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97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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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2-07-29 | 公文时效 | 长期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定》(2020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员会、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内依法治区办发〔2021〕3号) 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规范工作程序,压实工作责任,现将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净地出让政策,适当进行土地前期整理开发
(一)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政策规定,国有建设用地达到土地权利清晰、安置补偿落实到位、无法律经济纠纷、规划条件明确、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等“净地”标准后方可组织招拍挂出让。
(二)市土地收储中心在组织土地招拍挂出让前,应对拟出让地块进行必要的前期整理开发,有效保障土地供应。
二、压实责任,深化供地内容实质性审查
(一)各区人民政府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开展以下工作并进行实质性审查:
1.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90号令)规定的程序完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提前完成资产处置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注销工作由各区政府提出嘱托注销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嘱托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征收集体土地的,各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做好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协议签订、补偿款支付等工作,并提供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征收转用的批复文件、市政府 转发批准征收的批复文件、区政府安置补偿方案公告、村委会补偿到位证明及耕地占用税完税情况证明材料。
(二)市土地收储中心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有偿收 回)、储备、供应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开展以下工作并进行实质性审查:
1.对于收购(有偿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土 地储备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宗地取得方式合规、产权 清晰、补偿到位、原土地使用权注销后方可入库储备;收购(有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权注销工作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嘱托注销申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按嘱托办理注销登记。
2.对于拟招拍挂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土地收储中 心对拟供应国有土地来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完整合规、经济补偿是否到位、土地权利是否清晰、原有产权是否已注销、土地是否平整、土地招拍挂时是否达到净地标准、耕地占用税是否完税、违法用地处罚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净地”出让;并同时对拟挂牌宗地开展权籍调查。
(三)市自然资源局是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供后土地开发利
用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开展以下工作并进行实质性审查:
1.依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等,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确保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内容合法合规。
2.按要求做好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等 批后监管工作,依法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内容进行监管,按规定程序开展项目开竣工巡查、闲置土地处置、违法用地查处等工作。
(四)市税务局是土地出让收入征缴的责任主体。负责按照 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出让收入征追缴工作,确保非税收入及时入额入库。
三、进一步优化供地流程,实现极简审批
(一)市辖区范围内农用地征收转用后,涉及耕地占用税的,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征收转用批文同时转发区政府、市土地收储中心,土地整理单位根据出让计划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除供应工业用地及划拨供地外,土地出让环节不再要 求竞得人提供发改委立项文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需约定的项目名称、投资额度、项目开竣工时间等信息由用地企业在用地申请材料中予以申报。
(三)土地招拍挂出让时,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在中国土地市场 网和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出让公告,土地出让公告中对土地出让金缴纳期限、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发布;市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依据土地出让公告中关于土地出让价款缴款期限的要求进行约定,市税务局依据市土地收储中心推送的费源信息执收土地出让价款及违约金、利息等。
(四)市土地收储中心在招拍挂土地成交之日起3日内向市 自然资源局出具《招拍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宗地情况的函》,函件中应明确表述成交宗地招拍挂前期土地征转报批、收购、拆迁、安置、补偿、资产处置、产权注销、竞买保证金缴纳、耕地占用税完税、违法用地处罚等情况;对于涉及供应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同时明确具体占用的批次名称、批准文号、占用面积等情况。
(五)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市自然资源局在签 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除收取市土地收储中心提供的出让方案批复文件、成交确认书、宗地简介、评估报告、《招拍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宗地情况的函》及竞得人提供的用地申请、竞得人身份证明材料外,不再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土地收储中心已经完成实质性审查的材料进行重复收取和审查,也不再组织现场踏勘和权属核查。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土地收储中心、市 税务局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故意弄虚作假、推诿扯皮、审查不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市本级范围内以划拨方式、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等形 式供应储备土地的,土地供应前期各环节工作责任及审查内容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