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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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3-12-22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市局各科相关科室、市四区分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同一权利人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条件同一权利人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事项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2、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3、出让合同、投资监管协议等不存在限制分割的条款;
4、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分宗条件;
5、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意见;
6、涉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的,宗地应为毗邻地块,土地权利性质相同、用途一致、出让年限应一致;涉及剩余出让年 限不一致的,按较短年限登记的,权利人同意放弃剩余年使用权及出让金;涉及补缴价款的,重新核定并及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7、不存在权属争议;
8、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形;
9、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
10、未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
二、同一权利人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提交材料同一权利人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事项的,需提交以下要件: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4、分割或合并前相关已批总平面图、测绘成果报告;分割或合并后的测绘成果报告;
5、涉及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的,需提供不存在限制分割情形承诺书;
6、分割方案(包含分割界限、分割后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等内容);
7、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涉及其他权利人的,需提供相关权利人同意分割的书面材料(如不存在相关权利人,可不提供,但应在承诺书中予以说明)。
三、关于同一权利人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的工作流程
(一)同一权利人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工作流程同一权利人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事项的,由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确权登记科牵头会同用途管制科、权益利用科、建筑规划科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其中权益利用科对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等情况进行审查;用途管制科对分割后的地块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建筑规划科对分割后的地块规划建设方案进行审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是否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分割后的地块是 否具备独立分宗条件、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是否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进行审查。
相关科室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填写《XX地块分割\合并意见审查表》,由确权登记科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形成《关 于同意XX地块分割的批复》,报局领导签批后印发正式批复(附正式方案)。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批复办理不动产分割变更登记业务。
(二)关于同一权利人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的工作流程
同一权利人申请办理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并事项的,由申请人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申请,确权登记科会同权益利用科、用途管制科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申请事项分别进行审查。其中权益利用科对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有无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是否被认定为恶意囤地、炒地造成的闲置土地等情况进行审查;用途管制科对合并后的地块规划条件进行审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进行审查。
相关科室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填写《XX地块分割\合并意见审查表》,由确权登记科根据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形成《关于同意XX地块合并的批复》,报局领导签批后印发正式批复。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批复办理不动产合并变更登记业务。
四、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的工作流程
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准分割、合并。但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划转的,转让、划转后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申请人和受让人持有权部门出具的带界址点坐标的批准转让 文件(含划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直接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宗地分割、转移登记业务。当事人持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划拨土地分割、转移登记业务的,转移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可直接办理土地转移登记手续。转让后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需有偿使用的,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由受让方(划入方)持相关文件等,先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再一并办理土地转移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分割、合并意见审查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