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不动产登记 - 政策法规
索 引 号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5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2-08-08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8-08 14:30 点击量:
字体:[    ]
分享到:
打印本页

中心各室、服务大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不动产登记收费通知单》《不动产权证书(证明)领证凭证》合并,启用《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见附件),适用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受理人员予以受理的,应当即时制作《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一式两份,一份存入档案, 一份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凭据。

、申请人领取登记结果时,将领取人相关信息填写完整后,发证人员将《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扫描录入系统。

本通知自2022年8月8日起执行。

附件:《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


文件下载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