿开采挖损、排土场占压及排土场的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会对矿区内的土地利用格局产生较大影响;四是矿区开发之后会形成一定面积的积水区,对矿区内的土地利用格局会造成很大影响。
5.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分析
土壤是覆盖于陆地表面的疏松物质层,具有肥力特征,是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土壤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土壤侵蚀、土壤酸化和土壤污染等方面。
6.对自然景观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矿区内原有的景观格局,使矿区内局部地区由单纯的自然生态景观向着工业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使原来的自然景观类型变为容纳工业场地、废石场、道路、供电线路等人工景观,而且会对原来的景观进行分隔,造成空间上的非连续性,使得矿区形成与周围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景观格局。
(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粉尘,粉尘排放几乎伴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全过程,其具有排放浓度低,排放点多且分散,排放量受风速和空气湿度影响较大等特点。
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粉尘主要来源于勘查活动和地表清理物堆放产生的扬尘。一般该过程粉尘排放强度不大,且场地多为开阔地段,扩散条件好,因此其影响范围有限。在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后,环境影响可以控制。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主要来源于矿石开采产生的粉尘和堆场、运输扬尘。呼和浩特地区气候干燥、风沙较大,不利天气更会加重矿产资源开采粉尘和堆场、运输扬尘污染,因此,采取防风抑尘措施能有效控制采矿过程粉尘和堆场、运输扬尘的产生。
(三)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对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做出具体要求。
《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石(包括煤矸石)。对于地下采矿来说,就是矿道掘进和采场爆破开采时所分离出而不能作为矿石利用的岩石;对于露天采矿来说,就是剥离下来的矿床表面的围岩或夹石。废石堆放不仅侵占土地,造成植被破坏、土地退化、沙漠化,还会引起粉尘污染、水体污染等。但是废石具有“弃之为害,用之为宝”的特点,可用于有价物质的回收、筑尾矿坝、填露天采场、铺路、筑挡墙等。
《规划》在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方面,坚持循环产业模式,鼓励资源二次循环利用,提高废弃矿石的资源化水平,实现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因此,本规划在严格落实规划要求的资源集约利用的前提下,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四)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的开发,特别是不合理的开发,会对矿区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诱发多种地质灾害,应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灾害发生。
呼和浩特市生产矿山开发引起的矿山地质灾害主要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的矿山,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采用井下开采方式的矿山。矿区的开采区、尾矿库、排土场等区域是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区域。
(五)水环境影响分析
矿山开采对碎屑岩类裂隙孔隙水含水层造成破坏,无论是地下还是露天开采,对含水层的结构有一定的破坏。露采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引发地下水含水层结构的破坏,蓄水构造遭受破坏,地下水赋存条件发生改变,降低了地下水的调蓄能力;地采矿山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对基岩裂隙含水层造成破坏,形成垮落带和裂缝带,导致地下水漏失,并间接对与被破坏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其他含水层产生影响。呼和浩特市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主要以矿坑水、选矿废水为主,开采过程中矿坑水、选矿废水产出量较小,因此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很小。
基于生态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结合呼和浩特市产业类型、主要环境问题,按照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进行总体准入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其他优先保护区域除按照对应要素管控分区的管控分区的管控要求外,仍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建、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根据市级及以上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块工业产业区块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各类工业项目。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
1.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2.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控制噪声、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布局。
3.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三)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加强工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原则上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矿产开采造成的地表移动、地表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剧等将是规划方案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最主要的表现;因此《规划》实施前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的要求,制定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使《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一)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应该根据开采进度及其所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对采区上方出现的塌陷台阶或地表裂缝及时整平、填充;做到边采矿、边治理、边复垦。建议借鉴其他矿山企业比较成熟生态防护的经验,将沉陷区治理与矿井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在制定采矿计划时同步做好沉陷区治理规划设计。
(二)对于已关闭但未治理的矿山和规划期拟关闭的矿山,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对于遗留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化学沉淀等治理措施对其进行有效处理,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限期治理。
(三)全面执行矿产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做到开采与治理同步;新建矿山剥离表层土统一堆放,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水土冲蚀。
(四)加强矿山、废石场植被恢复示范区建设,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增强观赏性,完善养护管理设施。对岩石移动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及露采安全警戒线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施行搬迁,避免对环境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一)植被恢复措施
对于临时用地和新开辟的临时便道等破坏区,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耕翻疏松(机械碾压后的土地,要求深翻表土30-40cm)等土地复垦工作,恢复土地原有实用功能。工业场地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根据工业场地布局对其周围进行绿化,生产区以常青、乔木为主,防风减噪;生活区设置花坛、草坪等,美化环境。绿化植物以本地易于生长的植物为主。
(二)生态退化防治措施
本轮《规划》中矿产资源开采应注重防治区域生态退化,防治生态退化首先应从规划项目本身出发,对规划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引起的植被破坏、土壤侵蚀等不利影响,规划实施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相关措施及要求,以切断规划实施可能引起生态退化的源头。
针对研究的实际情况,为防止水土流失加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防治生态退化:对于矿区范围内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采用生物工程治理方式,即采用乔、灌、草和林、田、草治理模式,采用封沙育林、恢复植被、建立防护林体系;在土壤侵蚀轻微的区域建立林、果(药)草、杂(杂粮)复合生态模式等;在条件允许时将矿井水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用于矿区内恢复植被及林木的灌溉,提高其成活率,加大植被和林木的恢复面积,增强防风固沙能力,同时提高矿井水资源的回用率。
(三)水污染控制对策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呼和浩特市生产矿山废水主要包括生活废水和矿坑水。生活废水原则上建议采用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应达到标准,回用于矿井地面生产过程中防尘洒水、绿化洒水;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于井下防尘及消防洒水、地面生产用水、地面防尘洒水、附近工厂生产、生态绿化用水等。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一是露天采场扬尘,二是各类矿石堆场和废石场以及部分企业储煤场扬尘,三是部分企业燃煤锅炉烟气,四是矿废石运输产生的扬尘。露天开采不得在大风天气作业,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洒水抑尘;露天物料堆场要建设封闭库房,取弃场应采取苫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原则上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输送转运要采取抑尘措施。
(五)固体废物处置对策及污染减缓措施
矿山企业建设期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地下开采井巷开拓产生的基建废石,二是地面施工剥离产生的表土,三是露天开采剥离产生的废石。目前对矿山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措施主要有:进行资源化利用,尾矿再选提取有价元素,或作为建材,或作为废弃采空区的回填料(或充填料);废石用于尾矿库筑坝,或回填空区。
