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9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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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0-08 | 公文时效 | 两年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林格尔新区管委会,市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全面构建便捷高效的审批体系,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现将修订后的《呼和浩特市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呼和浩特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办法(试行)》(呼工改办发〔2022〕119号)和《呼和浩特市呼和浩特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用地清单制”实施办法(修订稿)》(呼工改办发〔2023〕73号)即行废止。
此通知
附件:呼和浩特市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用地清单制”实施办法
呼和浩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0月8日
呼和浩特市社会投资类工程项目 “用地清单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针对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建立“用地清单制”,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前,以“项目策划生成”为基础,由土地储备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开展各类评估及现状普查,全面明确项目建设相关管控等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在出让土地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作为项目审批管理、技术审查的主要依据。
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管理要求的项目,应严格执行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二、工作内容
(一)土地储备机构将拟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权属等现状普查情况和宗地信息(包括位置图、现场照片)上传至呼和浩特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进行项目生成策划。
(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项目信息,在呼和浩特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中出具规划审查意见。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在收到普查情况、宗地信息及规划意见后,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工作内容要求,依职能将各自的管理要求、技术设计要点、控制指标、宗地周边水电气暖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连接点和接驳要求等管理信息,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后,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以附件上传方式反馈至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分工如下:
1、发展改革部门:提出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2、自然资源部门:提出地块规划审查意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压覆矿产资源查询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3、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是否位于其它已经环保许可项目或规划的防护距离内;涉及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意见;根据拟建项目类型提出选址合理性意见和环境保护区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4、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措施及管理要求;提出再生水管理的意见;建设内容涉及市政道路的,道路与现状、在建和拟建道路衔接要求。提出地块及周边供水、排水、燃气、供热等设施现状情况、周边连接点和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要求、建设标准等;涉及迁改的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5、水务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的水资源承载能力、水土保持、洪水影响评价、河道管理范围等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6、应急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管理方面的要求;提出地震安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7、文化旅游广电部门:根据考古调查情况,提出地下文物保护要求;地上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及要求。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8、气象部门:提出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9、园林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意见。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10、林业和草原部门:提出地块范围内存在的古树名木的具体要求及保护细则。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11、市政公用服务部门:提出地块及周边供电、通讯管线等设施现状情况、周边连接点和公共设施连接设计要求、建设标准等;涉及迁改的基本迁移要点。其他需要明确的要求。
除以上部门外,土地储备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征询意见。
(四)土地储备机构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收集、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部门提供的管理意见清单,形成“用地总清单”,在土地成交后一并发放给土地竞得人。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在项目后续报建及验收环节,不得擅自增加清单外的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用地清单”功能模块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完善呼和浩特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功能,增加“用地清单”模块,为各单位(部门)信息上传和意见汇总提供支撑。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部门在平台上传和反馈意见。“用地清单”模块完善前,可在项目策划生成的建设条件征求各部门意见阶段时一并提出具体意见,土地收储机构根据项目策划的意见直接汇总形成“用地总清单”。
(二)严格督促落实
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依照本办法及各自职能履行职责,按需制定工作指引,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办事效率。
各行业主管部门、市政公用服务部门要简化工作程序,可以用区域评估代替的,不得再行另行提出新的建设要求。
(三)加强跟踪服务
土地出让后,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清单,提前介入,主动对接,跟踪服务,做好项目后续报建或竣工验收等工作,压缩报建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四)提前评估评价
有条件的地区和开发区,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提前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用地清单涉及的评估评价事项,有关费用纳入土地整理成本,避免建设单位在拿地之后才开展评估评价,缩短项目整体审批时间,实现“拿地即实施”。
四、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两年。政府投资类项目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