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市各相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工作,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修订完成了《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附件:
1.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2.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阶段《一张表单》
3.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竣工验收阶段《办事指南》
4.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流程图(房屋建筑工程)
5.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流程图(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021年11月29日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联合验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一、联合验收范围
由市行政审批部门或旗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工程,城市轨道交 通工程、装饰装修工程除外,工业及其他专业建设工程除外),适用本方案。
二、联合验收项目
我市联合验收根据建设工程类型分为两类:
(一)房屋建筑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联合验收实行“5+1+x”模式,具体为:"5”是指规划条件核实、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竣工验收抽查(工程质量)、城建档案归集、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接入等五个必选验收项目限时联合办结; " 1" 是指将人防验收纳入联合验收阶段同步开展; "X”是指部分验收事项建设单位可一并申请,如通信设施验收、国家安全验收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包含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工程质量验收抽查、人防工程备案、城建档案归集等。
三、联合验收结果性文件
我市联合验收通过的结果证明性文件(联合验收意见书)为《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限时联合办结项完成联合验收后,具备下列要件即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表》:
(一)房屋建筑工程
1.符合规划条件核实情况证明文件或结果(包含联合测绘成果性文件);
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文件或结果;
3.工程质量证明文件(包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还应包含《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4.城建档案已归纳完毕证明文件或结果;
5.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接入证明文件;
(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1.符合规划条件核实情况证明文件或结果(包含联合测绘成果性文件);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文件或结果;
3.工程质量证明文件(包含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竣工验收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
4.城建档案已归纳完毕证明文件或结果;
三、联合验收条件
建设工程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可申请联合验收:
(一)限时办结项目
1.建设工程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及相关规划要求完成,具备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条件。
2.建设工程已按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3.已按要求完成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专业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4 .建设工程档案形成和编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归档,具备验收条件或已提供建设全过程档案交纳记录卡;
5.水、电、气、暖等配套设施已按照要求接入,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二)同步开展项
已按人防主管部门批复要求完成人防工程建设,符合人防工程设计、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或具备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的相关证明。
(三)一并申请项
1.通信设施已接入建设项目;
2.安防设施已建设完成,并可投入使用;
3.完成国家安全验收事项内容要求。
四、联合验收职责分工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部门)
1.汇总更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2.牵头组织联合验收工作,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出具受理凭证,全部专项验收(备案)通过后,出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意见备案表》;
(二)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
规划条件核实、土地核验(政府投资类及小型低风险工程项目)、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同时进行联合验收工作,原则上不再单独办理专项验收,各专项验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明确各专项验收(备案)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法律法规依据等,制定专项办事清单并报联合验收牵头部门。办事指南如需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报送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予以变更。
2.按职责分工确认联合验收申请资料,开展专项验收(备案)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出具验收(备案)意见。
3.专项验收(备案)职权已委托或下放各区实施的,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督促、指导各区按要求开展联合验收工作。
(三)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部门(工改)
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系统”(以下简称“联合验收系统”)功能,满足联合验收图纸等各项资料上传需求,负责平台日常运转技术保障;
五、联合验收时限及程序
联合竣工验收阶段总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不包括验收整改、复验工作及可一并申请事项验收时间),其中包含建设单位申请、各部门资料审核并提出受理意见、现场验收、出具分项验收意见、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一)申请受理阶段(2 个工作日):
符合前述联合验收申请条件的建设项目可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联合验收综合窗口提出申请,其中分项验收项目仅限于限时办结项和同步推进项,一并验收验收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情况自选。综合窗口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 要在 1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分发到各分项验收主管部门及一并验收事项部门;各分项验收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资料后要在 1 个工作日内反馈是否受理其联合验收申请意见,此时限内未反馈受理意见的视为同意受理,一并验收事项审批由各主管部门按照各自实际确定。如申请资料不齐全,分项验收主管部门要同步提出补充材料说明,通过审批系统一次告知整改内容。
(二)现场验收阶段( 9 个工作日):
受理联合验收申请的建设工程,各分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在 9 个工作日完成现场验收工作。
(三)出具专项验收意见阶段( 2 个工作日):
经资料审查、现场验收,符合验收通过条件的,各分项验收单位要在 2 个工作日内在系统内通过专项验收,并生成电子证照。
分项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分项验收部门要填写不合格理由、法定依据及整改意见,存在问题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对于限时办结联合验收项不通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后通过联合
验收系统申请复验,已审核通过的材料无需重复提交,在不影响初次验收结论的前提下,已通过的分项验收结果保留,仅由未通过的分项验收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复验。
(四)竣工验收备案阶段(2 个工作日)
根据各分项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意见或证明性文件,由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工作要求
(一)分期办理。为加快建设工程建成和投入使用的进程,可允许部分建设体量大、建设周期长的项目按照“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分期联合验收。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内容准确填写地上与地下规模,规划条件核实部门在进行资料审核时进行确认,上述数据在整体办理流程中不再予以变化;
(二)强化服务。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建设单位可在综合窗口向各专项验收单位申请 1 次资料审核和现场的预指导服务,各部门要在服务阶段一次性指出项目存在的问题,并指导项目开展整改工作。已开展预服务且通过的专项验收项目,在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可直接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三)阶段归档。为了提高城建档案归集效率,针对城建档案归集实行建设工程城建档案全寿命周期归集。即,按照相关档案规范,允许建设单位分阶段交纳城建档案,如,基础分部实施完毕即可交纳基础部分相关城建档案,并为建设单位提供城建档案全过程交纳记录卡,联合验收申请提交后,城建档案整理完毕,出具档案合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