(六)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采用绿色勘查技术,减少地表工作对环境的影响,减少施工过程中“三废”对环境的影响。全面提升勘查技术水平和成果集成创新,全面升级勘查技术手段,开展应用示范,使用先进工艺手段和装备仪器,形成绿色槽探、钻探技术体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进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按绿色矿山标准组织实施,投产时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针对《规划》设置的具体项目,合理安排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鼓励采用先进环保的生产技术,露天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实现边开采边恢复。淘汰落后采矿、选矿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采矿装备水平,实现传统产业升级,减少能源消耗,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采矿废水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七)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从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污染代价损益对比、企业发展模式与生态系统承载力及具体矿山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评价,确定规划实施后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环境目标的落实情况,检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以及实施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对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情况及环境要素实施动态监测,提出进一步提高环境效益的改进措施。
《规划》对建筑用砂石矿产实行总量管理,建筑用砂石开采过程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立绿色环保的建筑用砂石资源供给体系。《规划》对主要矿产提出了最低开采规模,整合小型矿山,使矿山开采进一步集约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本轮《规划》落实自治区规划国家规划矿区2个、战略性保护区4个、重点勘查区2个、重点开采区1个、勘查规划区块6个、开采规划区块24个。市本级拟设重点勘查区3个、重点开采区4个、集中开采区14个、勘查规划区块8个、开采规划区块14个,规划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规划》中勘查区块和开采区块布局与涉及到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等在空间位置上均不冲突,但部分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与环境保护目标距离较近,因此,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减缓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对这些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体系,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制,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实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目标符合国家与当地政策要求,治理对策可行,目标具有可达性,总体上是合理的。
本轮《规划》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保持并提升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绿色矿山建设落实自治区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目标具有可达性,总体上是合理的。
《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精神基本符合,且本《规划》从总量控制、空间布局、准入制度等方面与相关规划最大限度的衔接,保持协调。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相协调。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本评价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措施的情况下,《规划》实施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规划》总体上是可行的。
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2021-2025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二○二二年三月
目 录
总则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现状与成效
第二节 形势与要求
第二章 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规划目标
第三章 勘查开发总体布局
第一节 勘查开发保护区域布局
第二节 勘查开发调控方向
第三节 勘查开发规划分区
第四章 矿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第一节 合理调控开采总量
第二节 开发利用结构调整
第三节 节约与综合利用
第五章 规划区块划定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勘查规划区块
第二节 开采规划区块
第六章 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山地质环境
第一节 绿色矿山建设
第二节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八章 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环境现状评价
第二节 规划评价分析
第三节 规划优化对策
第四节 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
第五节 评价结论
“十四五”时期是呼和浩特市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资源利用方式根本转变,加快矿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助推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和《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相关要求,编制《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呼和浩特市“十四五”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涉及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及区域规划,应当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适用范围为呼和浩特市行政辖区内的矿产资源。
《规划》基期为2020年,规划期为2021-2025年,展望至2035年。
呼和浩特是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地处自治区中部,全市总面积17186.1平方千米。地势由北东向南西逐渐倾斜,北部大青山和东南部蛮汉山为山地地形,南部及西南部为土默川平原地形。属中温带干旱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气温3.5-8℃,年平均降水量436.1毫米,四季变化明显,气候宜人。
呼和浩特市辖4区、4县、1旗。截止2020年底,呼和浩特全市常住人口345.4万人。2020年全市生产总值(GDP)2800.7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0.2%。其中,第一产业126.5亿元,比上年增长1.2%;第二产业815.7亿元,比上年增长1.4%;第三产业1858.5亿元,比上年下降0.5%。三次产业比例为4.5:29.1:66.4。
(一)矿产资源概况
截止2020年底,全市已发现矿产50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表》的矿种23个,矿产地101个,其中大中型矿产地35个,主要矿种有铌钽(铷)、铁、水泥用大理岩、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石榴子石、石墨。未上储量表的矿种27个,矿产地125个,主要矿种有建筑石料用灰岩、片麻岩、建筑用玄武岩、建筑用大理岩、建筑用砂、建筑用花岗岩。
全市优势矿产有地热、铌钽(铷)、铁、金、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大理岩、水泥用石灰岩、白云岩等。大青山及其北部矿产以铌钽(铷)、铁、金、水泥用大理岩等为主。大青山南部矿产以地热、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白云岩等为主。其他特色矿产有浮石、石榴子石。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现状
截至2020年底,全市现有有效探矿权65个,登记勘查总面积为545.90平方千米,涉及矿种17个,探矿权数量居前三位的勘查矿种为铁、金和饰面用花岗岩。其中详查和勘探阶段的探矿权共计54个,矿种有煤、铁、金、铌钽、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等;普查阶段的探矿权11个,矿种有地热、高岭土、铜等。
截至2020年底,全市现有有效采矿权125个,其中大中型矿山10个。主要开采矿种为铁、金、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灰岩等,共计30种。涉及市级登记发证的采矿权60个,主要矿种有水泥用石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白云岩、饰面用花岗岩、高岭土、石英岩、石榴子石。
2020年全市矿业总产值为26088.8万元,利润总额7036.04万元。其中煤矿业产值22363.6万元,利润总额6682.2万元;水泥用石灰岩矿业产值1249.5万元,利润总额134.16万元;高岭土矿业产值590万元,利润总额94.8万元;饰面用花岗岩矿业产值956万元,利润总额15.65万元;建筑石料用灰岩、浮石、矿泉水矿业产值929.7万元,利润总额109.23万元。
“十三五”期间,矿产资源勘查成绩显著,矿业开发结构得到优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持续改善,矿产资源管理机制更加完善,为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地热资源勘查效果显著。和林格尔新区打出4眼地热井,土默特左旗塔布赛乡打出1眼地热井。金属矿产勘查取得新进展。新增金金属量资源量5081.78千克,矿区主要是武川县后石花矿区外围岩金矿;新增铁矿石资源量5223.82万吨,矿区主要是武川县后卜子铁矿。非金属矿产资源保障程度提高。新增高岭土矿石资源量1132.74万吨,矿区主要是清水河县桑林坡高岭土矿和清水河县酒铺也高岭土矿;新增水泥用石灰岩矿石资源量73094.62万吨,矿区主要是清水河县双台子水泥用石灰岩矿和清水河县崔家梁矿区水泥用灰岩矿;新增饰面用花岗岩矿石资源量530.79万立方米,矿区主要是武川县长发窑子饰面石材用花岗岩矿。
矿产资源结构调整初见成效,通过保护区内矿业权退出、矿山资源整合等方式,截至2020年底,采矿权数量由204个减至125个,大中型矿山数量由8个增至10个,大中型矿山比例由4.3%升至8.1%,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水平达到国家指标要求;节约与综合利用和产业链延伸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水泥用石灰岩矿山企业通过技术和工艺改造,优矿优用及综合利用,生产各规格的碎石、机制砂等系列产品,实现矿山废石、废料等回收利用。目前清水河县蒙西水泥有限公司和内蒙古天皓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已建成砂石骨料标准生产线,年处理废石量达400万吨。
