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在自然资源部举办的生态文明大讲堂(2024年第四讲)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同志就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作辅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作过部分修改,随着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矿产资源法亟须修改完善。本次修订可谓是一轮真正的大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由原来的7章53条修改为8章80条,适应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充分总结矿业权出让等改革实践经验,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其中,关于矿业权方面,确立了矿业权市场价值,规范了矿业权市场交易活动等。新矿产资源法有很多新的变化,有很多亮点值得关注。
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在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还建立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魏莉华同志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魏莉华说,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决摒弃“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是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一大特色。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明确勘查开采工艺、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较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同时,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
11月21日,在自然资源部举办的生态文明大讲堂(2024年第四讲)上,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同志就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作辅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现行矿产资源法制定于1986年,1996年、2009年作过部分修改,随着我国矿产资源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矿产资源法亟须修改完善。本次修订可谓是一轮真正的大修,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由原来的7章53条修改为8章80条,适应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新形势新要求,充分总结矿业权出让等改革实践经验,将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其中,关于矿业权方面,确立了矿业权市场价值,规范了矿业权市场交易活动等。新矿产资源法有很多新的变化,有很多亮点值得关注。
强化矿产资源保护。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在明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还建立了战略性矿产资源特殊保护制度,将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重要矿产资源纳入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并对其中部分特殊矿产资源实行保护性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原则上不得压覆;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确需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完善矿业权相关制度。魏莉华同志表示,新矿产资源法全面推进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规定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这是重大的制度创新,是对矿产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对提高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专门的矿业权物权登记制度,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一证载两权”的特点,即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既是物权证书,也是行政许可证书。新矿产资源法实行矿业权物权登记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许可相分离的制度。魏莉华说,作为物权证书的矿业权证书,与作为行政许可证书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属性。非依法律规定,非经法定程序,矿政管理机关不得随意注销矿业权人的矿业权证书,不得随意剥夺矿业权人的物权。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贯彻党中央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坚决摒弃“重开发、轻保护”“先污染、后治理”,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机统一,是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的一大特色。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明确勘查开采工艺、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要求,在勘查、开采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较少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同时,完善矿区生态修复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前,采矿权人应当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随开采方案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采矿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企业的矿区生态修复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取矿区生态修复费用,专门用于矿区生态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