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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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08-30 | 公文时效 | 长期有效 |
各旗县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区域评估成果的常态化应用,落实成果应用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和自治区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区域评估工作实行常态化管理的通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常态化管理制度,明确责任
1、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总体牵头全市区域评估工作负责制定区域评估目录清单,总结上报应用情况,市区域评估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市工信局负责全市工业园区的区域评估推进工作。
2、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组织落实全市区域评估成果共享,督促各业务主管部门、开发区按照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开展日常应用。
3、主管区域评估事项的发改、自然资源、水利、生态环境、文物保护、地震、气象、行政审批等业务部门,负责所主管区域评估事项的具体组织实施,并开展区域评估成果的日常应用工作。要制定各自部门的全市应用指南,通过培训等形式指导各旗县区、开发区开展应用,对各旗县区(开发区)区域评估成果的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和考评。各开发区负责实施开发区范围的各类区域评估,建立开发区的区域评估评估成果使用制度,服务入园项目应用区域评估成果。明确专人,根据入园项目建立应用台账,每月上报应用情况。
5、各旗县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区域评估工作,组织辖区内开发区、园区完成区域评估并开展应用,积极开展开发区以外区域的区域评估。
二、各主管部门加强应用指导和动态监管
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区域评估事项加强动态监管,并纳入效能目标考核体系,具体要求包括:
(一)已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项目前期策划时,各业务部门要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依据区域评估成果提出具体的前期策划意见。
(二)按照《呼和浩特市区域评估成果互认共享应用指南》(呼工改办发〔2022〕71号)制定区域评估成果应用有关制度,涉及日常审批的要简化优化审批流程,实行告知承诺制;
(三)区域评估成果批复以后,评估区域内实施的建设项目全部应用区域评估成果;
(四)定期汇总区域评估成果应用的效果,包括应用的项目数量、应用的具体类型(承诺制审批、优化审批缩短时间、为企业或开发区的项目决策提供参考)、应用次数、为企业节省的费用);
(五)总结典型案例,积极宣传。
三、强化考核,推进落实
区域评估工作列入优化营商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评价指标。将区域评估开展及成果日常应用情况纳入对开发区领导班子的实绩考核。对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推进落实不力的追究责任。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