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224个次,验收治理面积共9.0064平方千米。其中在期生产矿山完成治理验收157个次;内蒙古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范围内原有93个矿山,现已全部退出,其中67个矿山完成治理验收,26个矿山未破坏,无需治理。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较好成效,完成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面积4.89平方千米。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矿山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基金帐户,合理计提和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基金,自觉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目前已基本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返还。发挥首府先行示范作用,大力推动绿色矿山建设,初步形成了政府引导、部门联动、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的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工作体系。截止2020年底,已有24家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其中武川县4家,和林格尔县8家,清水河县12家,超额完成三轮规划指标,绿色矿山创建率19.2%,创建率位居全区第三。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健全矿业权交易体系,进一步完善了矿业权市场功能;推动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将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业权审批登记事项授权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简化了矿业权出让审批登记程序,提高了矿产资源管理审批效率;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开公示和抽查工作,提升了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管力度;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更新机制,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及时掌握储量年度变化,促进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当前,受全球贸易紧张局势、新冠疫情等不确定因素影响,全球矿业发展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我国矿产资源的基本国情没变、矿产资源在国家发展大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资源环境紧约束态势没有变,矿产资源消费总量仍将处于高位,国内资源难以满足需求。同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发展转型升级,对矿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矿产资源安全保障、矿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呼和浩特市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关键时期,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变化。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作为我国向北开放“桥头堡”的重点城市,呼和浩特市在呼包鄂榆城市群、呼包鄂乌协同发展战略中心城市地位更加突出,为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提供了难得机遇。
随着全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逐步加快,重大建设项目不断落地,对砂石土资源的需求持续增加。同时也存在诸多短板,一是矿产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程度不高,小型矿山数量仍然较多,市场竞争力较弱;二是开发利用方式相对粗放,资源利用效率较低;三是近年来大多数矿山处于停产状态,推动矿山绿色发展任务艰巨;四是生态保护对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的要求增加,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仍需加强。
矿业绿色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坚持绿色发展,正确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力度;坚持保护优先、生态优先为主的方针,加快矿业绿色转型,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态矿业。
矿产资源的保障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十三五”期间,全市矿业形势低迷,地质矿产勘查投入不足,供需结构矛盾日益显现,部分矿山企业存在经营困难的现象。“十四五”时期,全市打造美丽青城、草原都市,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需要加强地热、铌钽(铷)、水泥用大理岩、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等矿产的勘查开发,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十四五”时期,呼和浩特市新机场、呼包高铁、呼鄂城际、呼朔太高铁等重大交通工程的建设对砂石土需求较大,为解决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砂石土之间的供需矛盾,须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砂石土资源的有效供给。
矿业结构与转型需要进一步优化。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加强矿山整合、淘汰落后矿山、清退僵尸矿山专项整治,压缩现有存量,严控增量。提高矿山智能化水平,延长矿产品生产加工链,加强节能减排,提升尾矿、废石等固体废弃物的有效处置与综合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稳定发展。
矿产资源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深化改革和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健全矿业市场竞争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呼和浩特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的目标要求,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打造“实力更强、质量更高、城乡更美、民生更优”的美丽青城、草原都市亮丽风景线,围绕建设现代化区域性中心城市目标,加强优势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充分发挥地热资源优势,统筹建筑用砂石矿产整体布局,优化矿业布局与转型升级,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打造现代化矿产资源治理体系,为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三区三线”为基础,始终将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位置,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规范控制矿山数量,提高准入门槛,优化矿产开发布局与产业结构,加快矿业绿色发展,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围绕重点区域、重大工程,统筹考虑资源禀赋、市场需求、运输条件、生态制约等因素,加快形成矿权设置科学、空间布局合理、区域统筹平衡的建筑用砂石料矿产保障新局面。
坚持保护优先,高效利用。优先矿产资源保护,加快科学转变资源利用方式,推动矿产资源集约集聚与高效利用,保障矿产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使之成为城市发展强有力的物质支撑。
坚持改革创新,优化管理。围绕“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简政放权,精简审批,创新管理规范矿业权出让,优化服务,探索“净矿”出让,从而激活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生动力。
矿产资源保障更加有力。推进地热、铌钽(铷)、铁、金、高岭土、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饰面用花岗岩等矿种的勘查工作。新增高岭土资源量100万吨,新增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资源量5000万吨,新增饰面用花岗岩资源量2000万立方米。
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更加合理。严格控制全市矿山数量,规模化程度明显提高,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6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0%以上,市本级登记发证矿山数量控制在50个以内,提高新建矿山(包括扩建、整合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矿业绿色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全面开展绿色勘查工作。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建设;生产矿山“边生产、边治理”要求严格落实;矿山闭坑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并按相关规定开展闭坑验收工作。
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更加深入,严格执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制度,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矿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矿山储量管理制度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矿产资源事中事后监管更加到位,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化代基本形成。
专栏1矿产资源规划主要指标 | ||||
类别 |
指标名称(单位) |
2025年指标 |
属性 | |
矿产资源勘查 |
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 新增资源量(矿石:万吨) |
5000 |
预期性 | |
高岭土新增资源量(矿石:万吨) |
100 |
预期性 | ||
饰面用花岗岩新增资源量(矿石:万立方米) |
2000 |
预期性 | ||
开发利用 与保护 |
开发强度调控 |
建筑用砂(万吨) |
280 |
预期性 |
建筑用石(万吨) |
1220 |
预期性 | ||
结构优化 |
在期矿山数量(个) |
60 |
预期性 | |
市本级登记发证矿山数量(个) |
50 |
约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20 |
预期性 |
到2035年,全面建成以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开发利用与保护为基础的矿业新体系,矿产资源利用更加聚集高效,矿业经济能力显著提升,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根本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权市场监管制度更趋完善,矿业智能化转型升级,基本实现数字化、智能化矿山建设。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落实呼和浩特市“三线一单”环境管控要求。落实自治区最严格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强沿黄生态管控线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在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草原等管控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矿产资源禀赋特征,结合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分为北部金属矿产重点发展区、中部清洁能源重点发展区、南部非金属矿产重点发展区,构建区域资源特色明显、勘查开发定位准确、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总体布局。
一、呼和浩特北部金属矿产重点发展区
加大战略性矿产铌钽(铷)、铁、金的勘查力度,加快赵井沟大型铌钽(铷)矿、后卜子铁矿的开发利用,为新兴产业矿产开发利用奠定基础;加强铁、金矿产地外围及深部找矿工作。充分发挥水泥用大理岩资源优势,加强资源的高效利用。
二、呼和浩特中部清洁能源重点发展区
鼓励呼和浩特市区、和林格尔新区、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地热资源的勘查、开发,加强地热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地热资源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保障能力,探索地热资源梯级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积极开展城市地质调查,为全市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性地质服务。
三、呼和浩特南部非金属矿产重点发展区
