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现状与形势
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总体情况
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及开发工作起步较早,截至2007年底,全市已发现黑色金属、贵金属、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能源、水气矿产等矿产资源9大类,44种,已投入 日开发的矿产地221处(见附表1、附表2)。已查明大型矿床1处、中型矿床14处,小型矿床206处。
全市矿产资源有如下特点:
矿产种类上,非金属矿产占优势地位,石灰岩(大理岩)、白云岩、饰面石材(花岗岩、辉绿岩、大理岩)、高岭土、石墨等为优势矿种。金属矿产主要有金、铁、银、铅、锌等。
从地貌特征上看,全市金属矿产主要分布在大青山山区;非金属矿产分布在大青山南北坡、大青山山前冲洪积平原和南部清水河—和林地区。
在地理分布上,本市的矿产资源分布于三个带,即以大青山及其北部为主的北带,大青山山前冲洪积平原为主的中带及以清水河县与和林县为主的南带。北带金属矿产主要为金、铁、银、铅、锌等,非金属矿产主要为大理岩、饰面石材(辉绿岩)、石墨、建筑用砂、石等;中带以泥炭、砖瓦粘土、建筑用砂、石等为主;南带的矿产主要为煤、石灰岩、白云岩、饰面石材(花岗岩)、砖瓦粘土等。
二、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期间取得的成效
2003年完成的呼和浩特市首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使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和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逐步纳入规划管理的轨道,促进了管理方式的转变,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表现为:
1、全市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为实现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奠定了基础。有效强化了矿产资源的管理,使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程度明显提高,矿业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初见成效。“十五”期间,全市累计关闭、取缔非法采矿点100余处,解决了一批长期影响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问题。尤其是2007年,非煤矿山整顿和资源整合取得显著成效,加速了矿业结构的调整,将300余处小矿山,通过整合与关闭,减少至221处。
2、地质矿产勘查工作投入资金力度加强。 “十五”期间,特别是2004年以来,随着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资金的投入,带动了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快速发展,我市主要矿产的资源储量明显增加。自治区专项地勘资金投入1600万元,社会商业性地勘资金投入8300万元。全市实施矿产勘查项目150余个,勘查16个矿种,工作面积2000余平方千米,新发现矿产地40余处。新增资源储量:铁1129万吨(矿石量),金1995千克(金属量),石灰岩1.1亿吨。
3、全面建立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十五”时期,除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外,我市的矿业权全部以市场方式出让,充分发挥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使矿业经济走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十五”期间,呼和浩特市出让探矿权36个 ,收益3039万元;出让采矿权260个,收益802万元。
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总体规划的部署,加强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部分矿山“三废”排放达到了地方环保指标的要求;矿山占用破坏土地的恢复治理面积逐年增加;环境恢复治理项目、重点治理工程的实施,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了示范,全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矿山生态治理水平明显提高。“十五”期间,各级政府在呼和浩特市所属区域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投入资金2150万元,治理面积52.05公顷。
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
(一)基础地质工作情况
1、区域地质工作
截至2007年底,涉及我市行政区域的1:100万、1:20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已经全部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完成1幅(武川县),面积约1200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6.96%;1:5万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共完成15幅,面积约5500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31.93%。
2、区域地球物理勘查工作
截至2007年底,1:100万、1:50万航磁测量已经覆盖全市;大部分地区已经覆盖1:5万航磁测量;部分地区已经完成1:2.5万航磁测量;1:20万重力测量完成相关图幅6幅,我市境内面积约5800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33.67%;1:5万区域重力测量工作已经完成面积约3900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22.64%。
3、区域地球化学勘查
截至2007年底,我市总计完成1:20万区域化探测量面积5500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31.93%;1:5万水系沉积物测量完成 3000平方千米,占全市总面积的17.6%,化探工作主要集中在北部山区。
综合全市区域地质、物探、化探工作成果,圈出编号航磁异常30余处、水系沉积物金异常70余处;划出了四个金矿成矿远景区;两个银多金属成矿远景区;一个石墨成矿远景区。
(二)矿产勘查工作
截至2007年底,在一些重要成矿区或远景区进行了大比例尺地质、物探、化探工作,开展工作的矿区数及累计完成的工作量见专栏一。
专栏一 呼和浩特市基础地质及矿产勘查完成工作量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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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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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面积(平方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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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区数量(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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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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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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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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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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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1: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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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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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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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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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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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15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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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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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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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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磁法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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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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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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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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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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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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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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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法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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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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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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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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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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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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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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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探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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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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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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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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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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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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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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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07年底,我市共完成了矿产资源勘查项目200多个,主要为铁、金等多金属矿及大理石、铝土矿、石墨、饰面石材等非金属矿的勘查,提交各类矿产勘查工作报告250多份。通过各类勘查工作,共发现矿床、矿点、矿化点341处。
截至2007年底,我市共有在期探矿权111个。(见附表5)。
(三)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作
1、区域水文地质调查
1:100万水文地质调查、1:50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已经覆盖了全市。另外,我市还完成一幅1:20万区域水文地质普查工作,对我市的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类型及富集规律、水质特征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对地下水资源进行了概算和评价。
2、城市、工矿企业供水水文地质勘查
我市进行了1:5万(部分地区1:2.5万)城市供水水文地质详查工作,在查明我市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进行了地下水资源估算和评价,论证了地下水资源保证程度,为我市经济建设提供了水源保障。
3、旗(县)区域水文地质调查
我市先后在托克托县和土默特左旗进行了1:25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工作,在此基础上,针对这些旗县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开采现状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进行了全面调查和分析研究。运用新理论新方法对区域地下水资源量进行了重新核实和估算,取得了一些新的、比较实用的成果,为地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和管理提供了科学依据。
(四)地热资源勘查
呼市地热资源普查工作于1997年开始,第一眼热水普查孔(HR1)在地热异常区东部地矿局院内,地热钻孔孔深3000米,其涌水量为110立方米/日,水温57℃(该孔1997年7月28日开工,1999年10月21日结束,2000年7月验收)。地热井热储层主要为下元古界二道洼群白云质大理岩,在2817.4--2935.4米孔段,裂隙带总长度91.80米,富水性和透水性较好,井底地层温度83--89℃,现井口自流水温度55℃左右;上侏罗统结晶灰岩和凝灰岩,白垩系砂岩、砂砾岩为次要热储层。该地热井热水属中低温热矿水, 水质分析结果有六种离子达矿泉水标准,四种达到医疗矿泉水命名标准。
为了进一步查明呼市地区地热异常区的构造、地层及地热储层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评价其开发前景,于2001年8月20日在呼市地区约450平方公里内采用大地电磁测深工作。
(五)综合研究工作
