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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支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7 16:11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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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更好地适应我市城市居住区建设实际情况,为提高我市国土空间规划依法行政水平,完善城市内区域空间市政配套服务设施,调动市场建设者配建公共基础设施积极性,补齐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短板,结合我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管理的实际情况,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研究起草了《呼和浩特市支持住宅小区配套建设有关措施》(以下简称《措施》),于2024年3月25日由市政府正式印发执行。

一、制定依据

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规定“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确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规范全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配套费收费标准和加强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1999〕12号)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住宅小区内部分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计容事宜

本措施将住宅小区中须无偿移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幼儿园、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社区用房、垃圾转运站等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对于属于非经营区域性公共服务配套用房的医疗卫生用房、微型消防站、换热站等也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关于住宅小区配建用房配套费适用条款事

住宅小区配建的社区服务用房、医疗卫生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二款:党、政等行政机关,团体用房减收30%; 医疗卫生用房适用《通知》第三条第三款:文化、卫生、科技、体育等公用设施减收 30%。对于住宅小区内按照要求配建的公厕、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微型消防站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一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及治理环境污染的技改、维修等环保项目免收;托儿所、幼儿园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二款: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免收;城市老年人日间照料用房适用《通知》第四条第三款:经民政部门确定的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和为残疾人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免收;人防设施等适用《通知》第四条第四款:抗震、防灾工程,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进行免收。公共租赁住房配套费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免收。

三、主要意义

《措施》的颁布是我市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将为我市住宅开发市场创造更多活力,为住宅开发企业积极参与城市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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