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9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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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6-26 | 公文时效 | 长期有效 |
各盟市自然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在严守资源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统筹安全与发展,着力提高自然资源保障高质量发展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项目用地报批依据
(一)严格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自治区及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旗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通过自然资源厅组织的专家评审会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审查会的,并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要求,提交旗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数据库成果,经质检通过后,可作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用地审批的依据。
二、优化项目用地预审程序
(二)下列情形不需申请办理用地预审,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2)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3)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5)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仍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项目用地预审中涉及规划选址、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踏勘论证工作的,按照《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内自然资字〔2023〕317号)执行。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可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也可在踏勘论证时一并提交;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已建成已处罚补办手续的建设用地项目不再对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踏勘论证。
三、强化先行用地管理
(四)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
建设的其他工程可申请办理先行用地。其中,东部五盟市(呼伦贝尔市、兴安盟、通辽市、赤峰市、锡林郭勒盟)先行用地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审批,其他盟市先行用地报自然资源部审批,申请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
(五)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过期未申请的,暂停受理涉及盟市先行用地申请,暂停涉及旗县(市、区)农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
四、分类做好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六)确需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的项目,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分期建设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可以分期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盟市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均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权限内的,可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分期分段办理的,审批层级与整体报批层级一致。
(七)能源、交通、水利、军事等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等用地可以和项目用地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原则上不得超过原有用地规模;实际建设超过原有用地规模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方案设计审批部门出具无法核减用地规模的说明,可按实际规模办理。土地使用标准规定的功能分区之外,因特殊地质条件确需建设边坡防护等工程,其用地未超项目用地定额总规模3%的,以及线性工程经优化设计后无法避免形成的面积较小零星夹角地且明确后期利用方式的,可一并报批。其中,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改路、改沟、改渠等如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与主体工程一并进行补划论证,按要求落实补划任务。
(八)铁路项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和电气化工程),可以按照铁路主体工程用地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主体工程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电”工程在无法避让时可以申请占用。
五、加强临时用地复垦管理
(九)直接服务于铁路、公路、水利工程施工的制梁场、拌合站,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其土地复垦方案通过论证,业主单位签订承诺书,明确了复垦完成时限和恢复责任,确保能够恢复种植条件的,可以占用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占用耕地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应及时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盟市自然资源局会同农牧局等部门开展土地复垦验收,验收合格的,继续按照耕地用途进行保护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土地使用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规定由旗县自然资源局使用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代为组织复垦。其他项目临时用地按临时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六、严格占用耕地管理
(十)以下情形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中央军
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
(十一)对符合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允许以承诺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盟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兑现承诺的期限和落实补充耕地方式。兑现承诺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到期未兑现承诺的,厅直接从补充耕地旗县级指标库中扣减指标,不足部分扣减盟市级指标。上述承诺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七、规范调整用地及补充用地审批
(十二)线性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调整方案进行批复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用地。原由国务院或自治区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的,或者原由自治区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调整后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调整后总用地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原由国务院或自治区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调整部分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十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在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由于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将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审批权限报批。建设项目原有用地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新增用地也可申请占用。其中原有用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新增用地确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要符合占用情形,建设项目整体用地(包括原有用地和新增用地)中征收其他耕地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以上调整用地及补报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地程序,不再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撤销或调整建设用地批复文件;涉及占用耕地已落实占补平衡的,按有关程序释放补充耕地指标。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或补报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八、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
(十四)支持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基础设施工程采用立体复合、多线共廊等新模式建设的,经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采用此方式同步建设部分,且工程用地不超过相应建设用地标准的,用地可一并组卷报批。
(十五)在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项目,不再单独编制节地评价技术报告。由自然资源厅预审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地评价的,节地评价技术报告评审工作委托盟市级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
九、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供应制度
(十六)积极推进产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拿地即开工”。各地要大力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和工业项目“拿地即开工”,优化和完善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机制,切实将区域评估结果应用到“标准地”出让中,确保2023年底前“标准地”在新增工业用地出让中的占比达到30%,2024年底前新增工业用地全部实现“标准地”出让。
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工业项目用地,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局根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结合开发区产业布局和产业类型,明确混合产业用地布局的重点区域、拟出让地块的主导用途、兼容用途类型、比例等,积极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应模式。
(十七)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法定划拨条件的,盟市、旗县级自然资源局通过提前谋划、程序优化、流程内化、信息共享,同步开展供地方案编报等供地前期工作,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
(十八)支持盟市、旗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推进“净矿”出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参照“净矿”出让模式,探索在特定国土空间范围内对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实行组合供应。 (十九)各地在编制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时要统筹地上地下,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土地混合开发和空间复合利用。要探索研究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下设立的条件、范围、方式、价格、使用年期和权能等事宜,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二十)在城市更新、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等过程中,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不能独立开发利用的零星存量土地,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处置方案和用地主体后,其改造项目为市政基础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其改造项目属于协议出让情形的,可以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