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9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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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9-28 | 公文时效 | 五年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管 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呼和浩特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9月28日
呼和浩特市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土地供应制度,促进开发区、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提高工业用地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 资源部关于印发<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 发〔1999〕222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呼和浩特市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管理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先租后让是指是指供地方供地时设定一定期限的租赁期,按照公开程序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先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产业用地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供应方式。
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是指土地出让人根据产业发展要求和意向用地单位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将整宗土地以低于工业用地法定出让最高年限50年出让的供应方式。
第四条 市、旗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负责本辖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规划和供应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旗县区政 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分别制定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用地使用权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产业准入标准和考核标准、方法、程序等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工业用地的准入监管和履约考核工作。
第五条 以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土地,应当为经依法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可以建造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二章 土地供应
第六条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审批管理与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程序相同,采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申请人竞买资格与现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买人资格相同。
第七条 先租后让租赁期一般不超过5年,与后续出让年期之和不得超过50年。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一般为20年或30 年。
工业用地先租后让和弹性年期出让的具体年限由相关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所属产业、企业自身实力、企业意愿及发展计划等情况确定。
第八条 以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相关开发区(工 业园区)管委会应当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招拍挂前明确产业准入标准、租赁年限、出让年限、租金收取标准及收取方式、出让后的出让金标准、租赁期满的评估考核指标等作为土地供应的条件;鼓励工业用地带条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可将产业类型、生产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准入要求纳入供地条件。
第九条 对先租后让工业用地公开确定使用权人后,由提出关联条件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项目建设投资协议》,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附件。协议要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内的土地使用、亩均投资、亩均产出、亩均税收等指标,以及用地单位未达到投入产出标准应退出用地的要求和标准。
第十条 项目所在地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与承租人及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 一)租赁合同当事人;
(二)租赁地块的坐落、四至范围和面积(附宗地图);
(三)租赁地块的用途和规划设计要点等土地使用条件;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六)租赁地块交付的条件和时间,开竣工期限;
(七)租赁合同终止时,地上附着物的处置;
(八)土地租赁合同解除条件;
(九)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其他约定的事项。
先租后让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承租人申请办理出让土地的条件及达到该条件的期限。
以先租后让方式提供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应当依据控制性详 细规划,提出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和出让合同的附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按先租后让方式提供土地。
第十一条 先租后让工业用地实行租赁期满评估考核制度,承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满前9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在收到承租人申请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内向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考核评价结果。
经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考核同意转为出让用地的,承 租人应在考核结果出面意见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属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用地。
第十二条 承租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及租 金缴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合法使用土地的凭证。土地使用权人可持《不动产权证书》申请办理规划、施工许可、消防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项目建设手续。
第三章 价格标准
第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先租后让应当综合考虑租赁期和出 让期的土地价格,租赁起始交易价应当与出让价格相均衡。最低租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折算的租金标准。
第十四条 先租后让土地起始交易价根据租赁时点的法定最 高出让年限市场价格进行修正后,经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
起始交易价=宗地50年期出让市场价格×[(租赁年期+出让年期)÷50]。
第十五条 弹性年期出让起始交易价根据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市场价格进行修正后,经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确定。
起始交易价=宗地50年期出让市场价格×(弹性年期÷50)。
第十六条 先租后让土地的竞买保证金按照起始交易价折算 的租赁期总价款确定。土地成交后,竞买保证金自动转为先租后让土地的定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签订后,定金自动转为土地租金。
竞买保证金=租赁年期÷(租赁年期+出让年期)×土地起始交易价
第十七条 先租后让土地的总价款,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土地成交总价款确定。
第十八条 先租后让土地租赁期租金根据土地成交总价款金额进行修正后确定。出让期间出让金为土地总价款减去租赁期间所交租金。
租赁期租金=租赁年期÷(租赁年期+出让年期)×土地成交总价款
土地出让金=土地成交总价款-租赁期租金
第十九条 先租后让土地租赁期总租金原则上在签订《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后60日内一次性缴纳。特殊项目,可经土地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同意后,按年平均收取。土地出让期间的出让金,应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二十条 土地租金和出让金一经确定,在租赁、出让期间不作调整。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受让人未按时支付租金或出让金的, 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延迟支付款项的1‰向出租方或出让方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的,经出租方或出让方催缴后仍不能支付的,出租方或出让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
第四章 供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先租后让方式取得土地,因企业自身原因无法
开发建设、运营或未达到《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未通过综合考核的工业用地,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 会启动退出机制,按《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执行,负责收回土地。
弹性年期出让的,受让人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动工开发建设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闲置土地调查和处置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土地租赁期间,承租人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如承租人申请改变用途,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间,受让人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和 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原则上不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对城市规划已明确调整为其他经营性用地的工业用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予以收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存量工业用地单位节地挖潜,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先租后让、弹性年期 出让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的单位在符合规划、消防要求的前提下,可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土地整理、开发建设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自治区、市规定的,对新增的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可直接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承租土地使用权期满,未申请出让或者虽申请 出让但验收评估不合格、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土地使用权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无偿收回。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由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项目建设投资协议》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承租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六条 受让人提出续期申请的,出让人应会同属地区 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在接受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土地续期使用评价工作。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且经评价达到合同约定使用条件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
第二十七条 以先租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在完成开发建设前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出让后,享有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能。
第二十八条 因受让人自身原因需终止项目投资建设或运营的,受让人应在终止前6个月向出让人申请终止履行出让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经出让人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合同,退还工业用地使用权,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可根据合同事先约定采取残值补偿、无偿收回、由受让人恢复原状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九条 出租人对承租人依法取得的租赁土地使用权, 在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前不得收回,因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的,应当对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