加强和林格尔-清水河一带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高岭土、白云岩等非金属矿产的开发利用,延伸矿产品产业链,树立品牌意识,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打造白云岩、高岭土、水泥用石灰岩等非金属材料产业基地。鼓励矿山固废作为建筑材料节约高效利用。
重点勘查地热、铌钽(铷)、金、铁、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等矿种。大力推进铌钽(铷)、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白云岩的开发利用。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用砂石土类矿种的需求。禁止勘查开采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矿产,禁止勘查开采超贫磁铁矿,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国家规划矿区,由全国规划统筹,作为支撑资源安全稳定供应的重要保障区、接替区。落实自治区规划国家规划矿区2处,矿种为煤、铁,涉及呼和浩特市面积419.08平方千米。
专栏2国家规划矿区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备注 |
1 |
GK001 |
准格尔 |
67.21 |
煤 |
清水河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2 |
GK002 |
内蒙古包头三合明-合教 |
351.87 |
铁 |
武川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国家规划矿区内优先保障煤、铁的勘查开发。鼓励支持现有矿业权人以矿业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支持自愿依法进行有序整合,促进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鼓励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全面提升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对国家规划矿区内矿业权人的勘查开发活动进行重点监管。
将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内,暂时不宜开发的大中型矿产地进行保护。落实自治区规划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4处,保护矿种为煤、石墨,面积255.85平方千米。
专栏3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备注 |
1 |
ZB001 |
武川县大海流井田 |
254.72 |
煤 |
武川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2 |
ZB002 |
武川县庙沟石墨矿 |
0.72 |
石墨 |
武川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3 |
ZB003 |
土默特左旗什报气石墨矿 |
0.33 |
石墨 |
土默特左旗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4 |
ZB004 |
土默特左旗灯笼素石墨矿 |
0.08 |
石墨 |
土默特左旗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内加强煤、石墨矿产资源保护,实施
矿产地储备管理。
落实自治区规划重点勘查区2处,矿种为铌钽(铷)、地热,面积5899.21平方千米;以全市矿产资源禀赋为基础,优选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拟设本级重点勘查区3处,矿种为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大理岩,面积384.68平方千米。
专栏4重点勘查区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备注 |
1 |
KZ001 |
内蒙古武川县赵井沟铌钽矿重点勘查区 |
140.96 |
铌钽(铷) |
武川县、新城区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2 |
KZ002 |
包头-呼和浩特一带地热重点勘查区 |
5758.25 |
地热 |
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新城区、和林格尔县、托克托县、土默特左旗、清水河县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3 |
KZ003 |
清水河县火烧也高岭土矿重点勘查区 |
35.12 |
高岭土 |
清水河县 |
|
4 |
KZ004 |
和林-清水河一带饰面用花岗岩矿重点勘查区 |
278.96 |
饰面用花岗岩 |
清水河县、 和林格尔县 |
|
5 |
KZ005 |
武川县大青山乡水泥用大理岩矿重点勘查区 |
70.60 |
水泥用大理岩 |
武川县 |
|
重点勘查区内积极推进矿产资源的集中勘查,对区内探矿权
实行重点监管。规范绿色勘查,鼓励技术创新,支持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落实相关优惠政策,支持老矿山深部和外围的勘查工作,延长矿山服务年限。
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投入矿产勘查活动,提升赵井沟铌钽矿的勘查程度,对其外围及深部进行重点勘查,进一步提高铌钽(铷)等多金属矿资源量,为后期开发利用奠定坚实基础。推进市四区及周边地热资源勘查,选择具有良好热储条件的地区,布置地热井勘查工作,为转变能源消费模式、能耗双控管理做出积极贡献。
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准入条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优选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大理岩成矿条件好、资源储量丰富的矿区,推动周边区域的勘查工作,立足寻找大中型矿产地,为地方经济建设提供资源保障。
落实自治区规划重点开采区1处,矿种为铌钽(铷),面积140.96平方千米;以矿产资源开发布局和现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为基础,聚集本地优势矿产,拟设本级重点开采区4处,矿种为石灰岩、花岗岩、石榴子石、大理岩,面积399.36平方千米。
专栏5重点开采区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主要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备注 |
1 |
CZ001 |
内蒙古武川县赵井沟铌钽矿重点开采区 |
140.96 |
铌钽(铷) |
武川县 新城区 |
落实自治区规划 |
2 |
CZ002 |
武川县大青山乡 大理岩矿重点开采区 |
92.04 |
大理岩 |
武川县 |
|
3 |
CZ003 |
和林县窝铺村花岗岩、石榴子石矿重点开采区 |
144.68 |
花岗岩、 石榴子石 |
和林格尔县 |
|
4 |
CZ004 |
和林-清水河一带 花岗岩矿重点开采区 |
56.14 |
花岗岩 |
清水河县、和林格尔县 |
|
5 |
CZ005 |
清水河县城关镇双台子石灰岩矿重点开采区 |
106.50 |
石灰岩 |
清水河县 |
|
重点开采区内,加强矿产资源保护,采用先进采选工艺设备,
进行矿产品深加工,延伸下游产业链,建设矿产品加工集中产业园,提升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同时重点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严格规范建设绿色矿山,以发挥重点开采区在矿业经济的示范和支柱作用。
推动赵井沟铌钽矿的开发利用,采用国内先进的采选工艺技术,力求铌钽(铷)矿产资源高效利用,引导铌钽(铷)矿向规模化、产业化发展;依托全市丰富的水泥用石灰岩(大理岩)资源,鼓励矿产资源科学开采,提高规模化水平,做优做精水泥建材业,着力打造全市水泥生产基地;立足全市花岗岩资源优势,鼓励矿山整合,引导和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鼓励矿山企业与工业园区内花岗岩深加工企业的合作,促进花岗岩产业的集中化、基地化发展。
“十四五”时期为保障呼和浩特市新机场、高铁、城际、客货运航线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对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的需求,综合资源特点、市场条件、工业产业发展等因素,有序引导砂石资源集中开采,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干扰和破坏,优化矿山空间布局。全市划定集中开采区14处,总面积183.05平方千米。
专栏6集中开采区一览表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平方千米) |
所在 |
1 |
CS001 |
清水河县老牛湾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
12.72 |
清水河县 |
2 |
CS002 |
清水河县窑沟乡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
5.02 |
清水河县 |
3 |
CS003 |
清水河县城关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1 |
44.13 |
清水河县 |
4 |
CS004 |
清水河县城关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2 |
24.72 |
清水河县 |
专栏6集中开采区一览表(续) | ||||
序号 |
编号 |
名称 |
面积 |
所在 |
5 |
CS005 |
清水河县城关镇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3 |
5.03 |
清水河县 |
6 |
CS006 |
托克托县塔布峁建筑用砂集中开采 |
4.14 |
托克托县 |
7 |
CS007 |
和林格尔县羊群沟乡建筑用砂、建筑石料集中开采区 |
51.75 |
和林格尔县 |
8 |
CS008 |
和林格尔县窝铺村-小王坟村砂石集中开采区 |
3.96 |
和林格尔县 |
9 |
CS009 |
和林格尔县水磨村-巴旦沟村砂石集中开采区 |
9.44 |
和林格尔县 |
10 |
CS010 |
武川县东土城乡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4.25 |
武川县 |
11 |
CS011 |
武川县耗赖山乡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5.93 |
武川县 |
12 |
CS012 |
土默特左旗古雁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2.37 |
土默特左旗 |
13 |
CS013 |
土默特左旗水磨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3.76 |
土默特左旗 |
14 |
CS014 |
土默特左旗小万家沟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5.83 |
土默特左旗 |
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砂石矿矿产资源的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加强准入规模约束,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合理制定砂石矿产资源年度出让计划,有序投放采矿权。加强砂石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倡导绿色开采、规范开采。
根据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禀赋条件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合理确定建筑用砂、建筑用石开采总量。到2025年底,全市建筑用砂年开采总量控制在280万吨以内,建筑用石年开采总量控制在1220万吨以内。建筑用砂开采总量、建筑用石开采总量按旗县进行分解。
专栏7建筑用砂石开采调控规划表
旗县开采总量 |
武川县 |
清水河县 |
和林格尔县 |
建筑用砂 |
130 |
90 |
60 |
建筑用石 |
400 |
700 |
120 |
注:建筑用砂开采总量、建筑用石开采总量单位均为万吨。
一、优化矿山规模结构
加大非煤矿山整合重组力度,推动一个矿体有多个开采主体、开采规模小、相邻开采相互影响的矿山整合重组,切实提高非煤矿山规模化水平;压缩矿山数量,淘汰落后产能,关停资源浪费严重、环境问题突出、安全无保障矿山。到2025年底,全市在期矿山数量控制在6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达到20%以上。全市在期矿山数量(除地热外)按旗县进行分解。
专栏8全市在期矿山(除地热外)数量控制指标分解 | ||||
旗县 |
清水河县 |
和林格尔县 |
武川县 |
合计 |
矿山数量(个) |
17 |
19 |
24 |
60 |
二、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提高主要矿种最低开采规模,严格矿山生产规模准入,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新建矿山生产规模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
专栏9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表 | |||
