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二十八条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查询,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 申请查询的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管辖范的; (二) 查询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三) 申请查询的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规定的; (四) 申请查询的目的不合法的;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查询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登记机构设定的场所进行。 |