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6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5-27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广大办事群众: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六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中“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之规定,申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的,无需公告15个工作日,由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网站刊发遗失、灭失声明后即予以补发。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