序号 |
矿种名称 |
开采规模单位 |
最低开采规模(新建、扩建、整合矿山) |
1 |
地热(热水) |
万立方米/年 |
10 |
2 |
银 |
矿石:万吨/年 |
20 |
3 |
白云岩 |
矿石:万吨/年 |
30 |
4 |
高岭土 |
矿石:万吨/年 |
5 |
5 |
水泥用石灰岩 |
矿石:万吨/年 |
100 |
6 |
砂岩 |
矿石:万吨/年 |
10 |
7 |
页岩 |
矿石:万吨/年 |
6 |
8 |
建筑用石 |
万立方米/年 |
10 |
9 |
建筑用砂 |
万立方米/年 |
6 |
三、优化产品与技术结构
1.矿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
提升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水平和综合利用能力,支持、引导矿山企业科技创新,促进传统产业新型化、产业规模化、支柱产业多元化;提升水泥用石灰岩的优化配置,促进矿山资源整合,通过技术创新,积极发展高强度等级水泥和特种水泥产品;发挥高岭土资源优势,开发具有高附加值深加工产品,构建多元化、高端化产业链;利用饰面用花岗岩资源优势,组建跨地域性的石材产业联盟,打造优质品牌,打通饰面石材全产业链条,打造石材产业基地;促进白云岩的开发利用,通过引进技术、装备和人才,形成白云岩开采、冶炼、金属镁和镁合金加工一体化产业链。
2.矿山技术结构
加强矿山企业技术结构的调整,鼓励企业在充分利用矿产资源的前提下进行技术改造,引进和推广先进的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和节能设备,淘汰落后的采、选、冶生产工艺和设备,重点支持矿业开发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的研究与开发,提高深加工矿产品的能力和矿企竞争力。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注重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增强和创新成果的产业化,注重节能降耗减排治污,促进绿色发展。
强化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理念,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积极推广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矿山企业通过节约与综合利用提质增效。
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采利用价值的共生矿、伴生矿加强统一规划,综合勘查、评价、开发和利用。坚持循环产业模式,发展资源再生产业,推进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进煤炭矿山及相关企业对煤矸石、粉煤灰等废弃物综合利用,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鼓励水泥企业将灰渣等作水泥生产配料,推进矿产绿色安全环保高效开发与利用;加强对石灰岩(大理岩)的开发利用,分类、分级、优矿优用,切实保护优质石灰岩(大理岩)资源;鼓励利用尾矿、建筑废弃物和石料等加工生产砂石骨料,节约一次性天然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砂石生产中的石粉等生产水泥、墙体材料、砂浆、环保透水砖等产品,实现砂石企业废水、固体废弃物的循环综合再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和附加值。
研究节约综合利用的奖励激励机制,贯彻和保证国家、自治区优惠政策的落实,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矿产资源综合利用。
落实自治区勘查规划区块6个,总面积56.09平方千米。其中金3个,面积22.54平方千米;铁3个,面积33.55平方千米。
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和国土空间管控要求,充分考虑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资源潜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市本级勘查规划区块范围。拟设本级勘查规划区块8个,总面积165.70平方千米。其中地热勘查规划区块3个,面积112.70平方千米;高岭土勘查规划区块1个,面积3.02平方千米;石英岩勘查规划区块1个,面积3.34平方千米;白云岩勘查规划区块1个,面积6.78平方千米;花岗岩勘查规划区块2个,总面积39.86平方千米。关于煤炭部分,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严格规范探矿权设置。根据市场需求和勘查进展有序投放勘查区块。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除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第一、二类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协议出让外,其它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出让规则及程序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的相关规定。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按照绿色勘查相关规范和要求,全面开展绿色勘查工作。将绿色勘查理念、要求和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使勘查工作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处于可控、可恢复的范围。鼓励和支持社会出资的勘查项目创新推进绿色勘查,加大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推广,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加强矿产勘查监督管理。规范探矿权人的勘查活动,加强事前监督,严格审查矿业权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禁无证勘查和非法勘查。矿产资源勘查审批登记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双公示”要求,按时推送公开信息。建立建全矿产资源深部勘查的支持政策和管理机制。
完善探矿权退出机制。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延续登记的,由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纳入已自行废止矿业权名单,并向社会公告。勘查许可证剩余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矿业权登记机关可在本级或上级机关门户网站上滚动提醒。每年12月底前,负责出让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配号系统完成本级审批登记的有效矿业权确认,并在自然资源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落实自治区开采规划区块24个,全部为探矿权转采矿权,面积146.18平方千米。其中金12个、铁8个、煤1个、铌钽1个、铜1个、多金属1个。
根据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权限和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开采规划区块,作为采矿权设置的依据。拟设本级开采规划区块14个,总面积44.61平方千米。空白区新设开采区块2个,面积共0.1平方千米。其中矿泉水开采规划区块1个,面积0.01平方千米;水泥用石灰岩开采规划区块1个,面积0.09平方千米。探矿权转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11个,面积共42.08平方千米,矿种为铅、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大理岩、辉绿岩、石榴子石。矿业权整合1个,面积2.43平方千米,将内蒙古天皓水泥有限公司崔家梁石灰岩矿、内蒙古自治区清水河县崔家梁水泥用石灰岩矿(拟设开采区块)、内蒙古天皓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清水河县崔家梁矿区水泥用石灰岩矿进行整合。
拟设本级开采规划区块中,矿泉水开采区块为已有采矿权灭失,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水泥用石灰岩开采区块为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边角资源,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同等条件下周边相邻矿山优先取得,整合开发。
严格规范采矿权设置。加强开采规划区块管理,完善开采规划区块的动态管理机制。不得人为分割矿床整体,禁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严格执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生态管控、负面清单管控要求,严格矿业权人的开采准入条件。新设采矿权必须达到相应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其中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及以上程度。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达到普查及以上程度可直接出让采矿权。探索地热采矿权出让登记管理,依据国家、自治区勘查开发准入条件,完善地热资源开发的相关标准。
规范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推进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老标准转化,全面执行新分类标准。简化归并评审备案和登记事项,缩减办理环节和要件。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内容纳入评审备案管理,将评审备案结果作为统计的依据。严格考核矿山年度采掘计划执行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全面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测,严格执行储量管理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确立以储量动态管理为核心的监督制度。
规范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审批。在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授权旗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的基础上,将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的转让变更和采矿权抵押信息公示及解除抵押信息公示一并授权旗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探索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制度,旗县自然资源局要加强出让合同的管理工作。铁路、公路和基础设施等重点工程与重大项目建设提供临时建筑用砂石土资源,出让期控制在三年以内,到期后不再延续,同时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矿山复绿等方面的工作。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的采矿权不允许变更或增列其它类矿产。
加强矿产开采监督管理。加强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有效利用、保护矿产资源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建全地热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制度,明确地热资源执法主体和责任部门,加大地质环境保护力度。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自决定停办或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贯穿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全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积极开展矿山绿色勘查工作,引领和带动矿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形成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矿区环境生态化的绿色矿业发展新模式。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标准。坚持源头上把控,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矿山企业要利用先进适用、绿色高效、节能环保的采选、加工技术工艺和先进设备,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矿地和谐。