综合研究工作多在自治区层面上进行,以现代成矿理论为指导,根据本地区的地质、构造、地球物理、地球化学、遥感等特征,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对本地区的成矿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先后编制了《呼和浩特市地质矿产》、《内蒙古达茂—商都一带有色金属Ⅳ级成矿区划说明书》、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主要成矿区(带)和成矿系列”、“内蒙古(东部、西部)地球化学块体内矿产资源潜力预测”、“华北地台成矿带成矿规律和找矿方向综合研究”、 “华北地块北缘矿化集中区控矿因素及成矿预测”、“中国西部地区大型、超大型矿床成矿预测”等大型科研项目,提交了一批具有科研价值的报告和论著。在遵循《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要求并与之衔接的前提下,根据已有的矿化显示(如矿点、矿化点、小型矿床或大中型矿床及其外围或周边),在Ⅲ级成矿区内圈定两个Ⅳ级成矿远景区,为下一步矿产资源勘查部署奠定了基础。
(六)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
截至2007年底,呼和浩特市共有各类矿山221个,按矿山规模划分,中型矿山2座,小型矿山219座(见附表3、附表4),全市开发利用矿种40种,主要有煤、铁、金、银、铅、石灰岩(大理岩)、白云岩、石墨、石榴子石、饰面花岗岩、饰面辉绿岩、建筑用石、建筑用砂、云母、高岭土、砖瓦粘土、石英岩等。2007年生产各类矿石总量518.47万吨,完成矿业总产值102828万元,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3.33%。各主要矿种的开发情况如下:
1、金属矿产
主要有金、铁、银、铅、锌、铜六种,其中金占优势地位。截至2007年底,按矿山企业规模统计,我市金属矿山企业大部分为小型企业。
金矿:呼市市区周边、武川县、土默特左旗等地共有小型金矿床16处,保有金矿石资源储量2757.45千吨。金矿矿山企业共11家,除中金常福隆金矿生产能力达到中型外,其余均为小型。全市年产金金属量1017.5千克,矿产品销售收入11996万元。
铁矿:呼市市区周边、武川县、土默特左旗等地共有铁矿床17处(中型1处,其余为小型),保有铁矿石资源储量4863万吨。铁矿矿山企业13家,年采矿石量43.4万吨,矿产品销售收入35280万元。
银矿:武川县共有小型银矿3处,保有银矿石资源储量为540.11万吨。银矿矿山企业2家,年采矿量4万吨,矿产品销售收入1870万元。
2、非金属矿产
主要有石灰岩(大理岩)、石墨、白云岩、花岗岩、辉绿岩、高岭土、砖瓦粘土等。
石灰岩(大理岩):截至2007年底,我市共有石灰岩(大理岩)矿山企业50家,矿产品销售收入3789.4万元。其中:
水泥和制灰用石灰岩(大理岩)矿山企业19家,保有矿石资源储量14856万吨,2007年生产矿石115万吨,矿产品销售收入3089.4万元。
电石用灰岩矿山企业1家,保有矿石资源储量154万吨,2007年生产矿石2.5万吨,矿产品销售收入62.5万元。
建材用石料石灰岩(大理岩)矿山企业30家,保有矿石资源储量524.56万立方米,2007年生产石料37.15万立方米,销售收入637.8万元。
石墨:截至2007年底,有矿山企业4家,保有矿石资源储量197.42万吨,2007年生产矿石14万吨,产石墨0.56万吨,矿产品销售收入1680万元。
白云岩:截至2007年底,我市共有白云岩矿山企业5家,保有矿石资源储量210.48万吨,2007年生产矿石79.5万吨,矿产品销售收入318万元。
饰面石材(花岗岩、辉绿岩):截至2007年底,共有饰面用花岗岩矿山企业23家,保有矿石资源储量676.84万立方米,2007年生产石材13.10万立方米,销售收入7755.20万元。饰面用辉绿岩矿山企业5家,保有矿石资源储量5.66万立方米,2007年生产石材1.40万立方米,销售收入5180万元 。
高岭土:截至2007年底,有高岭土矿山企业7家,保有矿石资源储量418.73万吨,2007年生产矿石5.95万吨,销售收入113万元。
砖瓦粘土:截至2007年底,有砖瓦用粘土矿山企业13家,保有资源储量1036.2万立方米,2007年生产21.28万立方米,销售收入1250.93万元 。
建筑用石与建筑用砂: 截至2007年底,有建筑用石矿山企业59家,保有资源储量1938.01万立方米,2007年生产122.7万立方米,销售收入1753.88万元。有建筑用砂矿山企业9家,保有资源储量116万立方米,2007年生产17.2万立方米,销售收入412.8万元。
泥炭: 截至2007年底,有泥炭矿山企业2家,保有资源储量76.48万吨,2007年生产2万吨,销售收入114万元。
3、能源矿产
我市能源矿产以煤炭为主。
煤炭:截至2007年底,全市有煤炭矿山企业3家,生产煤炭90万吨,销售收入24300万元。
地热开发利用已经起步,截至2007年底已完成两口生产试验井,地热在我市具有较好的开发利用前景。
4、水资源矿产
矿泉水:截至2007年底,矿泉水企业有 4家,合计允许开采量为5389m3/日。 2007年生产5.54万吨,矿产品销售收入361.76万元。
截至2007年底,全市有在期采矿权221个,采矿权现状见附表6。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根据2007年调查统计,全市矿业开发形成的废弃土地总面积1470.87公顷,其中采砂废弃土地387.74 公顷,开采砖瓦粘土废弃土地894.50公顷,山区采矿废弃土地56.16公顷,其他废弃土地132.47公顷。
全市矿山用地面积74.64 平方千米,因矿业开发占用破坏土地面积1470.87公顷,恢复治理面积共计270.87公顷,恢复治理率仅18%。在矿业开发中,开采砖瓦粘土废弃土地面积最多,其恢复治理率亦相对较高。
矿山企业采选过程中固体废弃物年产出量0.2亿吨,大多为自然排放,年综合利用量0.02亿吨,综合利用率仅10.%。
(八)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全市矿业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矿山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普通建筑材料、砂石粘土缺乏有效规划
全市查明的矿产资源以非金属矿产居多,资源储量规模以小型矿产地为主,矿山企业规模也多为小型;资源综合利用率偏低,矿产品结构单一,多以原矿和初级产品为主,深加工产品少,企业经济效益低下,缺乏市场竞争力;矿山布局不合理,开采不规范,设备简陋、技术落后;目前主要开发利用的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砖瓦粘土等资源,多数没有做过正规的勘查工作,地质资料缺乏,难以有效地指导有序开发和规模化经营。
2、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不足
全市整体上地质勘查程度较低,资源家底亟待进一步查明。尤其是作为我市优势矿种的石灰岩、白云岩应加大勘查投入力度,为优势矿种的开发利用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3、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待加强
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矿产资源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矿山企业超能力生产和无证开采的现象时有发生;争抢矿源、乱采滥挖现象较为严重,以建筑用砂、石为例,目前全市有9家砂矿企业和59家石料企业,2007年核定生产能力分别为17.2和122.7万立方米,而呼市2007年砂石料的消耗总量大于600万立方米,合理规划、规范我市建筑用砂、石的开采行为,成为当务之急。
4、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滞后
矿产资源的开发给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压力,环境保护工作滞后,部分矿山开采过程中矿坑未及时填埋、复垦,采矿废渣随意堆放,矿区周围生态破坏较严重。
四、矿产资源保证程度与供需形势分析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需求不断加大,我市矿产资源的产量和人均消费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加。 “十一五”期间,呼和浩特市“GDP”计划年增长25%,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的赋存特征及社会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预测在2008年到2015年规划目标期,铁矿、金矿、水泥用大理岩(石灰岩)、石墨的产量及销量年增长10%,其它非金属矿产的产量及销量年增长20%;2015年到2020年规划展望期铁矿、金矿、水泥用大理岩(石灰岩)、石墨的产量及销量年增长8%,其它非金属矿产的产量及销量年增长16%。呼和浩特市矿产品产量及其需求量预测见附表7。各矿种的资源保证程度与供需形势分析如下:
(一)金属矿产
1、金矿:到2007年底,呼和浩特市保有金矿石资源储量2757.45千吨,年采矿能力27.25万吨,资源保证程度较高;全市金矿相对地质勘查程度普遍较低,有些矿区只对矿区内部分矿体或矿体的部分地段进行了地质勘查,老矿区新增接续资源潜力较大;另我市金矿成矿地质条件十分优越,几十处金异常尚未进行深入的地质勘查工作,找矿潜力很大,因此,金矿的开发是呼和浩特市未来几年矿业经济的主要增长点之一。
2、铁矿石:到2007年底,呼和浩特市保有铁矿石资源储量4862.94万吨,年采矿能力101.6万吨,资源保证程度较高。我市铁矿地质勘查工作程度相对较高,目前在近地表找到较大规模的铁矿的可能性不大 ,但在大青山北坡地区具备找到中型以上超贫磁铁矿的地质条件。
(二)非金属矿产
非金属矿产资源为我市的优势矿产,分布广泛,资源储量潜力大,保证程度高,开发前景广阔。
1、石灰岩(大理岩):截至2007年底,资源储量为17561.78万吨,矿山企业开采能力已达244.13万吨,资源保证程度较高;
呼和浩特地区2000年全市水泥产量103万吨, 2005年全市水泥产量154万吨,到2006年全市水泥产量230万吨 , 2007年全市水泥产量突破300万吨,水泥产量每年平均增长近20% 。综上分析,石灰岩(大理岩)矿的需求将持续旺盛,需求量快速增长。
2、饰面石材:截至2007年底,我市饰面用花岗岩矿保有矿石资源储量676.84万立方米,年产矿石量13.1万立方米,资源保证程度较高;饰面用辉绿岩矿保有矿石资源储量5.66万立方米,年产矿石量1.4万立方米,资源保证程度一般。
近十几年来,饰面花岗岩石材用在建筑物内外墙体装饰,需求非常旺盛,花岗岩类饰面石材的发展势头远大于大理岩类饰面石材。我市花岗岩饰面石材找矿潜力巨大,饰面石材的需求将持续旺盛,需求量快速增长。
3、石墨:截至到2007年底,资源储量为4518.2万吨,矿山企业开采能力14万吨,资源保证程度高。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石墨新产品不断的出现,如碳素冷捣料的试制成功以及摩擦材料和石墨密封材料的大量使用,扩大了石墨用途和用量,石墨将出现热销的局面。
4、建筑用砂、石、粘土:我市的建筑用砂、石、粘土资源分布广泛,无需勘查,资源保证程度较高。近年来呼和浩特市经济快速发展,基本建设规模在不断扩大,建筑用砂、石、粘土将持续热销。
(三)能源矿产
1、煤:截至2007年底,我市的资源储量为32173万吨,生产能力为90万吨。2007年呼和浩特能源总消耗量为1800万吨标准煤,扣除油气及其他能源,煤炭需求量大于1400万吨标准煤,目前全市保有煤炭资源储量、煤炭产量对需求而言保证程度都是很低的。总体上,我市煤炭需求旺盛,煤矿储量偏低,且规模小,分布较散,开采能力偏小,保证年限较短。但是呼和浩特紧靠准格尔煤田、东胜煤田,有相当好的地缘优势,供需形势良好。
2、地热:我市的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刚起步,目前已查明的地热资源地有一处,此外,在托县、哈素海等地也发现地热异常区,据预测,呼和浩特山前断陷区地热资源丰富。
在未来随着能源、环保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将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四)水资源矿产
呼和浩特市地下水天然补给资源量为60737万立方米/年,总可开采资源量为49315万立方米/年,其中潜水可开采资源量为39538.48万立方米/年,承压水可开采资源量为9776.52万立方米/年,人均占有地下水可采资源量为280立方米/年,是全国平均水平的八分之一,呼和浩特市地下水资源量相对不足。
目前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增速保持在20%以上,经济的发展必然需要水资源的支持,而其开采潜力不足以支持目前的地下水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速度。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地下水资源量已经无法保证工农业发展的需水要求。
第三章 规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呼和浩特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紧密围绕呼市“十一五”规划纲要的宏伟目标,加强地质找矿和矿产勘查工作,提高资源的有效供给能力;继续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的治理整顿力度,调整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对“十一五”期间或更长一段时间内全市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任务,为构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利于呼和浩特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原则
矿产资源在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位置,在规划中要以“十一五”规划纲要为指导,坚持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既要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又要遵循实事求是、科学发展的原则,做出有利于呼市经济发展的规划部署,为实现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资源保证。
(二)坚持市场配置与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从客观实际出发,既要加大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的力度,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又要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政府的调控作用。在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的过程中,实现矿产资源的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矿业市场的有序发展,使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三)坚持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提高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及废弃物回收利用水平,充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同时依照法律、法规严格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按照“谁开发、谁治理”的原则,防止污染与破坏,促进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四)坚持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统一的原则
一方面要科学制定重要矿产资源开采的总量控制指标,优化开发利用布局,调整产业结构,制定严格的准入条件,整顿与规范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秩序;另一方面要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防止矿产资源的过度开采与浪费,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积极开展废弃物的循环利用,有效节约资源。
(五)坚持资源合理开发与实现土地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坚持“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有效预防和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矿业开发破坏占用土地的面积,降低破坏程度,最大限度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大废弃地的复垦力度,促进矿山废弃土地复垦和合理利用。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推进矿产资源科学管理为根本目的。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市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民族区域自治的政策优势,紧密围绕呼和浩特市“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纲要的宏观目标,加强地质找矿和矿产勘查工作,提高资源有效供给能力;继续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整顿力度,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和产业结构;对规划期和展望期内全市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努力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对呼和浩特市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为构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基础。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分布特征及开发现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在我市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选定金、铁、石灰岩(大理岩)、地热、石墨、饰面石材(花岗岩、辉绿岩)、白云岩、石榴子石、建筑用砂石等矿产作为本次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重点矿种,兼顾地下水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达到“布局合理,方法科学,节约环保、有利发展,经济可行”的目标。
(二)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目标
1、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
