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30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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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0-05-26 | 公文时效 | 长期有效 |
市各相关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此通知
附件:《呼和浩特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呼和浩特市关于公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试行)
一、建设工程类
(一)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建筑工程(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含海绵改造)、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但拆除重建的除外。
(二)满足国家相关规定的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要求的,既有多层住宅小区加装电梯的工程。
(三)总图已有定位的垃圾站、出入口。
(四)在原址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站等环卫设施工程。
(五)农用棚架、施工用房、施工围墙及其他不涉及土建施工的临时性用房。
(六)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七)道路和桥梁维护整修工程或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
(八)所有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工程。
(九)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工程。
(十)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及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不增加建筑面积的看台。
(十一)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
二、建(构)筑物类
(一)在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里,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
雕塑和园林小品等不临城市道路的建(构)筑物。
(二)绿化工程及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三)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设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的建(构)筑物。
(四)利用自有用地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包含水池等构筑物),并按照机械设备安装进行管理的工程。
(五)总图已有定位的围墙。
三、设施类
(一)公交车站(亭)、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充电桩、道闸、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等。
(二)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
(三)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
(四)为安装安全防护设施、竖向管道、幕墙清洁吊塔、空调等而建造的构筑物、支架。
(五)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面箱柜及地下构筑物。
(六)用于安装灯光、旗杆、音像、户外配电箱等设施等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等。
(七)公安部门设立的用于城市安全、交通管理的岗亭等公益性设施。
(八)地泵设备、起吊设备、加油设施等无建(构)筑物的设备。
四、管线类
(一)不沿规划道路敷设的用户支线的管线工程,采用备案制。(测绘管线综合图,相关科室出具意见)
(二)原管位原管径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的管线改造及利用原电力走廊增容改造的电力线路、杆塔;原管位上检查井翻建、维修等。
(三)沿已批城市道路、国(省、县、乡)道、桥梁等预留埋设过路支管。
属于下列范围的建设工程,免于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该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及《物权法》的要求进行建设:
(一)规划道路红线14米以下通道等整治工程。
(二)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既有设施改造工程,包括小区道路、绿化、各类管线、停车泊位等设施建设整治。
(三)不涉及改变建筑结构的立面整治、店牌店招整治、夜景照明工程。
(四)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绿化工程。
下一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于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同时,根据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和国家相关政策要求,进一步对豁免清单进行优化和调整。
以上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