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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50100MB1551277T/2024-0023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机构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3-10-13 公文时效 有效

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0-13 14:5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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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旗县自然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市不动产登记行为,结合我市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3日

                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领域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减证便民”,现就制定市不动产登记领域实行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因在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无法自行提交法 律法规等规定的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也无法通过信息共享查询核实的,可以由当事人书面陈述所涉事项内容,并声明陈述客观真实,承诺自愿承担陈述不实的法律后果,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当事人陈述、声明、承诺材料代替相关证明用于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

(一)一般事项

1.当事人现在持有的身份证件与此前登记使用的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不同,但可以推定为系繁体字、简化字、同音字、书写或识别错误,且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等主要信息一致,当事人声明为同一人的。

2.当事人声明其系小微企业申请登记费等费用减免的。

(二)非公证继承登记事项

1.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 周岁,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陈述被继承人死亡时,被继承人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死亡时已满(含)80 周岁,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及生育情况做陈述的。

2.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满80周岁,继承人基于被继承人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陈述被继承人的父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实施前已经去世的。

3.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等材料无死亡时间信息,继承人陈述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4.当事人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存在信息不一致,但当事人陈述系同音字混用、出生日期公历和农历混用、笔误等原因造成,其他继承人也认可的。

(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1.当事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2.曾经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材料用于不动产登记的。

3.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现申请人陈述情况不属实的。

4.存在权属争议、异议登记或公告期间他人提出异议的。

5.当事人拒绝签署承诺书,拒绝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

6.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其他情形。

、办理流程

()告知

当事人声明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无法通过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等手段获取信息,或通过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等手段查询无果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告知承诺制,同时告知该制度适用范围、办理方式、法律后果等。

(二)承诺

当事人应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面前签署《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委托手续参照委托他人处分不动产登记执行。

(三)办理

1.当事人按照告知承诺制提交《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证明事项承诺书》后,其他申请材料齐全的,该业务转入正常流程办理。

2.不符合告知承诺制适用条件,但可以容缺受理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及理由;不可以 容缺受理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及理由。

3.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应当公告征询异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核查方式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事项、陈述内容、行为后果等因素,按照事前核查、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加强核实核查,以降低登记风险。

1.线上核查。利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提供的公安、民政等部门共享信息,进行查询。

2.内部核查。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登记档案等进行核查。

3.协同核查。如确有必要,可采取电话确认、发函询问、现场调查等方式向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申请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社区(村委)核实相关情况。采用电话方式确认的,经办人员应做好电话记录。

以上事前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办事时限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强化审查能力,不得用承诺代替审查责任。

四、监管措施

对于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述,骗取不动产登记或造成登记错误的,视情况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1.当事人列入“不动产登记黑名单”,再申请不动产登记时不享受“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相关政策。

2.当事人违反告知承诺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陈 述,造成登记错误,该错误能够通过更正登记、撤销登记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纠正;因不动产为他人善意取得、存在他物权、被查封等导致不能纠正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通过司法程序处理。

3.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协同相关部门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当事人失信行为一经确认,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信用管理部门。当事人违反告知承诺制构成违法犯罪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报公安机关。

、执行反馈

本方案内容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相关内容相冲突的,以新出台的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1.被继承人父母死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3.适用告知承诺事项具结书(死亡证明)

      4.适用告知承诺事项具结书(亲属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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