2008—2015年间,加大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工作的投资力度。 目标如下: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矿产)调查:在规划期内,重点完成南部清水河-和林Ⅳ级非金属成矿远景区的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共6幅,总面积约2200km2 ;继续完善大青山Ⅳ级成矿远景区内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共14幅,总面积约5000km2 ,到2015年完成区域矿产调查的面积7200 km2。到展望期2020年完成全部基岩出露区区域矿产调查,面积约12000 km2。投入的工作方法及工作量酌情选择,主要为地质测量、化探测量、磁测、矿点检查等。力争更多的发现具有成矿远景的矿产地。
2、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地下水资源的需求,对不同勘查工作提出如下目标:
①基础水文地质调查
开展新一轮1:5万--1:10万以旗县(区)为单元的区域水文地质调查,主要通过对旗县(区)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开采现状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进行全面调查和分析研究,查明区域地下水资源的分布规律、储存特征,对水资源量进行重新评价和计算,摸清资源量的多寡,为地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和管理提供新的科学依据。
②严重缺水地区供水水文地质勘查
在清水河、和林等严重缺水地区,通过找水示范勘查,解决当地人畜用水短缺问题。
3、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
开展地热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开发,探索呼和浩特市地热资源的形成条件、分布规律、储存特征、富水程度、地热资源储量、可利用地热资源量以及地热中含有的特殊水化学成份,把具有实用和开采价值的地热资源勘探工作推向深入,为呼和浩特市新能源规模化的开发利用奠定基础,同时为地热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提供科学依据。本规划期间,进一步查明呼市地区地热田构造、地层及地热储层分布范围、埋深、厚度及评价其开发前景,在呼市地区(市区、土左旗、托县)约2000平方公里开展大地电磁测深工作。在此基础上,进行地热钻探5处(15000米),评价其开发前景。到展望期2020年,呼和浩特市地热开发形成初步规模,地热生产井15口(45000米)。
4、加强金、铁、石灰岩(大理岩)、白云岩、饰面石材等优势矿产资源的勘查,努力提高全市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本规划期间,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150项,新发现矿产地20处(小型以上)并预期新增资源储量:铁矿石2000万吨,金4000千克,石灰岩20000万吨,白云岩10000万吨。到展望期2020年,新发现矿产地20处(小型以上),预期新增资源储量:铁矿石3000万吨,金6000千克,石灰岩40000万吨,白云岩20000万吨。
5、在规划期完成全市矿产资源潜力评价。
6、到2015年建立定期的全市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及矿业权实地核查机制。
7、对探矿权实行总量调控,2010年探矿权数量控制在165个以内,2015年为240个以内。到展望期2020年,探矿权数量控制在250个以内。
(三)矿产资源开发、总量调控目标
根据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的特点,继续对现有的资源结构进行优化,是促进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达到最优利用的保障,因此,在规划期内要达到以下目标:
1、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开发利用法规政策体系、指标考核体系、技术创新体系、监督管理体系。
2、建立矿产资源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综合开发和综合利用新模式与新机制。
3、形成一批具有较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环境保护水平高的示范矿山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矿业区域。
4、针对我市矿山小而多、普通建材矿山多的特点,对矿山(采矿权)实行总量调控,2010年矿山数量控制在280个以内,2015年为350个以内。到展望期2020年,矿山数量控制在360个以内。
5、到2010年,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各提高3—5个百分点,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提高5%;煤矿开采回采率达到60%以上,非煤矿产开采回采率达到70%以上,选矿回收率到达到76%以上;2015年,开采回采率与选矿回收率相比2010年再提高3%—5%;煤矿开采回采率达到65%,非煤矿产开采回采率达到75%以上,综合利用率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矿山开采规模结构(大中型矿山产能所占比例)进一步提高,主要矿种金、铁、石灰岩(大理岩)2010年/2015年大中型矿山产能比例分别为50%/60%、35%/50 %、45%/60%。各主矿种的最低开采规模为:有色金属矿产3万吨,铁矿6万吨,石灰岩(大理岩) 2万吨,建筑用(砂)石料一般地区3万立方米、大青山地区10万立方米,石墨3万吨,饰面石材0.5万立方米。
(四)矿山地质环境方面的目标
认真贯彻《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推进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实施矿山(责任人灭失)塌陷区、采空区、露天矿采空区回填和排土场治理工程,推行矿山清洁生产。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生产矿山恢复植被和防治污染为重点,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力度。2010年/2015年,新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达全面治理;新建、在建矿山土地复垦率要达能复垦的全面复垦; 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35%/50%,展望期2020年达60%; 闭坑矿山(2008年前)土地复垦率30/40%,展望期2020年达50%。
在一些地质灾害较严重旗县,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为我市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提供支持。
建立并实施“四项制度”,即矿山生态保护制度、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矿山用地复垦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证金制度;做到对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化。
具体规划内容及目标见专栏二。
专栏二 2008-2015年主要规划指标一览表
类别
|
规划内容(单位)
|
2007年
基期现状
|
2010年中期指标
|
2015年
期终指标
|
2020年
展望期指标
|
属 性
|
绿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
1:5万区域地质调查(千km2)
|
5.5
|
8.0
|
10.2
|
13.2
|
预期性
|
1:5万矿产远景调查(千km2)
|
0
|
3.0
|
7.2
|
13.20
|
预期性
|
新发现矿产地(处)
|
10
|
10
|
20(小型以上)
|
30
|
预期性
|
地热钻探(米)/孔
|
6000/2
|
12000/4
|
21000/7
|
45000/15
|
|
大中型矿山深部及外围找矿
|
/
|
/
|
1
|
2
|
预期性
|
铁新增资源储量(亿吨)
|
0.424
|
0.1
|
0.2
|
0.3
|
预期性
|
石灰岩新增资源储量(万吨)
|
17561
|
5000
|
20000
|
40000
|
预期性
|
白云岩新增资源储量(万吨)
|
213
|
3000
|
10000
|
20000
|
预期性
|
饰面石材新增资源储量(万立方米)米)
|
676
|
300
|
1000
|
1500
|
预期性
|
金新增资源储量(吨)
|
5.9
|
2
|
4
|
6
|
预期性
|
探矿权设置数量(个)
|
111
|
165
|
240
|
250
|
预期性
|
矿
产
资
源
开
发
利用
用
|
采矿权设置数量(个)
|
221
|
280
|
350
|
360
|
预期性
|
有色金属最低开采规模(万吨/年)
|
3
|
≥3
|
≥3
|
≥3
|
约束性
|
铁矿最低开采规模(万吨/年)
|
6
|
≥6
|
≥6
|
≥6
|
约束性
|
石灰岩矿最低开采规模(万吨/年)
|
0.5
|
≥2
|
≥2
|
≥2
|
约束性
|
普通建材矿最低开采规模(万立方米/年)
|
0.2
|
≥3
|
≥3
|
≥3
|
约束性
|
饰面石材矿最低开采规模(万立方米/年)
|
0.1
|
≥0.5
|
≥0.5
|
≥0.5
|
约束性
|
铁矿开采规模结构(大中型铁矿产能比例 %)
|
/
|
35
|
50
|
50
|
预期性
|
石灰岩矿开采规模结构(大中型石灰岩矿产能比例 %)
|
35
|
45
|
60
|
60
|
预期性
|
金矿开采规模结构(大中型金矿产能比例 %)
|
48
|
50
|
60
|
60
|
预期性
|
煤炭资源井下开采回采率(%)
|
55
|
60
|
65
|
70
|
约束性
|
非煤矿产开采回采率(%)
|
65
|
70
|
75
|
76
|
约束性
|
选矿回收率(%)
|
72
|
74
|
75
|
77
|
约束性
|
综合利用率(%)
|
40
|
42
|
45
|
50
|
约束性
|
矿
山
环
境
保
护
与
治理
理
|
新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
|
30
|
全面治理
|
约束性
|
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率(%)
|
18
|
35
|
50
|
60
|
约束性
|
新建、在建矿山(2008年后)土地复垦率
|
|
能复垦的全面复垦
|
约束性
|
闭坑矿山(2008年前)土地复垦率
|
18
|
30
|
40
|
50
|
约束性
|
第四章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工作意见》,紧紧围绕国家、自治区和呼和浩特市经济建设和资源开发战略,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利用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的引导作用,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统筹安排全市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资金,摸清全市矿产资源家底,以大青山Ⅳ级多金属成矿远景区与清水河—和林Ⅳ级非金属成矿远景区为重点,加强金、铁等金属矿产和石灰岩、白云岩、饰面石材等非金属优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与勘查,努力提高全市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
二、调查评价及勘查方向
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本市经济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结合本市成矿地质条件和已发现的主要矿产的特征确定勘查重点及方向。呼和浩特市北部的大青山Ⅳ级多金属成矿远景区存在许多重要的物探航磁异常、重力异常及化探综合异常,具有很大的找矿潜力,应进一步加强调查评价及勘查工作。
鼓励勘查金、铁、银、铅、锌、等金属矿产;鼓励勘查石灰岩、(大理)、白云岩、高岭土、饰面用石材(花岗岩、辉绿岩、玄武岩)、石墨等非金属矿产。
限制勘查稀土、硫铁矿、重晶石、萤石等国家所规定的限制勘查矿种。限制勘查600米以下第三系煤、800米以下白垩系煤、1200米以下侏罗系煤以及高硫、高灰煤炭。禁止勘查对环境极易造成破坏的砂金、泥炭等矿产。
三、勘查区域布局
(一)总体布局
根据呼市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找矿潜力,并结合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的情况,把呼和浩特市具有大的找矿潜力的大青山Ⅳ级多金属成矿带和清水--和林Ⅳ级非金属成矿带作为主要勘查地区,规划部署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工作。
(二)重点、鼓励、限制、禁止勘查区
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和本次规划的要求,依据全市矿产资源特点、地质工作程度及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考虑全市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因素,划定重点、鼓励、禁止、限制四类矿产资源勘查区,以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工作的科学安排和合理布局。(见附表9)。
1、重点勘查区
重点勘查区是指在规划区内,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的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划定的重点范围加强勘查活动的区域。自治区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我市没有重点勘查区的安排,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划定三合明矿外围勘查区为呼和浩特市的重点勘查区。
三合明矿区外围重点勘查区:规划面积达645km2, 在本勘查区内,加大异常的查证以及中大比例尺的物化探工作力度,充分发挥物探和化探工作在地质找矿中的作用,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优选出找矿远景及预查区,进行以主攻矿种铁、金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勘查工作,探求具大中型规模的矿产地,实现矿产勘查的重大突破,提交新的后备资源基地。
2、鼓励勘查区
鼓励勘查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鼓励进行商业性矿产勘查活动的区域。除能源矿产外,针对金属、非金属矿产的鼓励勘查区划定原则为:
⑴ 国内紧缺的矿种(Fe、Pb、Au等及)本地优势矿种石灰岩、白云岩、石墨、饰面石材等。
⑵ 具有找矿前景,目前资源短缺的“老、少、边、穷”地区。
⑶ 虽然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较高,但处于呼和浩特市的IV级成矿带内,成矿地质条件有利,并具有一定找矿线索和找矿潜力的地区。
按照鼓励勘查区划定原则,根据呼市成矿地质条件、矿产资源分布规律和找矿潜力,结合以往地质勘查工作的情况,把大青山Ⅳ级金属成矿带和清水--和林Ⅳ级非金属成矿带中的部分地段划定为鼓励勘查区。
专栏三 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鼓励勘查区
|
序号
|
名 称
|
面积(Km2)
|
勘查方向
|
1
|
清水河—和林非金属矿鼓励勘查区
|
4264
|
石灰岩、白云岩、花岗岩、高岭土、石榴子石
|
2
|
武川县大青山以北金、铁鼓励勘查区
|
3474
|
金、铁、石墨、大理岩、
|
3、禁止勘查区
禁止勘查区:是指在规划期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特殊功能区的需要,划定的禁止开展矿产资源勘查活动的区域。
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固体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依据将下列条件划定禁止勘查区:
⑴ 国家级、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自然保护区 ,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历史文物保护区(见附表17);
⑵ 军事禁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区;
⑶ 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区,防洪工程设施保护区;
⑷ 旗县政府所在地城区300米以内;机场、铁路、高速公路及重要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
⑸ 主要水系、重要湖泊、水库及重要的水源地;
本次规划划定下列地区划为禁止勘查区见专栏四:
专栏四 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止勘查区
|
序号
|
名 称
|
面积(Km2)
|
性 质
|
1
|
土默特左旗哈素海禁止勘查区
|
89
|
生态保护
|
2
|
和林县白二爷砂坝禁止勘查区
|
29
|
生态保护
|
3
|
和林—清水河古长城保护禁止勘查区
|
140
|
名胜古迹
|
4
|
大青山生态区禁止勘查区
|
2771
|
生态保护
|
在禁止勘查区内除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和经论证可以设置探矿权的国家重大项目以及油气、地热、地下水、矿泉水外,不得新设探矿权,已设探矿权的要根据不同情况,逐步有序退出。
4、限制勘查区
限制勘查区是指在规划期内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对矿产勘查活动实行一定程度限制的区域。
考虑到我市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较低,资源潜力很大,资源家底不清的矛盾较为突出,故在呼和浩特第二轮规划中考虑呼和浩特市特殊的地理位置,没有划定限制勘查区。
四、勘查准入条件
矿产资源勘查应坚持规划先行、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原则。
1、凡在呼和浩特市管辖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必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申请勘查的范围内不存在矿业权争议,符合相关的勘查规划区块设置,并属于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重点和鼓励勘查的地区。
2、根据市场总量的需求,科学合理投放非金属矿产资源勘查区块。