推进生产矿山达标建设。对于生产矿山,目前已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应保持并提升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力争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全面形成绿色矿山新格局。规划期内拟建绿色矿山34家,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绿色矿山58家。各旗县区绿色矿山建设工作按照规划分配指标有序开展。
专栏10绿色矿山建设计划表 | ||||
旗县 时间 |
清水河县 |
武川县 |
和林格尔县 |
合计 |
已完成 |
12 |
4 |
8 |
24 |
2021年 |
4 |
|
|
4 |
2022年 |
1 |
4 |
|
5 |
2023年 |
|
4 |
3 |
7 |
2024年 |
1 |
4 |
4 |
9 |
202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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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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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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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自然资源局会同当地财政、生态环境、林草等有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将绿色矿山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计划。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认真做好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日常监督管理,引导企业按照绿色矿山发展模式建设和经营矿山。
明确主体责任。矿山企业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制定绿色矿山建设年度推进计划;强化“三废”管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推进尾矿和废石综合利用;建立矿地矛盾协调化解机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企业形象。大力支持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矿区及周边生产生活环境;组织就业培训,优先安排矿区周边居民及子女就业,积极开展扶贫救助等惠民活动,推动矿地和谐发展。
落实政策保障体系。切实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法律法规,构建绿色矿山建设的长效机制,建立针对性、系统性、操作性更强的激励与约束政策,对于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矿山企业在资源配置、建设用地、税收减免、融资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使矿业发展更健康、更可持续,筑起绿色矿山建设长效发展保障机制。
执行绿色矿山名录管理制度。拟申请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企业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后,向旗县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自评报告,由自然资源局会同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现场核查评估,合格者纳入绿色矿山名录,接受社会监督。对绿色矿山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纳入绿色矿山名录的采矿权人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对于检查中不合格的采矿权人,给予1年以内的整改期,整改仍不到位的,移出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
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增强矿山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创建的积极性,增强公众参与意识,调动人民群众支持绿色矿山、参与绿色矿山创建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制度,明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矿山土地复垦责任机制,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预防和及时治理新建、生产矿山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责任考核,定期报告、督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显著提高全市的矿山地质环境管理水平。
一、新建矿山
严格新建矿山准入。采矿权人须依相关规定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备案,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账户,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遵循矿山建设与环境建设“三同时”制度,做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与矿山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二、生产矿山
对生产矿山,采取“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采矿权人是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采矿权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实现边生产边治理。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变更生产规模,均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采矿权人合理计提和规范使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治理基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管理机制,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有关标准组织专家,随机抽检,并采取相应的惩奖措施。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分阶段、按计划完成各阶段治理工作。加强矿山环境监测、加快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监测系统,切实提高矿山环境治理成效。
三、闭坑矿山
明确矿山闭坑的地质环境达标技术要求。优化矿山布局,压缩矿山数量,停采或关闭矿山必须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应向矿山所在地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提交矿山闭坑环境治理恢复计划,按规定报请审查批准。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并经自然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治理恢复情况进行审查验收,达到验收标准,出具验收合格书。
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下,市自然资源局要与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住建、交通、农牧、文旅、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搞好政策衔接。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推进规划的实施。
明确本级人民政府与部门的职责,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度,细化分解目标和任务,明确考核内容及考核办法,提出工作要求,确定责任主体,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体系,作为对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业绩考核的依据,确保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推动规划有效实施。
组织开展《规划》实施评估,全面分析规划实施的进展与成效、各项任务执行情况、指标完成情况、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为规划管理决策和规划调整与修订提供基础信息和依据。加强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规划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明确监管的重点内容、工作部署和具体监管手段措施,分阶段检查矿产资源规划指标控制情况。《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地质勘查有重大发现或市场及技术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对规划调整和修编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评估和论证。
以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科学化为目标,确保矿产资源规划管理的科学合理性。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工作,以规划管理的信息化带动规划管理的科学化;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将矿山的开发利用水平、矿山开采、资源储量增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等情况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定时更新,实现信息的交换、共享,使各级管理部门能及时、准确了解情况,为矿产资源规划成果管理、规划审查、辅助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及《关于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发〔2015〕15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对《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坚持经济、社会、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制定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生态安全为底线、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形成环境友好、资源节约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格局。
本次评价以改善环境质量和保障生态安全为目的,通过科学分析和客观评价,论证《规划》的生态环境合理性和环境效益,提出规划方案优化调整建议、不良环境影响的减缓措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管控要求,为《规划》决策和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城市质量环境总体良好。2020年,呼和浩特市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94天,达标比例为80.3%,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为79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为41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SO2)年平均浓度为13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年平均浓度为33微克/立方米,臭氧(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浓度141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24小时平均第95百分位数为2.4毫克/立方米;地表水国家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好于Ⅲ类标准的水体比例为75%;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持100%达标;土壤环境整体达到清洁土壤水平,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物和有机农药残留量监测项目达标率均为100%;城市声环境质量总体较好;整体生态环境质量良好。
