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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9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9-16 公文时效 长期有效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9-16 17:0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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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巩固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工作成果,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现将《呼和浩特市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呼和浩特市推进“交地即交证” “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916



呼和浩特市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巩固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 属登记等历史遗留“办证难”问题工作成果,切实保障企业和 群众合法权益,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方案>的通知》内自然资函〔2022248精神,在总结我市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源头上避免出 现新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坚持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 依托不动产单元代码,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共享,以工程建设 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打通堵点和关键环节,着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监管和企业主责、购房人配合的责任体系,逐步实现新供地项目“交地即交证”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维护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全力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改革目标。2022年底,全市“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取得初步进展,市本级实现“交地即交证”首证颁发;各旗县区至少有一个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 2023年底,市本级及各旗县区不少于50%以上新供地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房即交证”。2024年底,全市改革取得明显成效,新供地项目和新建商品房项目实现“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常态化。鼓励已开发销售但尚未交房的商品房项目按本办法实施。

实施范围。“交地即交证”改革适用于土地交付时已完成权籍调查,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用地单位申 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供地项目。“交房即交证”改革适用于房屋交付时已完成房屋竣工验收备案或联合验收,缴清相关税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群众申请且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二、工作任务

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贯彻实施《不动产单元代码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家标准,在宗地新设以及房屋预测绘时,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及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唯一识别代码贯穿不动产全生命周期。推动不动产单元代 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证等材料上记载“一码关联”起土地供应、房地产交易、税务、金融、登记发证等各项业务,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土地收储中心、市住建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由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规范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发挥权籍调查对不动产 登记的保障作用,做好与“多测合一”改革工作的衔接,强化 测绘成果互认,避免重复测绘,“多测合一”成果达到相关标 准要求的,直接作为联合验收以及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加强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审核,将审核通过的 调查成果纳入地籍数据库,确保调查作业协同衔接、地籍成果共享沿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调整优化办事窗口

进一步加强不动产登记综合受理窗口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综合服务窗口建设,在此基础上按照“一个流程图、一个操作指引”的要求,构建信息共享、联合审批机制,实现“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工作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有关事项有机结合。市级、旗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政务服务大厅咨询 窗口或导引台做好“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相关政策咨 询和引导服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

整合再造业务流程

全链条梳理优化土地供应、竣工验收备案、缴税、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科学统筹办理环节,采取提前介入、并联办理等服务,开展“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

1“交地即交证”。用地单位在新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自愿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交地即交证”服务申请, 承诺交地前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土地交地前完成权籍调查和成 果入库经营性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在出让前完成权籍调查引导用地单位及时提供缴纳税费相关资料,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提前做好信息录入审核等登记发证各项准备工作。交付土地当日一并完成不动产登记,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 产权电子证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土地收储中心、市税务局

2交房即交证”。

1商品房预售阶段

严把预售入口关。严格执行预售标准和条件,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是否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督促房地产开发 企业按照“交房即交证”有关程序和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全面实行预售合同网签备案。开发企业将预测绘结果推送 呼和浩特房屋交易监管系统和“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商品房预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达成一致后网上签订预售合同,并实时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税务部门。完善标准化商 品房预售合同范本,增加“交房即交证”、“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条款,明确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对“交房即交证”、预告登记、缴纳维修资金、纳税、不动产登记等环节的双方权利义务以及时间节点,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完成工程竣 工验收备案、权属清晰无争议且已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合同义务履行情况纳入呼和浩特市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诚信 管理范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大力推行预告登记。对预售商品房全面开展预告登记,推动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与预告登记协同办理,实现同步申请、 一窗受理、并行联办、实时共享。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登 记时不再重复提交合同等资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2竣工验收阶段

整合相关测绘事项。项目主体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及时委托测绘中介机构开展“多测合一”工作,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 构权籍调查部门申请获取不动产单元代码信息,按照“多测合 一”改革要求,将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地籍测绘、房产实测等工作,合并为竣工验收综合测绘,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 成果共享、平台联审”做好测绘成果审核入库,及时上传至“多测合一”信息平台,直接作为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的申请材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人防办

严格实行联合验收。建设项目具备联合验收条件后,开发企业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联合验收,行政 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全区统一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法,落实验收事项、流程、时限、材料等方面 要求,通过信息共享、业务联办、限期反馈等方式,将验收申请共享至相关部门限期审查,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等事项限时联合验收,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按照“交  房即交证”的要求一次反馈开发企业。符合条件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各分项部门出具的专项验收意见或证明性文件,出具竣工验收备案表,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 将结果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不动产登记业务工作的需要,将各项数据指标一并纳入房产测绘备案工作内容,统一建立房屋楼盘表,实时将各类房产测绘成果备案信息及房屋楼盘  表信息推送至不动产登记机构,供不动产权籍调查及登记工作使用。推动将消防验收要求纳入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推进规划条件和用地条件的施工过程监管,强化过程监管和过 程纠偏。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市城管执法局