3、探矿权人必须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矿业权价款。已进行三年以上勘查工作的,要求探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勘查程度提交相应的地质矿产勘查报告。
五、地质勘查部署
(一)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
1、区域矿产调查工作
鉴于本市地质工作程度偏低的实际,甚至许多地区至今仍为空白区,需要完成的地质调查工作量很大。
到2015年底,规划完成对南部清水河-和林Ⅳ级成矿远景区的1:5万区域矿调共6幅,总调查面积约2200km2,在本区矿调的重点应是石灰岩、饰面石材花岗岩,但也要注意其金属成矿的可能;北部大青山Ⅳ级成矿远景区进行1:5万矿调共14幅,总调查面积约5060km2。(见专栏五、附表8)。
专栏五 呼和浩特市1:5万矿调工作部署建议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所在
地区
|
地理位置
|
图幅编号
|
工作起止年限
|
总工作量
|
附注
|
起始
|
终止
|
km2
|
1
|
1:5万清水河、杨家窑、五良太、三道营子、和林格尔、黑老窑幅区域地质调查
|
和林县、清水河县
|
111°30′~112°15′
39°50′~40°30′
|
K49E022016
K49E022017 K49E023016
K49E023017 K49E024016
K49E024017
|
2008
|
2014
|
2200
|
|
2
|
1:5万红山子、双玉城、希拉穆仁苏木、西乌兰不浪幅区域化探测量
|
武川县
|
110°30′~111°15′
41°00′~41°20′
|
K49E017011
K49E017012
K49E017013
K49E018012
|
2008
|
2012
|
1360
|
|
3
|
1:5万杨树湾、把什、兵州亥幅区域化探测量
|
武川县、
土默特左旗
|
110°45′~111°30′
40°40′~40°50′
|
K49E020012
K49E020013
K49E020014
|
2008
|
2010
|
1100
|
|
4
|
1:5万南房子、四合义幅、毫沁营、呼和浩特市、黄花窝铺、保和少、黄合少镇区域化探测量
|
武川县、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
|
111°15′~110°45′
40°40′~41°20′
|
K49E017015
K49E018015
K49E019015
K49E020015
K49E018016
K49E019016
K49E020016
|
2009
|
2015
|
2600
|
|
2、区域水文地质与环境地质调查
①1:25万旗、县(市)区域水文地质调查
部署建议:2008--2015年安排我市四个地区(呼和浩特市区、托县、和林格尔县和清水河县)开展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②1:25万区域环境地质调查
部署建议:2008—2015年开展呼和浩特市1:25万区域环境地质调查评价工作,为城市环境保护、环境治理和生态平衡建设提供科学的基础资料。
3、地质资料开发利用与研究
“十一五”期间,要通过系统总结地质调查和矿产勘查工作成果,全面掌握矿产资源现状,科学评价未查明矿产资源潜力,建立真实准确的矿产资源数据库,满足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需要。加强资料的二次开发与利用,综合研究已有地质、矿产、物探、化探、遥感及专题研究的成果资料,发掘一批可供进一步工作的矿点、矿化点、综合异常及勘查靶区。
围绕地质勘查工作的重点和疑难地质问题,开展科技项目攻关,积极推进先进成矿理论、找矿方法和勘查开发技术的推广应用。
(二)矿产地质勘查
1、非能源固体矿产勘查
“规划”期间,按照规划的矿产勘查区合理投放探矿权。金属矿产以金、铁、银、铅、锌等矿产为主攻矿种,非金属矿产以石灰岩(大理岩)、白云岩、饰面石材、石墨等矿产为主攻矿种,科学部署矿产勘查项目,通过综合勘查、综合评价的手段不断实现找矿突破。见专栏六。
专栏六 呼和浩特市非能源固体矿产勘查规划
序号
|
工作内容
|
规划项目安排个数
|
勘查面积
(km2)
|
主攻矿种
|
预期成果
|
1
|
预 查
|
100
|
1200
|
铁、金、银、铅、石灰石
|
新增资源储量: 铁0.1亿吨、金6吨。石灰岩2亿吨、白云岩1亿吨
|
2
|
普 查
|
60
|
600
|
金、铁、银、铅、锌、等金属矿产及石灰岩、白云岩、饰面石材、石墨、泥炭等
|
3
|
详 查
|
10
|
40
|
铁、金、银、铅、锌、石灰石
|
4
|
异常查证
|
30
|
100
|
铁、金
|
2、地下水水源地勘查
严重缺水地区供水水文地质勘查:
规划部署:2008—2015年开展呼和浩特市清水河县、和林格尔县干旱缺水地区人畜饮用水水源地勘查工作。
3、能源矿产勘查
固体能源矿产的勘查主要是进一步查明大青山煤田、清水河煤田的资源储量。
规划期间,我市在能源矿产方面的勘查重点是浅层地热资源的勘查,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在市区及周边地区,连片或分区开展测深和地热化探工作;在异常区开展地热钻探工作,查明地热资源的赋存状况,论证其开发前景,为呼和浩特市提供清洁能源。
六、勘查规划区块划分及管理
(一)勘查规划区块的划分
在本次工作中,全面的收集分析了呼和浩特地区以往的地质资料,特别是区域地质、区域化探、航磁等资料,编制了呼和浩特地区区域地质(物化探)工作成果图,详细了解了呼和浩特地区矿产的开发情况,在此基础上,划定出75处规划勘查区块(附图6、附表10)。
在北部大青山地区根据下述条件,划定呼和浩特市规划勘查区块24处:
1、地层、构造、岩浆岩条件;
2、航磁异常情况;
3、1/20万水系测量的金异常;70年代的1/5万水系成果因采样粒度、分析精度等因素只作参考;
4、已知矿床(点)情况
在南部和林—清水河地区根据下述条件,划定呼和浩特市规划勘查区块22处:
1、出露地层、岩浆岩条件;
2、已知矿床(点)情况;
在划定区块时,主要是保证各类异常的完整性,按基本区块划分,区块面积从紧从小。
专栏七 呼和浩特市落实自治区级主要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
|
序号
|
自治区规划
|
呼市细化落实
|
编号
|
名 称
|
工作程度
|
面积
(平方千米)
|
主要矿种
|
编号
|
面积
(区块数)
|
序号
|
1
|
KQ457
|
武川县双玉城南航磁异常查证
|
预查
|
7.67
|
铁矿
|
KQ5
|
18
|
5
|
2
|
KQ468
|
武川县大豆铺--大兰旗一带航磁异常查证
|
预查
|
26.91
|
铁矿
|
KQ19
|
40
|
19
|
KQ20
|
9
|
20
|
3
|
KQ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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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格尔县沙帽山一带金矿地质金矿普查
|
普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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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
|
金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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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Q46
|
35
|
46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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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Q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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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栜木沟矿区煤炭资源勘探
|
勘探
|
22.14
|
煤
|
KQ45
|
12
|
23
|
5
|
KQ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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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流通壕煤矿煤炭资源勘探
|
勘探
|
28.11
|
煤
|
KQ47
|
15
|
47
|
各区块工作程度大多为普查,只有少数区块部分地段达详查程度。
自治区规划在呼市划定了5主要勘查区块,本规划有6个区块为落实细化自治区规划划定的区块(见专栏七)。
(二)探矿权的管理
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面积为法律法规允许的勘查项目最大登记范围的探矿权。对布局不合理的现有探矿权,建议按勘查规划区块进行整合。对已经取得实质性地质成果,确需分割规划区块或探矿权的,必须由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合理性论证,通过予以分割,否则建议下次修订规划时考虑;一个探矿权可以包含多个成矿地质条件相似、连续的勘查规划区块;
1、规范探矿权的设置
严格控制探矿权投放数量。2010年末,全市探矿权数量控制在165个以内,2015年末,全市探矿权数量控制在240个以内;规划期内对未设探矿权的勘查规划区块,根据勘查工作需要设置探矿权。
对未划分勘查规划区的地区,应以国家基础性地质成果为依据,先进行规划区块的划分,再设置探矿权。在航飞区和1:5万矿调区内,原则上待工作成果出来后严格按照发现异常的分布范围整体市场出让,以便做到一个矿区整体勘查开发。
2、建立探矿权退出机制
严格执行探矿权注销、延续及变更制度。对布局不合理的现有探矿权,按勘查规划区块进行调整和整合。
在禁止勘查区内的探矿权要逐步合理有序退出。对圈面不探、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等法定义务、以采代探等经责令整改而逾期不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照探矿权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对有资源潜力,符合规划要求,需要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的,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勘查范围部分位于禁止勘查区或被禁止勘查区分割的,发现矿体延伸到勘查区外,需整体勘查的;因提高工作程度需调整勘查区范围的;因主勘查矿种发生变化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均应及时办理相应探矿权变更。
第五章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
一、开发利用方向
为最大限度地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根据全市矿产资源的稀缺和丰富程度,在满足国家、自治区需求的条件下,实施全市矿山开发企业总量调控,以促进矿产资源开采总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鼓励开采铁、金、银、铅、锌等国民经济发展急需的金属矿产,鼓励开采与呼和浩特市建设密切相关的石灰岩(大理岩)、饰面石材、石墨、白云岩等非金属矿产。
根据国家政策,禁止开采可耕地砖瓦用粘土、 禁止将优质白云岩、石灰岩等作为普通碎石建筑材料开采。
二、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布局
(一)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区域布局
为了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布局的调控能力,规范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十一五”期间,要积极构筑与全市经济发展相适应,与全市工业战略布局相协调的矿业开发利用格局。确立三合明外围铁多金属矿产集中区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规划重点区域。
依据法律、法规和我市矿产资源分布及开发现状,综合考虑国家和自治区主体产业政策及环境、安全等因素,确定全市重点开采区,划分禁止、限制、鼓励开采区,引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向和开采布局,明确各类规划区内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规模、时限要求和准入条件及相应的管理措施(见附表11)。
1、矿产资源规划重点开采区
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是指在矿产资源比较集中、资源赋存和开发利用条件好的地区,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过程的调控管理,在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特点、勘查程度、开发利用现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因素及其动态变化的基础上,划定的进行重点规划和统筹安排的区域。
三合明矿区外围规划重点开采区
三合明矿区外围主要包括后卜子铁矿、后书记铁矿、小南沟铁矿、乌尔黑沙铁矿、泉子沟铁矿等。面积为645km2。
矿产资源规划重点开采区的管理:
加快重点开采区内已有采矿权的合理整合。现有矿山企业要上规模、上档次,使产量与占用矿山储量相匹配,把矿山企业做大、做强,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自觉维护重点开采区矿山企业的采矿权益和矿业秩序。对于重点开采区内尚未开发的矿区,应严格按照开采规划区块优先设置采矿权。资源重点配置给大中型采选加工一体化的联合企业或“三率”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优秀企业,组织规模开发。要加强重点开采区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落实‘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努力实现“边开采,边治理”。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方针,创建文明生态矿区。
2、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
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是指规划期内按照矿产资源供需关系、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规划要求,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鼓励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区域。依据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及分布特征划分7个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详见专栏八。
专栏八 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鼓励开采区
|
序号
|
名 称
|
面积(Km2)
|
性 质
|
1
|
武川县后营子—德胜沟乡—可镇金、铁矿资源鼓励开采区
|
950
|
老少边穷、具有资源潜力地区
|
2
|
榆林—黄合少建筑材料资源鼓励开采区
|
471
|
3
|
和林县东部饰面石材资源鼓励开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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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
|
4
|
清水河县窑沟白云岩、高岭土资源鼓励开采区
|
322
|
5
|
清水河城关镇石灰岩资源鼓励开采区
|
518
|
6
|
清水河县十三号—石峡口花岗岩石材资源鼓励开采区
|
64
|
7
|
新城区保合少建筑材料资源鼓励开采区
|
70
|
矿产资源鼓励开采区的管理:
认真做好鼓励开采区的开发规划,合理划分开采区块,有计划的安排矿业权投放,使矿山企业在鼓励开采区集中。鼓励开采区内的开采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开采回收低品位矿石、难选冶矿石、尾矿,在政策上给予倾斜,并在税收上给予优惠。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尽职尽责,自觉维护矿业秩序,稳定矿山生产,促进鼓励开采区健康发展。
3、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
指在规划区内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或国家特殊需要,受经济、技术、安全、环境等多种因素制约,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实行一定限制的区域。
呼和浩特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主要是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生态保护区。详见专栏九。
矿产资源限制开采区的管理:
生态保护区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置矿业权,必须要求有新的技术方法和合理的施工、开发技术方案,并经相关部门可行性论证通过;必须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专栏九 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限制开采区
|
序号
|
限制理由
|
名 称
|
面积(Km2)
|
备 注
|
1
|
地质灾害易发
|
清水河县黄河沿岸地质灾害易发区限制开采区
|
68
|
固体矿产限
|
4、固体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
禁止在国家、自治区、市、旗县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重要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城镇周边、重要交通干线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进行露天开采矿产资源,禁止在军事禁区、主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及周边一定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等均属于矿产资源禁止开采区。本次规划具体划定的主要禁止开采区(见专栏十)如下:
专栏十 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禁止开采区
|
序号
|
名 称
|
面积(Km2)
|
功能性质
|
1
|
主要交通要道及呼和浩特、土默特左旗城区禁止开采区