矿业绿色发展成效显著。积极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224个次,验收治理面积9.0064平方千米;内蒙古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呼和浩特范围内93个矿山已全部退出;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取得较好成效,完成治理面积4.89平方千米;已有24家矿山纳入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露天采矿场和剥离的废石土、矿渣、尾矿砂等固体废弃物等对土地资源的占用与破坏。
(一)资源承载力分析
1.矿产资源承载力分析
结合呼和浩特市主要矿产资源储量状况、开发利用现状等,《规划》重点勘查地热、铌钽(铷)、金、铁、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等矿种。保障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用砂石土类矿种的需求。大力推进高岭土、饰面用花岗岩、水泥用石灰岩、水泥用大理岩、白云岩、铌钽(铷)的开发利用。禁止勘查开采对环境破坏较大的砂金矿产,禁止勘查开采超贫磁铁矿,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同时《规划》提出加强铁、金矿产地外围及深部找矿工作,充分发挥水泥用大理岩资源优势,加强资源的高效利用,鼓励矿山固废作为建筑材料节约高效利用,并对建筑用砂、建筑用石年开采总量进行了调控。目前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储量较丰富,且在规划实施后矿产资源储量有望继续增加。因此,呼和浩特市的矿产资源能够满足规划发展需要。
2.土地资源承载力分析
《规划》中通过控制矿山数量,进一步减少占用及破坏的土地面积;通过对关闭矿山的土地复垦和生态恢复,补偿新增占地面积。从整体上来看,合理控制新建矿山企业用地规模,同时做好关闭或退出矿山的土地复垦,呼和浩特市土地资源完全能够承载本轮规划需求。
3.水资源承载力分析
《规划》应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将水源问题作为重要因素加以考虑,严格取水制度,不得影响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和区域、流域用水,加强废水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再利用,节约用水。从全市水资源现状及用水总量考核指标分析,呼和浩特市水资源可以承载规划实施对水资源的需求。
(二)环境承载力分析
严格按照“三线一单”环境质量底线及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进行分区管控。在规划实施后,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做好“三废”治理,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时对临时用地及退出、关闭矿山土地进行复垦,发展绿色矿业,从而将环境影响降至最小。从总体看,呼和浩特市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能够满足《规划》对环境承载力的要求,《规划》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可承载。
(一)规划与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的协调性分析
规划符合性分析主要是对《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的协调性进行分析,其目的是从总体上明确《规划》的合理性与限制性。
专栏11规划符合性分析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划
分类 |
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 |
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 |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 |
政策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
《煤炭产业政策》(修订稿) | |
《煤炭工业“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 | |
社会经济 发展规划 |
《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
上位规划 |
《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
生态环境 保护规划 |
《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二)规划布局与相关区划及敏感区的协调性分析
分析《规划》与《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等敏感区的协调性。
(三)小结
从《规划》目标来看,总体目标强调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业发展质量,促进资源、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协调统一,构建布局更加合理、结构更加优化的矿业发展新格局,符合《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有关矿产资源开发的相关要求。
从开发利用布局来看,《规划》符合主体功能区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开采规定,也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等的管理规定。
从开发利用强度来看,《规划》设定的建筑用砂、建筑用石开采总量指标,充分考虑了市场需求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
从开发利用规模结构来看,《规划》提出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条件,优化矿业开发结构,鼓励资源整合高效利用,切实提升大中型矿山比例,并对主要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提出了要求,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等相关产业政策的准入要求。
从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来看,《规划》提出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综合利用,加强对尾矿、废石、废水的二次利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有关矿产资源开发过程的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要求。
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来看,《规划》围绕矿业绿色发展,对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符合《呼和浩特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
综上分析,《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上位规划以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精神基本符合,且本规划从总量控制、空间布局、准入制度等方面与相关规划最大限度的衔接,保持协调。
(一)生态影响分析
1.对地表形态及地形地貌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采后可能形成较明显的沉陷;露天矿开挖后采掘场将形成大坑,外排土场堆积剥离物后将形成人造山丘,对地形地貌的影响较大。
2.对植物资源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过程中车辆运输、机械设备运行、人员走动以及废渣、弃土的堆放都会对地表植被造成碾压、破坏,并扰动地层。同时,勘查和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扬尘和工程机械尾气也可能破坏植物的叶片组织,造成褪色伤斑,干扰和破坏影响范围内的植物生长,影响区域内的植被群落种类组成和数量分布,从而降低区域植被覆盖度和生物多样性指数。
3.对区域水土流失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形成的高陡边坡,松散裸露堆积的弃土弃渣,如不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就很容易造成严重的水土流失,影响周边生态环境。
4.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矿山占地的影响;二是采矿沉陷将对沉陷范围内的植被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从而影响土地利用功能;三是露天矿开采挖损、排土场占压及排土场的复垦和生态重建工作,会对矿区内的土地利用格局产生较大影响;四是矿区开发之后会形成一定面积的积水区,对矿区内的土地利用格局会造成很大影响。
5.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分析
土壤是覆盖于陆地表面的疏松物质层,具有肥力特征,是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土壤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土壤侵蚀、土壤酸化和土壤污染等方面。
6.对自然景观的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矿区内原有的景观格局,使矿区内局部地区由单纯的自然生态景观向着工业化、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使原来的自然景观类型变为容纳工业场地、废石场、道路、供电线路等人工景观,而且会对原来的景观进行分隔,造成空间上的非连续性,使得矿区形成与周围自然环境不相协调的景观格局。
(二)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是粉尘,粉尘排放几乎伴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全过程,其具有排放浓度低,排放点多且分散,排放量受风速和空气湿度影响较大等特点。
矿产资源勘查过程中粉尘主要来源于勘查活动和地表清理物堆放产生的扬尘。一般该过程粉尘排放强度不大,且场地多为开阔地段,扩散条件好,因此其影响范围有限。在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后,环境影响可以控制。
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主要来源于矿石开采产生的粉尘和堆场、运输扬尘。呼和浩特地区气候干燥、风沙较大,不利天气更会加重矿产资源开采粉尘和堆场、运输扬尘污染,因此,采取防风抑尘措施能有效控制采矿过程粉尘和堆场、运输扬尘的产生。
(三)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分析
依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对固体废物贮存场、填埋场的选址、建设、运行、封场、土地复垦等过程的环境保护做出具体要求。
《规划》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是废石(包括煤矸石)。对于地下采矿来说,就是矿道掘进和采场爆破开采时所分离出而不能作为矿石利用的岩石;对于露天采矿来说,就是剥离下来的矿床表面的围岩或夹石。废石堆放不仅侵占土地,造成植被破坏、土地退化、沙漠化,还会引起粉尘污染、水体污染等。但是废石具有“弃之为害,用之为宝”的特点,可用于有价物质的回收、筑尾矿坝、填露天采场、铺路、筑挡墙等。
《规划》在矿产资源集约利用方面,坚持循环产业模式,鼓励资源二次循环利用,提高废弃矿石的资源化水平,实现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因此,本规划在严格落实规划要求的资源集约利用的前提下,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较小。
(四)环境风险影响分析
矿产资源的开发,特别是不合理的开发,会对矿区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并诱发多种地质灾害,应采取强有力措施预防灾害发生。
呼和浩特市生产矿山开发引起的矿山地质灾害主要为崩塌、滑坡、地面塌陷。崩塌、滑坡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采用露天开采方式的矿山,地面塌陷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在采用井下开采方式的矿山。矿区的开采区、尾矿库、排土场等区域是地质灾害影响较大的区域。
(五)水环境影响分析
矿山开采对碎屑岩类裂隙孔隙水含水层造成破坏,无论是地下还是露天开采,对含水层的结构有一定的破坏。露采矿山在开采过程中,引发地下水含水层结构的破坏,蓄水构造遭受破坏,地下水赋存条件发生改变,降低了地下水的调蓄能力;地采矿山在生产过程中主要对基岩裂隙含水层造成破坏,形成垮落带和裂缝带,导致地下水漏失,并间接对与被破坏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其他含水层产生影响。呼和浩特市矿山开采产生的废水主要以矿坑水、选矿废水为主,开采过程中矿坑水、选矿废水产出量较小,因此对地下水系统的影响与破坏很小。
