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
来文收悉,经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工作例会)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内发改投字[2018]728号),呼和浩特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50102201800016号)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地质调查院新建内蒙古自治区实物地质资料库用地规划的批复》(呼规批市政字[2018]16号),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现同意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城区人民政府实施城镇规划2010年第十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10]212号)批准范围内,位于新城区塔利西路东侧、察哈尔大街南侧的国有建设用地73316.324平方米(国家2000坐标73317.0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划拨给你单位,作为你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实物地质资料库建设项目”用地,土地用途为科研用地,具体位置见红线图。
二、项目开、竣工前,向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报告。
三、持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宜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之规定办理。
此复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