并行开展数据核实。在竣工验收阶段,严格按照规划指标核实相关数据,做好有关“期转现”数据核实、出让合同数据核实、配建公建用房确认等工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规范相关费用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完成土地出让价款、城市基 础设施配套费、物业维修资金的核算、清缴或归集,在不动产 首次和转移登记时不再进行核验。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人防办

简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签订程序。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对项目实测后土地面积或建筑规模与出让合同存在差异,需修改土地出让合同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补充协议,补缴相关价款及税费,再申请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3交房交证阶段

加快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即可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严格按照《不动 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明确申请材料,任何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环节和材料不得作为登记受理前置条件。对能从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呼和浩特房屋交易监管系统、“多测合一”信息平台共享获取的竣工验 收备案材料、测绘报告及成果数据,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做好交房准备工作。开发企业根据项目进度和达到交房条件的时间,提前将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收房通知、不动产登记及契税申请材料清单、维修资金金额、缴存方式及期限等一并告知购房人。开发企业依据《商品房预售 合同》为购房人提前开具发票,税务部门按照“一窗受理,集成 服务”的有关要求,办理完成税费征缴工作,提高不动产登记 效率。逾期未提交完整登记申请材料且未缴纳相关税费的购房 人,视为放弃“交房即交证”。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实行交房与转移登记联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交房条件时,采取现场交房交证方式的,应提前将集中办理交房安排告知不动产登记机构及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发证;采取购房人 集中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批次提前申请登记办证的,由企业 统一代领,送证上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现场依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发放不动产权电子证照,也可以委托邮寄纸质证书。

鼓励通过内蒙古不动产网上服务大厅、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 小程序等服务平台,提前申请转移登记,经网上审核、缴纳税费后发放不动产登记证书。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优化不动产登记服务。进一步加强规划、土地、建设、房 地产交易、税务、金融与不动产登记全流程业务协同联动。进 一步创新登记服务举措,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十办”便民举措,努力提高工作效能,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税务局

加强平台协同与共享

1、深入实施“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以内蒙古不动产网上服务大厅为基础,实现与呼和浩特房屋交易监管系统、税收  征管系统互联互通。将不动产综合受理窗口全面延伸到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实现楼盘表同一、数据同源,全面支撑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和不动产登记、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缴“一 窗受理、并行办理”。进一步优化互联网+税务平台功能,全面完整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实现“掌上办税”。实现在线申请办理包括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首次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本登记、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本登记等登记类型以及纳税等事项。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税务局

2、推动工程建设项目“一网通办”。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建设项目代码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关联关系,实现与国土空间规划“多规合一”平台、“多测 合一”信息平台、呼和浩特房屋交易监管系统、税收征管系统、不动产登记综合平台等无缝衔接,支撑房地产开发项目报建、审批、竣工验收、测绘、交易、登记成果全流程信息共享和“一 网通办”。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税务局

3、加强信息共享与应用。积极推进“智慧青城”建设,进 一步完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加快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集成, 尽快实现自然人身份及家庭成员户籍信息与房地产交易、税收、 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的互通共享。加快推进用地全程一体化管理,实现“批、供、用、登”全流程信息共享。加快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档案清理整合和入库,推进不动产电子证照库建设并接入全区电子证照库。加大电子证照在查询、共享和业务联办中的应用。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

强化监管与约束

1、优化项目审批,加强施工管理。以不动产登记记载事项为抓手,自然资源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须在总平图上明确标注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单体建筑面积、层数、房 屋用途、配套公建等具体指标,加盖“建设工程审核专用章”确保“图证一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核发施工许可时,要按楼幢标注准予施工许可单体建设工 程的建筑面积及具体范围。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照经审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其附图、施工图实施项目建设,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施工。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建设监管,约束开发企业建设行为,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核。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2、落实全程监管。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建设用地及工程规划批后监管和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落实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建立 房地产市场领域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依法 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城管执法局

3、建立诚信体系。将“交房即交证”改革中企业诚信守信情况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统一记入“信用呼和浩特”社会信用信息体系,并依法建立对不诚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限制清单及相关制度,依法依规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

加强改革统筹配套

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统筹协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多规合一”、“多测合一”、“互联网+政务服务”、呼和浩特房屋交易监管系统、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市政公用服务联合报装等相关改革,实现相互衔接,协同配套,为“交房即交证”改革提供支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三、保障措施

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筹全市“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各旗县区政府要 高度重视,敢于担当,将“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纳入重大改革事项,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任务措施,切实抓好改革落地。

强化协同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司其职,配套制定各部门权责范围内办事指南,对本部门主 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通过流程优化、信息共享、压缩办理时限、开辟绿色通道等措 施形成高效便捷的“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流程,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用地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依法建设、按期交房、主动配合办理不动产登记等合法义务,积极推进“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对积极完成“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的用地单位,纳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评价加分项,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加强督查指导和考核。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改革,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落实。要加强对改革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及时跟踪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共同研究解决。

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络媒体、政务服务中心、项目现场等途径,推动信息公开,引导群众、企业知晓“交地即交证”“交房即交证”条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宣传推广“交房即交证”先进经验,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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