|
600
|
重要城镇及交通要道
|
2
|
大青山生态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
2771
|
生态环境保护
|
3
|
土默特左旗哈素海保护区禁止开采区
|
87
|
4
|
和林县白二爷沙坝禁止开采区
|
30
|
5
|
和林--清水河县古长城保护禁止开采区
|
68
|
名胜古迹
|
禁止开采区的管理政策:杜绝在禁止开采区内新设置矿业权;已经设置的采矿权应限期逐步退出。造成环境破坏的要及时治理。
(二)合理划定开采规划区块范围
依据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地质背景及勘查开采现状、技术、安全、交通、行政区划等因素,规划采矿区块的主要原则是:
1、金属矿产,对已有采矿权的规划区块,分析其资源储量保有情况,产能情况,如达到或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规划的总体要求,则予以保留,否则,要按区块管理的要求进行整合;对于已提交详查报告,并进行资源储量评审及备案的,所在区域无特殊的禁采要求的本次划为规划开采区块。
2、非金属矿产,对已持采矿权的规划区块,分析其资源储量保有情况(一般建材矿保有资源储量大于5万吨(立方米),饰面石材矿保有资源储量大于3万立方米的),产能情况如达到或通过整改可以达到规划的总体要求,则保留其规划的开采区块,否则,要按区块管理的要求进行整合;对于一般建材类的(普通建筑砂石料)在大青山南坡的,只保留植被稀疏的哈拉更沟、哈拉沁小沟、霍寨沟和察素齐西沟内的采矿权。
3、本次共划定开采规划区块197个(附图6、附表12),其中173个已设置采矿权,24个未设采矿权。
4、自治区规划将本市目前已为详查的探矿权范围,规划为19个采矿权区块,来指导未来矿权的设置,本规划进行了细化落实。
开采规划区块是矿业权设置和整合的主要依据。一个开采区块原则上只设置一个采矿权;开采规划区块确需分割或合并时,必须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开采规划区块内的采矿权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设置。对已有采矿权的区块,符合规划要求的予以保留,布局不合理的要按开采规划区块管理要求进行整合。
对勘查工作、资源储量达到可开发利用程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布局合理、采矿权总数不突破规划调控指标、满足开采准入条件的探矿权,可以转采矿权;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允许矿业权人通过整合满足采矿权设置要求;同一个区块内的多个探矿权查明资源后,在充分考虑探矿权人的利益基础上,本着整体开发的原则整合为一个采矿权。
(三)加强建筑用砂、石矿开发的管理
近年来,呼和浩特市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基本建设规模也在不断加大,对建筑材料的需求也逐年增加,建筑用砂石做为普通基本建筑材料,需求钢性较强;目前,呼和浩特地区的砂石年钢性需求量已达600万立方米,而呼和浩特9个砂石采矿证的核定生产能力仅有几十万立方米,加上水务部门河道治理采砂量也不足呼和浩特实际砂石年消耗量的零头,这说明由于供需严重失衡,导致的在建筑用砂、石方面无证开采或乱采滥挖现象已很严重,如不从源头上解决这一问题,破坏耕地采砂现象以及矿业开发秩序的混乱局面将难以得到有效根治,环境恢复治理费及资源税等也流失严重。
呼和浩特市目前建筑用砂、石矿开发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大青山山区为重要的生态保护区,限制或禁止开采;
2、近山洪积扇多为水源地及城市及主要交通要道保护区,也禁止开采砂、石粘土;
3、铁路南侧砂、石粘土资源丰富地区多为跟耕地、林地、基本农田,矿权设置有限制;
众多条件制约,使矿政管理部门无法发证,而无证开采、盗采等则不受上述条件制约,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利益催生盗采砂、石、粘土活动禁而不止。
为有效缓解呼和浩特市建筑用砂、石、粘土需求矛盾,解决由此产生的一系列问题,呼和浩特市砂、石、粘土矿应采取以下步骤:
1、建筑用砂、石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及生产能力的确定应以保证市场钢性需求为前提合理配置;
2、发放地区应以山前洪积扇砂、石资源丰富区,无证开采猖獗的地区为主;
3、修编第二轮土地利用规划时,合理调整土地用途,将市内砂、石资源较丰富的地区调整为矿业开发规划区域,为砂矿开发留出空间;
4、与土地整理挂钩(或要达到土地整理的效果),在大青山南坡山前发放砂、石、粘土矿采矿许可证时,选择附近地平面标高设为统一的开采最低标高,采矿结束,形成的平地重新规划,作为耕地或绿化用地。
三、调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结构
(一)矿山企业规模优化
1、严格新建矿山准入条件
本着做大、做强、现代化、高起点的要求,严格审查新建矿山企业的资质条件;严格执行新建矿山企业的准入条件,包括法律法规准入条件、资源准入条件、生态环境准入条件、规划准入条件等。依照矿产资源和主要矿区(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实现新建矿山企业生产能力、占用储量与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宜,从源头制止低水平矿山重复建设。
新建非煤矿山原则上一个矿床设置一个矿山企业,建设规模必须与矿床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并满足规划所设定的最低生产规模。
新建矿山由探矿权直接转为采矿权的,必须坚持“大矿大开、整装开发”的原则,对勘查区块内已发现的矿种和共伴生组分进行综合评价,末提交勘查区域内总体普查以上(含普查)报告的,不得提交部分区域的详查或勘探报告并转为采矿权。
2、现有矿山企业结构调整
依靠体制创新和企业改制,提高现有矿山企业开采规模和科技含量,坚持“大矿兼并小矿、小矿联合大矿、下游加工企业整合上游矿山企业”的原则,通过改组、联合、兼并、转让和控股等形式,组建矿产开发和加工的矿业集团公司,提升矿山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实现产业升级。
按区域、矿种建立矿山企业淘汰退出机制,淘汰落后,扶优扶强。对于规模特小、生产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存在安全隐患和开采规模与占用储量不相适应矿山,要限期改造和整顿。对资源枯竭、严重污染环境、资源利用率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以及长期亏损的矿山企业,依法关闭或破产。对无合法矿石来源、规模达不到产业政策要求、非法建设的选矿厂及矿产品加工企业要依法实施关闭。
不符合产业政策、产能落后的矿山下游企业,要分类整改;达不到产业准入标准的企业,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坚决关闭或停产。“十一五”期间, 逐步淘汰入选矿石量6万吨/年以下的铁选厂、入选矿石量3万吨/年以下的铜铅锌选矿厂、金矿露天氰化堆浸、混汞法选金。
(二)矿山产业结构调整
1、矿产品结构调整
遵循国家、自治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优化能源产业、贵金属产业、非金属产业的矿产品结构,推动呼和浩特市能源、冶金、化工、建材等循环经济产业链和新型工业化的进程。
能源矿产:加大煤炭生产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力度,鼓励地热资源的勘查及开发。
金属矿产:鼓励呼市地区炼铁(钢)厂的搬迁、改造,加强铁精粉就地利用的能力,拉长产业经济链; 在金矿方面,西部要以彤力矿业公司、东部要以国金矿业公司为龙头,建立冶炼加工车间,产出成品金,改变现在呼和浩特地区金矿产品为金精粉的格局。
非金属矿产:利用呼和浩特市石灰岩(大理岩)、白云岩、石墨、饰面石材资源丰富的条件,开发以大理岩、石灰岩、白云岩为原料的新型建材、化工产业,提高非金属矿产深加工产品的附加值。大力发展高效、优质、低耗、环保的新型干法水泥,推广悬浮预热器和窑外分解技术;发展水泥生产余热发电,调整单一的水泥产品结构。严禁将优质石灰岩、白云岩作为普通建筑碎石开采。
2、技术结构调整
推广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有利于安全生产、有利于减轻矿工体力劳动的先进采矿技术和装备。淘汰手工采矿和穿洞式巷采等落后开采方法,规划期末煤矿机械化程度不低于80%,非煤矿的机械化程度不低于50%。通过技术改造,实现采矿和选冶设备的更新换代和机械化生产,促进产业升级,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选冶企业的工艺技术及装备水平,促进产品升级,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参与市场的竞争能力。
四、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节约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是发展循环经济、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保障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要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要求,强化矿产资源综合勘查与评价、综合开发利用、生产消耗、废弃物利用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
(一)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的条件和方向
从发达国家的发展历程看,当一个国家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的发展时期,对资源的需求会急剧增加,而我国在“十一五”期间正处于这一特殊发展时期。据国家有关部门论证,到2020年,我国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作用的45种主要矿产中,将有10种短缺、9种严重短缺。因此,我市应该充分抓住发展机遇,利用我市的各种资源,加强综合利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呼和浩特市金属矿产资源成份较为复杂,多数矿产存在着贫矿多、共伴生矿多、难选冶矿多、富矿少的“三多一少”问题,应用新技术、新手段、新方法,科学地开发利用这些资源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在开发利用主要矿产时,要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统一规划,综合开发、综合利用。
煤炭资源:
对煤炭资源做好的综合开发利用工作和综合勘查工作,在开发煤炭资源时,做好矿区共伴生耐火粘土、高岭土、煤矸石、铝土矿及煤层中的煤层气的综合评价和开发利用可行性论证。以煤炭开采、洗选和利用过程中产生的煤矸石、煤系高岭土、铝土矿、耐火粘土、粉煤灰、矿井水等为重点,积极开发下游产品。构建煤矿开采-洗选-煤矸石-新型建筑材料等产品和废弃物节约与综合利用产业链,建设循环经济示范项目。
金属矿产:
金、银矿:通过加强矿产资源综合勘查和综合评价,最大程度地利用各种矿产资源。在勘查区块内,除做好主要矿种的勘查外,对于区内共生伴生的矿产,应该全面勘查和评价。鼓励新类型多金属共(伴)生矿的技术研究,鼓励铜、铅、锌、银多金属矿湿法提取新技术的研究,鼓励跟国内的科研单位和高校交流合作,提高呼和浩特市矿山企业的技术及管理水平。
目前对于金、银等贵金属的综合利用,要加强贵金属提取技术研究和选冶过程中伴生稀有、贵金属的综合回收;对于目前技术工艺难以解决,或者经济上不合理,而暂时难以利用的资源,要合理堆放、妥善保护,防止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铁矿:在开发利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成矿地质环境条件及矿床特征,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资源保护与综合利用。要通过小矿山整合等措施,促使矿山企业规模化经营和提升矿山技术设备水平,提高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及铁精粉的质量;要加强超贫磁铁矿的采选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矿山固体废弃物主要推广矿山废料生产各种彩色面砖、地砖、承重砌块、砂石料等技术,实现废弃物综合利用。
非金属矿产:
要通过研究和引进新技术、新装备、研发新产品、新材料、提高非金属矿产的价值。加强非传统矿物原料的应用研究,进一步开发矿物复合材料、特殊性能的非金属功能材料与结构矿物材料,扩大矿产资源的应用领域。在兼顾大宗非金属矿产开发利用的同时,加大非金属矿深加工技术的推广示范。
(二)矿产资源节约利用指标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批准的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三率”指标和共伴生矿产的综合利用水平均应达到设计要求。努力提高矿产资源的采矿回采率和选矿回收率。到2015年,采矿回采率平均提高3-5个百分点,其中煤炭的开采回采率达到65%以上,非煤矿山力争达到75%;到2020年,采矿回采率平均提高3-5个百分点,选矿回收率提高3~5个百分点。到2015年,综合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到2020年,达到区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五、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的政策措施
按照“有偿有序、供需平衡、结构优化、集约高效”的要求, 从制度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不断推进矿产资源管理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促进矿业开发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又好又快地发展。
(一)加强采矿权市场管理,控制采矿权投放数量
1、矿产资源配置以服从服务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为原则,向资源综合利用等重点项目倾斜;
2、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必须坚持大矿大开、整装开发的原则,生产能力、资源储量及矿山服务年限原则上要达到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最低规模要求,方可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
3、严格控制采矿权投放数量。2010年末,全市采矿权数量控制在280个以内,2015年末,全市采矿权数量控制在350个以内(包括普通建筑材料开采点)。
(二)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
加强对地质勘查与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矿业权人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正常的勘查、开发秩序。坚决打击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依法关闭超层越界、生态破坏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确保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根本好转和规划目标的全面实现。
加快完善矿业权市场建设,全面推行矿业权有偿使用制度,大力培育勘查开发资本市场、勘查开发技术市场、勘查开发信息市场,规范矿业权流转市场,通过创造良好的法制和矿业投资环境,吸引和规范国内外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参与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通过引进国内外投资规模大、技术水平高、资源转化能力强的大项目,推动我市矿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加快矿山资源整合进度,优化矿山企业规模
“十一五”期间,将以金、铁、石灰岩、饰面石材等为重点矿种,对中型以上矿产地及其周边地区、矿业权密集区、主干公路、高速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及重点成矿区带为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对规划禁止开采区内的矿山企业及污染环境的下游加工企业进行专项整治和关停。
对全市所有非煤矿产资源按市矿产资源整合方案进行资源整合。以关闭促整改,以整改促整合,以整合促提高,不断实现非煤矿产资源探、采、选、冶一体化要求。重要矿区的资源整合要向优势企业集聚,形成一个矿区只有一个采矿主体的格局。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水平要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要明显改善。(见附表15)
第六章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脆弱,地表水缺乏,干旱少雨,蒸发量大。水土流失相对严重,土地沙化、荒漠化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矿产资源开发中环境保护工作滞后,多数矿坑未及时平整复垦。随着矿业开发程度的提高,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呼和浩特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屋建筑对普通建筑材料的砂料、片石、砖瓦粘土等矿产品需求较大,城市周围无证开采砂石和加工窑点较多,直接影响城市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北部山区的黄金、铁矿、石墨、水泥原料及南部地区煤、石灰岩矿山的开发,对当地的居民生活、居民健康、社会环境形成了一定的影响,地质环境治理工作任务也比较艰巨。
为了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政府加大了对矿业秩序的治理整顿,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虽有所缓解,但所造成的环境破坏问题仍不容忽视。加快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最大限度地减少矿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对于环境安全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明确治理责任,强调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做到环境与经济、资源、社会协调发展。
一、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分区
