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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土地权属争议时如何处理,有案例吗?

来源: 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 2024-05-10 15:16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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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呼和浩特市宏安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反映,已于2002年经内蒙计委立项(内计投字[2002]632)、呼市规划局核发的规划批复(呼规地字[2002]455)、市人民政府批准(呼政土字(2003)245)在新城区书院西街北侧拆除内蒙成套住宅及部分私房建商业、住宅宗合楼,规划面积 3308.267平方米,批准用地的四至为东邻被内蒙古地源石化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西围墙,南至书院西街,西邻内蒙古直属机关房建公司开发的住宅楼,北邻呼市三中、五兴大厦。在拆除旧房和建新房的过程中,内蒙古地源石化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均未提出异议,但工程竣工后,乙公司提出甲公司建房占用了其3米宽的土地,从而产生土地权属纠纷。

    二、调节过程

    市国土资源局受理案件后,详细查看了双方提供的佐证材料与答辩状,发现1997年全市进行地籍调查时,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席土地权属界线现场指界结果,与其1990年土地申报时申请的界线一致,也与实际占地四至一致,当时争议地不在其界址范围内,1999年发证时,乙公司委托呼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测量时,误将争议地测量到乙公司的宗地范围内,并且出具了四邻具结证明书,导致乙公司发证时,直接利用了有误的四邻具结证明书,没有进行地籍调查也没有利用1997年的地籍调查成果,造成了将甲公司的土地确认给了乙公司的错误。

    受理案件后,市国土资源局本着尊重事实、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帮助双方公司梳理案情,认定事实为经2002 年内蒙古计委立项、市规划局规划,确实将双方争议的土地规划在甲公司名下,2003年市人民政府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土地划拨给甲公司,后甲公司在划拨的土地范围内拆除了内蒙古成套局宿舍楼和部分私产及部分公产平房,2004年在包括争议地内的土地上建起了综合楼,综上,甲公司依法取得了包括争议地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调节结果

    经过几次调解、历史梳理,甲乙双方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签署了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双方同意同意撤销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1999 年颁发给乙公司的呼国用[1999]字第18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注销其土地登记;并由乙公司到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变更登记;将双方争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确认给申请人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