基于生态环境、大气环境、水环境、土壤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结合呼和浩特市产业类型、主要环境问题,按照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进行总体准入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准入清单
涉及的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照禁止开发区域进行管理,禁止工业化和城镇化,确保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严格按照相应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管控。其他优先保护区域除按照对应要素管控分区的管控分区的管控要求外,仍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控:按照限制开发区域进行管理。原有各种对生态环境有较大负面影响的生产、开发建设活动应逐步退出。禁止未经法定许可在河流两岸、干线公路两侧规划控制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采砂等活动严格限制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确需开采的矿产资源及必须就地开展矿产加工的新建、扩建项目,应以点状开发为主,严格控制区域开发规模。
重点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根据市级及以上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块工业产业区块的功能定位和主导产业,建立分区差别化的产业准入条件。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各类工业项目。合理规划居住区与工业功能区。
1.污染物排放管控:严格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根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快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提标改造。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与修复。
2.环境风险防控:加强重点环境风险管控企业应急预案制定,建立常态化的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监管机制,加强风险防控体系建设。严格控制噪声、油烟等污染排放较大的建设项目和布局。
3.资源开发效率要求: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
(三)一般管控单元准入清单
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格限制非农项目占用耕地。加强工业污染物排放管控,原则上管控单元内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增加。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清洁利用。
矿产开采造成的地表移动、地表植被破坏和水土流失加剧等将是规划方案实施生态环境影响最主要的表现;因此《规划》实施前应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试行)》(HJ651-2013)的要求,制定相应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使《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
(一)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矿山企业应该根据开采进度及其所造成的影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对采区上方出现的塌陷台阶或地表裂缝及时整平、填充;做到边采矿、边治理、边复垦。建议借鉴其他矿山企业比较成熟生态防护的经验,将沉陷区治理与矿井建设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在制定采矿计划时同步做好沉陷区治理规划设计。
(二)对于已关闭但未治理的矿山和规划期拟关闭的矿山,应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工作。对于遗留环境污染问题,应采取化学沉淀等治理措施对其进行有效处理,对已造成环境污染的应限期治理。
(三)全面执行矿产开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完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方案,做到开采与治理同步;新建矿山剥离表层土统一堆放,并采取覆盖措施防止水土冲蚀。
(四)加强矿山、废石场植被恢复示范区建设,提高绿化、美化水平,增强观赏性,完善养护管理设施。对岩石移动范围内环境保护目标及露采安全警戒线内的环境保护目标施行搬迁,避免对环境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一)植被恢复措施
对于临时用地和新开辟的临时便道等破坏区,竣工后要及时进行土地平整、耕翻疏松(机械碾压后的土地,要求深翻表土30-40cm)等土地复垦工作,恢复土地原有实用功能。工业场地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完成后,应根据工业场地布局对其周围进行绿化,生产区以常青、乔木为主,防风减噪;生活区设置花坛、草坪等,美化环境。绿化植物以本地易于生长的植物为主。
(二)生态退化防治措施
本轮《规划》中矿产资源开采应注重防治区域生态退化,防治生态退化首先应从规划项目本身出发,对规划项目建设及生产过程中引起的植被破坏、土壤侵蚀等不利影响,规划实施单位应高度重视,切实落实相关措施及要求,以切断规划实施可能引起生态退化的源头。
针对研究的实际情况,为防止水土流失加剧,建议从以下几方面防治生态退化:对于矿区范围内水土流失较严重的区域采用生物工程治理方式,即采用乔、灌、草和林、田、草治理模式,采用封沙育林、恢复植被、建立防护林体系;在土壤侵蚀轻微的区域建立林、果(药)草、杂(杂粮)复合生态模式等;在条件允许时将矿井水通过管道或其他方式用于矿区内恢复植被及林木的灌溉,提高其成活率,加大植被和林木的恢复面积,增强防风固沙能力,同时提高矿井水资源的回用率。
(三)水污染控制对策及水资源保护措施
呼和浩特市生产矿山废水主要包括生活废水和矿坑水。生活废水原则上建议采用生化处理工艺,处理后水质应达到标准,回用于矿井地面生产过程中防尘洒水、绿化洒水;矿坑水经处理后,回用于井下防尘及消防洒水、地面生产用水、地面防尘洒水、附近工厂生产、生态绿化用水等。
(四)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矿产资源开发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有:一是露天采场扬尘,二是各类矿石堆场和废石场以及部分企业储煤场扬尘,三是部分企业燃煤锅炉烟气,四是矿废石运输产生的扬尘。露天开采不得在大风天气作业,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洒水抑尘;露天物料堆场要建设封闭库房,取弃场应采取苫盖洒水等抑尘措施;原则上禁止新建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输送转运要采取抑尘措施。
(五)固体废物处置对策及污染减缓措施
矿山企业建设期工业固体废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地下开采井巷开拓产生的基建废石,二是地面施工剥离产生的表土,三是露天开采剥离产生的废石。目前对矿山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措施主要有:进行资源化利用,尾矿再选提取有价元素,或作为建材,或作为废弃采空区的回填料(或充填料);废石用于尾矿库筑坝,或回填空区。
(六)积极推动绿色矿山建设
采用绿色勘查技术,减少地表工作对环境的影响,减少施工过程中“三废”对环境的影响。全面提升勘查技术水平和成果集成创新,全面升级勘查技术手段,开展应用示范,使用先进工艺手段和装备仪器,形成绿色槽探、钻探技术体系。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推进生产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按绿色矿山标准组织实施,投产时应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针对《规划》设置的具体项目,合理安排施工方案和施工计划,鼓励采用先进环保的生产技术,露天矿山应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开采方式,实现边开采边恢复。淘汰落后采矿、选矿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采矿装备水平,实现传统产业升级,减少能源消耗,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进矿山“清洁生产”,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鼓励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实行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实现矿山废弃物的减量化和资源化,加强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强采矿废水的节约和综合利用。
(七)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从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与环境污染代价损益对比、企业发展模式与生态系统承载力及具体矿山环境监测数据进行评价,确定规划实施后产生的实际影响,分析环境目标的落实情况,检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以及实施减缓措施的有效性,对各生态环境敏感区域内的矿产资源情况及环境要素实施动态监测,提出进一步提高环境效益的改进措施。
《规划》对建筑用砂石矿产实行总量管理,建筑用砂石开采过程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立绿色环保的建筑用砂石资源供给体系。《规划》对主要矿产提出了最低开采规模,整合小型矿山,使矿山开采进一步集约化,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本轮《规划》落实自治区规划国家规划矿区2个、战略性保护区4个、重点勘查区2个、重点开采区1个、勘查规划区块6个、开采规划区块24个。市本级拟设重点勘查区3个、重点开采区4个、集中开采区14个、勘查规划区块8个、开采规划区块14个,规划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管控要求,《规划》中勘查区块和开采区块布局与涉及到呼和浩特市范围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等在空间位置上均不冲突,但部分勘查规划区块和开采规划区块与环境保护目标距离较近,因此,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过程中,应采取适当的减缓措施,确保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对这些环境保护目标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进一步完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管理体系,全面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制,强化矿业权人主体责任,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实现“边开采、边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目标符合国家与当地政策要求,治理对策可行,目标具有可达性,总体上是合理的。
本轮《规划》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已建成绿色矿山的企业保持并提升绿色矿山建设质量,未建成绿色矿山的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改造升级。绿色矿山建设落实自治区规划确定的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目标具有可达性,总体上是合理的。
《规划》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精神基本符合,且本《规划》从总量控制、空间布局、准入制度等方面与相关规划最大限度的衔接,保持协调。规划布局与生态保护红线以及自然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湿地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相协调。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环境保护政策和本评价提出的有关环境保护和减缓环境影响的措施的情况下,《规划》实施不会对当地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和人群健康产生不利影响,《规划》总体上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