根据呼和浩特市矿业开发对地质环境影响、破坏程度,综合考虑矿山地质环境背景,地质环境问题现状及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难易程度,特别要考虑矿山地质环境对人居、工农业生产、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按照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划分出不同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区域。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分区的原则和方法
①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
②坚持矿山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控制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③坚持“监测、保护与科学研究、科学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以上原则和呼和浩特市实际情况,划分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重点治理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一般治理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点区,一是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该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地质环境破坏严重、社会经济影响大;二是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多属闭坑矿山和采矿权灭失的矿山;三是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小的矿山密集地区、矿业秩序较为混乱而导致安全隐患的地区,铁路、国道、省道两侧的直观可视范围内区域;四是国家和自治区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五是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的环境问题随时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六是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
呼和浩特市在规划期内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分区(见专栏一十一)
专栏一十一 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重点治理区分区
|
序号
|
分区
名称
|
所在行政区
|
主要
矿种
|
开采
规模
|
生产
现状
|
开采
方式
|
治理对象
|
1
|
大青山南坡及山前地区
|
市区/土默特左旗
|
建筑用砂、石料
|
小型
|
生产/闭坑
|
露天
|
采矿场土地复垦,清除采矿掌子面危岩体,客土喷播,恢复植被。
|
2
|
大青山北坡地区
|
武川县
|
金、铁、石灰岩
|
小型
|
|
露天
井采
|
废石堆固坡、覆土,恢复植被;修导流防护坝。完善“三废”排放设施,选矿废水、液达标排放。
|
3
|
黄河清水河段两岸一定范围内
|
清水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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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岩、石灰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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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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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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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井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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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石堆固坡、覆土,恢复植被;修导流防护坝。完善“三废”排放设施,选矿废水、液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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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主要是指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破坏,但是破坏程度不如重点治理区强烈;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但是影响程度较重点治理区相对较弱,这些区域可以作为矿山地质环境远期治理区。如小型煤矿群采矿区、非金属建材类矿区等。呼和浩特市在规划期内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分区(见专栏一十二)。
专栏一十二 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一般治理区分区表
序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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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区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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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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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矿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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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
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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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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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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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 理 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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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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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石灰岩矿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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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灰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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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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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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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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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场土地复垦,废石堆固坡覆土恢复植被,疏浚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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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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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花岗岩矿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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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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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岗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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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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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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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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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场土地复垦,废石堆固坡覆土恢复植被,疏浚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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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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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青以北
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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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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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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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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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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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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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场土地复垦,废石堆固坡覆土恢复植被,疏浚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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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重点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生态地质环境的保护与治理。针对呼和浩特市矿山地质环境客观存在的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对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和部署。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重点工程确定原则:
①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结合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矿山地质环境现状,全面规划,统筹安排。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重点治理工程结合起来,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②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的原则
本着轻重缓急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严重区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严重区的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工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的区域,对当地人民生命财产构成严重威胁的矿山;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后社会环境、经济效益明显的矿山分阶段实施。
规划我市重点治理项目主要是交通干线两侧闭坑矿山,优先安排对人居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大、危害重、治理效益显著的老矿山。治理方法是停产矿洞(坑)封堵回填,削坡、矿区平整、覆土,种草植树。目标是通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将显著提高。
规划我市落实“十一五”期间作为自治区级重点工程有6项 ,呼和浩特市级重点治理工程有5项 ,具体工程见专栏一十三。
在规划期内要加强对现有生产矿山的监督管理和环境监测,矿山“三废”排放必须符合当地有关要求,废渣、废石和矿石的堆放和处理要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的规定和治理要求。严格禁止在大青山前坡、呼包高速公路直观可视地区新建露天开采矿山和采矿点,对该区现有的露天开采矿山企业或采石点搬迁到坡北与城市有屏障地区,并要做好植被恢复工作。(见附表16)。
专栏一十三 呼和浩特市(2008—2015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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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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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工程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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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
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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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面积
(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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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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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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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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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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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大青山前采石场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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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坑回填
