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 自 然 资 源局
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规划院
2021年10月
目录
本次规划共3个地块,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快速路以西,察哈尔大街以北。
该3个地块现状为空地,面积共9.82公顷。地块西侧为联通云计算中心。周边除快速路外无城市路网。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9年修订);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
6.《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7.《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
8.《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0.《城市停车规划规范》(BG/T51149-2016)
11.《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12.《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导则》,2009;
13.《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停车设施配置标准》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15.其他相关的法规及规范及呼和浩特市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二)修改原因
新城区政府拟在这三个地块引进航天六院项目。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与原控规相符,本次调整仅调整该地块的建筑高度。由于该地块处于机场净空区,本次调整决定不对建筑高度做强制性要求,具体高度以民航的相关要求为准。
1.3个地块在原控规中均为科研用地,原规划控制指标为:地块A(XC11-12-11)用地面积3.25公顷,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35米,绿地率≥35%;地块B(XC11-12-04)用地面积4.2公顷,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35米,绿地率≥35%;地块C(XC11-12-08)用地面积2.37公顷,容积率≤1.1,建筑密度≤30%,建筑高度≤24米,绿地率≥35%。修改后地块用地性质不变,为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地块A(XC11-12-11)用地面积3.25公顷,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5%;地块B(XC11-12-04)用地面积4.2公顷,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5%;地块C(XC11-12-08)用地面积2.37公顷,容积率≤1.1,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其中建筑高度不做强制性要求,具体高度以民航的相关要求为准。调整后配套设施配建情况为:地块A(XC11-12-11)和地块B(XC11-12-04)取消公共厕所和垃圾站的配置;地块C(XC11-12-08)取消开闭所、换热站和公共厕所的配置。
2. 地块配建机动车车位数依据《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按0.5个/100m2。
3.规划方案需满足消防、安全疏散、人防、交通管理、微波通道等相关规范要求。
4. 注意与周边用地的交通组织,地块出入口应有两个不同方向。
5. 规划方案应结合周边实际情况,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形成舒适的视觉景观。
呼和浩特市 自 然 资 源局
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规划院
2021年10月
目录
本次规划共3个地块,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科尔沁快速路以西,察哈尔大街以北。
该3个地块现状为空地,面积共9.82公顷。地块西侧为联通云计算中心。周边除快速路外无城市路网。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9年修订);
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
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4.《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5.《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2013)
6.《呼和浩特市城乡规划条例》(2017)
7.《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
8.《呼和浩特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9.《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10.《城市停车规划规范》(BG/T51149-2016)
11.《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3;
12.《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导则》,2009;
13.《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停车设施配置标准》
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
15.其他相关的法规及规范及呼和浩特市政府及规划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二)修改原因
新城区政府拟在这三个地块引进航天六院项目。用地性质为科研用地,与原控规相符,本次调整仅调整该地块的建筑高度。由于该地块处于机场净空区,本次调整决定不对建筑高度做强制性要求,具体高度以民航的相关要求为准。
1.3个地块在原控规中均为科研用地,原规划控制指标为:地块A(XC11-12-11)用地面积3.25公顷,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35米,绿地率≥35%;地块B(XC11-12-04)用地面积4.2公顷,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建筑高度≤35米,绿地率≥35%;地块C(XC11-12-08)用地面积2.37公顷,容积率≤1.1,建筑密度≤30%,建筑高度≤24米,绿地率≥35%。修改后地块用地性质不变,为科研用地,规划控制指标为:地块A(XC11-12-11)用地面积3.25公顷,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5%;地块B(XC11-12-04)用地面积4.2公顷,容积率≤1.5,建筑密度≤40%,绿地率≥35%;地块C(XC11-12-08)用地面积2.37公顷,容积率≤1.1,建筑密度≤30%,绿地率≥35%。其中建筑高度不做强制性要求,具体高度以民航的相关要求为准。调整后配套设施配建情况为:地块A(XC11-12-11)和地块B(XC11-12-04)取消公共厕所和垃圾站的配置;地块C(XC11-12-08)取消开闭所、换热站和公共厕所的配置。
2. 地块配建机动车车位数依据《呼和浩特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停车设施配置标准》,按0.5个/100m2。
3.规划方案需满足消防、安全疏散、人防、交通管理、微波通道等相关规范要求。
4. 注意与周边用地的交通组织,地块出入口应有两个不同方向。
5. 规划方案应结合周边实际情况,与周边建筑相协调,形成舒适的视觉景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