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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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采砂坑0.5km2,白灰矿1.2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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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坑回填900×104m3,白灰矿平整覆土60×104m3,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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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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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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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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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中后河金矿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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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竖井
废石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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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2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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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竖井封堵100多眼、废石堆平整、覆土25×10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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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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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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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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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大青山金矿地质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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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陷区、尾矿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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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0.5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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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陷区剥离土10×104m3,回填土10×104m3,装运矸石土5×104m3,回填土并压实5×10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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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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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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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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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后石花金矿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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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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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陷区0.005km2,固体废料场
0.03 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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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陷区回填覆土1.2×104 m3,废料场清运覆土14×104 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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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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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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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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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石灰岩矿区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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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场
废石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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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0.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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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场回填覆土2.2×10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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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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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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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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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包高速公路两侧砂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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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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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坑0.5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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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土方900×10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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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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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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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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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南沟—万家沟环境治理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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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万家沟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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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复垦面积15 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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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矿洞封堵回填,矿区平整、覆土,种植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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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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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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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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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河环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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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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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复垦面积44 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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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市区环境整治项目,关闭小采砂场,河岸植树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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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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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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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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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川县冀东水泥厂采矿场采矿边坡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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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场边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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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坑0.5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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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填土方900×10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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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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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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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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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地面塌陷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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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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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复垦面积2 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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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整、回填、覆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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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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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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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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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水河县窑沟乡塔尔梁村地面塌陷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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塌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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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复垦面积20 k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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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矿洞封堵回填,矿区平整、覆土,种植树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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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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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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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制度
(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1、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
为加强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证金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将依法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机制。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由签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出。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要严格执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新采矿权人接替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逐步进行治理。
(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对新(扩)建矿山,执行了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提供必要的科学依据。矿山建设与环保工程必须做到“三同时”。当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新采矿权人接替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责任人已经灭失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规划逐步进行治理。
(三)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
对于新建矿山地质环境的保护,坚持矿山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新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采率、共生矿床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见附表16。
四、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一)新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对新建(改、扩建)矿山,坚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矿山地质环境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把好关。采矿权申请人自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矿区范围的批复后,必须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新建矿山企业必须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同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新建(改、扩建)矿山必须满足和达到批准的矿山设计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废弃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满足规定的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要求,具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和矿山地质环境防护工程必须与采矿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同时,新建矿山应做好采矿活动对自然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估,预防环境条件的剧烈变化所引起的地下水位突降、地表植被土层严重破坏、草原沙化、山体滑坡等的发生发展。
(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对生产矿山,要完善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所有矿山企业都要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并存储保证金。采矿权人变更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或变更生产规模,均应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要有计划地进行,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周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工后,采矿权人向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工程验收申请,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有关标准实施验收,验收合格后,退还相应额度的保证金及利息。
加强矿山企业年检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和保证金存储证明是办理采矿许可证登记、年检的必备材料。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和土地复垦任务必须提出具体要求,确定分期治理目标,并定期进行检查。
明确造成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责任主体。采矿权发生转让的,由获得采矿权的采矿权人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对于历史遗留的国营老矿山形成的环境问题,采取以国家投入为主、地方政府投入为辅的投资办法进行恢复治理。对于企业改制后期形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采取“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企业负责治理。
(三)闭坑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建立闭坑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审批制度,明确矿山闭坑的环境达标要求。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矿山闭坑,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初步验收。1年后,由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及相关标准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保证金及利息的返还手续。
采矿权人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治理,或者治理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治理费用从采矿权人存储的保证金中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费用超出已存储保证金及利息的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
当前存在的闭坑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多数是历史遗留、矿业权灭失或群采、乱挖造成的,这部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问题要列入土地复垦计划,按计划逐步实现治理(见附表16)。
第七章 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
一、建立和完善规划体系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布局和要求,按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和职责范围,本着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的原则,编制《呼和浩特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所属旗、县、区要依据本《规划》编制本地区矿产资源保护和监督管理的规划,形成三级规划体系。三级规划在各自的适用范围内具有同等效力。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与勘查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和重要矿种的全市性专项规划必须服从本《规划》。
二、严格规划的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全国矿产资源规划》、《自治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本行政区内的贯彻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同级规划。市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旗、县、区级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本《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必须严格执行。对不符合本《规划》的项目,不得批准立项,不得审批和颁发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用地申请。
要把规划纳入执法监察范畴,实行规划实施领导责任。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规划的实施列入目标责任制,并定期进行考核检查,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对规划的实施要加强领导和协调,保证规划的落实。要及时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对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非法开采矿产资源或者破坏矿产资源的,要坚决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拓宽融资渠道,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力度
逐步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为实施规划提供资金保障,有效利用国家、自治区对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的资金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引导企业对商业性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投资,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投资。加大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力度,为呼和浩特市国民经济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增强矿产资源领域投资强度,鼓励有条件的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债券、项目融资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使商业性投资成为规划实施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和开发利用规划目标的实现。
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各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
利用现代网络,建立市、县(旗)两级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矿业权审查、规划分区管理、规划成果管理查询统计、分析输出、辅助决策和监控功能,推进政务公开,以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建立长效的监管机制。
在现代化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善各种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测和反馈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水平、矿山生态环境等的动态变化及规划的实施情况,准确及时了解国内外矿产资源市场动态及科技信息,开展相应的对策研究,推动规划管理的科学化。
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引起社会对搞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好矿山地质环境的广泛重视,提升矿产资源规划的社会地位,使规划切实成为指导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的纲领性文件。
五、建立健全分阶段实施计划和规划评估制度
规划评估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必要环节。在规划实施的一定阶段适时进行评估,有利于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大实施力度,保证规划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及时调整和修订规划内容,更好地发挥规划的重要作用;有利于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要紧紧围绕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政策措施进行规划评估。对规划执行效果、目标任务的实现程度做出分析评价,对规划制度建设情况和违反规划执行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作为调整规划和修订规划的重要依据。
规划实施期间,经评估需要调整的规划,要由原规划编制部门提出规划调整意见,按规定程序审批。
六、加强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提高矿产资源利用和规划的编制水平
建立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保护科技创新体系,通过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大示范工程等实施,加强自主创新和引进再创新,加强矿产资源勘查与评价、开发利用与保护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的研究与推广,积极发展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
提高矿产资源规划人才队伍能力素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人才培养的投入。加强对稳定的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队伍的建设,逐步实行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资质制度,在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的水平的同时,造就一支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科技人才队伍,通过队伍组织协调、技术操作、支撑管理、科技攻关能力的发挥,提升规划实施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